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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道士孟凡德曾于1987至1999年间在北京白云观挂单,其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中国道教协会构成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指出,挂单修行以信仰为纽带,不具备人身从属性;单费系生活补贴,而非劳动报酬;孟凡德从事的宗教活动不属于劳动。
本文节选自(刘树德、杨贝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二章第二节,案例来源于(2022)京02民终11003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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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一)基本案情
孟凡德于1990年由湖北省蒲圻县迁来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其职业为道士。中国道教协会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白云观内,业务主管单位名称为国家宗教事务局。北京白云观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5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出具函件,载明“兹有孟凡德在1987年1月1日来北京白云观工作,于1999年12月24日因工作关系离开北京白云观,其间户口于1990年7月15日由原户籍地湖北省蒲圻县转入北京白云观,落户北京白云观集体户口,至今一直没有迁出,特此证明”。中国道教协会于2021年8月3日向月坛派出所出具的介绍信载明“兹有户籍在我会集体户口名下孟凡德道长到贵处更新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请予办理为盼”。孟凡德曾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认为中国道教协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遭到驳回。孟凡德不认可仲裁裁决,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孟凡德的诉讼请求,孟凡德提起上诉。
(二)主要争议
孟凡德与中国道教协会在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24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
说理思路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审法官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从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特征逐项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人身从属性,孟凡德曾在白云观挂单,接受中国道教协会和白云观日常管理,形式上与中国道教协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人身从属关系。从本质上看,教义教规不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规章制度,其目的是开展宗教活动,而不是法人营利。一方面,孟凡德挂单入住白云观的目的应为修行,而非赚取劳动报酬;另一方面,白云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是为道士修行提供的必要场所及便利条件,亦非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双方在本质上是以信仰为纽带建立的从属关系,而非以利益关系为纽带建立的从属关系,因此不构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关于经济从属性,孟凡德以白云观曾向其发放工资为由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的规定,白云观依据自治、自养的宗教政策向挂单道士发放一定生活费用,属于宗教“自治、自养”的范畴。双方事先未就劳动报酬进行过任何约定,白云观向孟凡德发放的单费并不是为了购买孟凡德的劳动价值,而是其提供的日常修行与生活条件的一部分。孟凡德所进行的宗教活动是修行的一部分,其本质不是为获取报酬而从事的劳动。因此,孟凡德在挂单期间获取的单费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报酬。
第三,关于组织从属性,孟凡德在白云观挂单,根据白云观的安排从事宗教活动,在形式上建立了组织从属关系。从本质上看,孟凡德从事的有组织的宗教活动的内容,均具有鲜明的宗教属性,这些核心的宗教事务与维护宫观日常运转的辅助事务不同,不可能通过购买劳动力资源来完成,不可能具有劳动属性。因此,孟凡德从事的值殿、经乐团等活动在本质上不属于劳动。综上所述,孟凡德与中国道教协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
论证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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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说理评析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司法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多借助从属性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解释何为从属性,我国司法界对于从属性也并未形成统一认识。不同的工作岗位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劳动关系亦会表现出不同特征。在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时,尤其是涉及非典型劳动关系时,应当对从属性因素进行深层次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清楚,关于孟凡德与中国道教协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二审法官正是从劳动从属性项下的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分别展开论证。区别于一般“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式论证结构,该篇文书的最大亮点在于并非仅从形式上对从属性进行判定,而是透过表象,从宗教事务的本质出发,深入探究从事宗教活动人员与宗教场所之间的关系,进而将其与劳动关系区别开来。具体而言,孟凡徳所从事的宗教活动具有鲜明的宗教属性,进行活动的目的并非获取报酬,而是构成其修行的一部分,在本质上与中国道教协会形成了以信仰而非经济利益为纽带的从属关系。该文书在结构上完整地体现了法官的内心确认和逻辑推理过程,彰显规则,弘扬理性,在个案中开拓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解释路径,为依法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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