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下午1点40分左右,江西南昌八大山人梅湖景区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持凶器杀人事件。19岁的刘某某与施某在景区拍照游玩时,刘某某因拒绝陌生男子席某某(23岁)的搭讪,被席某某用剪刀连刺十余刀致当场死亡;同行女生施某肺部被刺伤,经救治无生命危险。警方通报中称席某某有精神疾病诊疗史,作案后自首,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此事一发生,立即引发了舆论热议,其中最关心的问题在于: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必然免责?法律对此究竟如何规定?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认为目前警方通报提及的“有精神疾病诊疗史”,并不一定能免除席某某的刑事责任。
有精神疾病诊疗史只能说明席某某曾经患过精神疾病,作案时精神状态如何要通过司法鉴定。判断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主要看作案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将精神病人犯罪分为三种情况: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必要时可由政府强制医疗。
若经司法鉴定,席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完全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但需强制医疗;若鉴定其作案时精神正常,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席某某持剪刀捅刺刘某某十余刀,致要害部位损伤,符合“手段特别残忍”,最高可判死刑。
不管最后是否追究席某某的刑事责任,席某某都要对刘某某的家属和施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席某某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另外,在景区内发生这样恶劣的杀人事件,说明景区存在管理漏洞。若有证据证明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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