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莳的名字骤然冲上热搜 —— 大连工业大学因她与外籍电竞选手私会并卷入 “不雅视频门”,拟依据校规将其开除。校方援引的《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明确:“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纸拟处分公告如重锤落地,瞬间引发轩然大波。但这场 “退学风波” 背后,争议远未平息:“不正当交往” 的界定是否清晰?个人私德与 “国格、校誉” 的关联如何界定?校规条款的适用性是否经得起推敲?在舆论的漩涡中,这场看似 “依规处理” 的决定,正遭遇越来越多关于合理性与边界感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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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开那模糊的校规文字,李欣莳案的本质远比标签更痛彻。所谓“不正当交往”究竟如何界定?谁给了高校如此含混的权柄?《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宛如一张无字罪状,未明边界、未列尺度,高校却得以手握它轻松斩断一个年轻人的前途。法律不允真空,惩戒不可含糊!可这样的条例,如何承载起程序正义的灵魂?“冤枉”不在于个人选择是否正确,而在于一个“国格校誉”的悬顶利刃随时可落。
事件的核心并非视频内容本身,而是那致命的传播链条!视频如何流出?谁在转发?隐私暴露于众,李欣莳首先是被偷拍和泄露的受害人。然而在处分条例与公众议论的刀锋下,一个隐私被肆意践踏的年轻女孩竟成为高校急于开除、众口指责的“问题学生”。偷拍者与传播者隐匿于暗处,而受害者却在阳光下接受双重的审判——公众羞辱加学校严惩,这便是当今的魔幻现实。
校规的“弹性模糊”绝非孤立漏洞。回顾近年新闻,“大学生因亲密影像曝光遭处分”案例频现。处罚标准如此参差,后果却皆指向学生青春前途被彻底改写。模糊的界定成为高校规避责任、无限放大裁量权力的完美盾牌。当规则定义可由校方随心解释时,哪一名与外国人正常交往的学生不会忧惧如履薄冰?
退一步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三十条第六款赋予高校“其他情形”的裁量空间,可当大连工业大学竟将其延伸成“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就足以开除的极端情形时,权力的隐性扩张已超越法治轨道。国家统一制度已被悄然架空,高校内部规则俨然成为另一重王法。
有人辩称“不雅视频损害校誉,开除正当”。真正损毁声誉的,究竟是谁的举止?是年轻人的恋爱选择?还是高校的粗暴处罚?倘若一所大学视曝光隐私为名正言顺的责罚证据,甚至不惜以学生前途为代价作危机公关,这种“校誉”救赎的方式本身就是耻辱——这所大学所失的早已超越体面,而是教育的根本底线。
冤否?此问不应仅系李欣莳一身。当模糊不清、弹性十足的惩戒规则笼罩在千千万万学子头顶;当隐私权可以轻易被侵犯而追责无门;当处分权与监督权完全失衡,每个人就都行走在钢丝上。李欣莳是眼前一例悲剧,她的路被切断,却暴露了千万青年路上的暗刺。
规则本该清晰,裁量当有限度。惩戒应有法度,隐私不得践踏。校方匆忙追责、一刀严惩,却从没堵住信息泄漏的暗渠;苛苛要求“国格校誉”,却忘了教育本应是给予学生守护尊严的底气。沉默于当下,终将吞声于他时——你我今日的追问,正是为自己、为所有可能无辜遭受模糊罪名与无情校规惩戒的学生争那一线光明。
谁来堵住偷窥者的镜头?谁来擦去模糊校规里的暗刺?这些问题无人能答,便是我们所有人真正沉冤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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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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