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仅容易伤身
更容易闯祸
近日
一男子不仅酒后骑车
撞到人后还故意伤人
事发当天
昆明市公安局交管支队
七大队接到群众报警
“我在经开区大麻苴村后面路段
被电动车撞到了
现在腿部受伤
暂时不需要救护车”
接警后
民警立即赶到现场
看到一名受伤男子坐在地上
其他3人在旁边争论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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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了解
满脸醉态的李某明
骑电动自行车载朋友李某贵
在大麻苴村路段行驶时
突然左转撞到对向
正常行驶的廖某(报警人)
致廖某摔倒腿部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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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
廖某的朋友普某赶到现场
双方在沟通过程中
李某明不同意赔偿方案
突然暴怒殴打普某
致普某受伤

辖区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
李某明开始躺在路上
撒泼打滚并大声哭泣
不停喊着
“你们把我关起来”
大队民警将李某明
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在抽血完成时
李某明突然拿起眼前的一管血液
试图打算“一饮而尽”
经血液检测
李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52.69m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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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民警依法扣留其电动车
并对李某明处以500元罚款
随后将其移交辖区派出所
目前
李某明因故意伤害他人
已被行政拘留3日

酒驾、醉驾危害大
每一次的事故都是前车之鉴




警示案例
在酒精的作用下
骑行者的反应、控制能力会降低
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
极易引发事故
害人害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席上贪杯
路上易添“悲”
酒驾、醉驾“红线”绝对不能碰
请广大群众
珍爱生命、健康聚餐
切莫因一时冲动
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来源 昆明警方发布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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