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管控的通告
为维护首都及我市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空域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重大活动顺利举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指飞行高度低、速度慢、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飞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伞、飞艇、航空模型、穿越机。
二、禁飞区域与时段
(一)禁飞区域
1.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敏感区域;
2.机场净空区(含大兴机场廊坊区域)及交通枢纽周边;
3.大型活动场所、商圈、学校、医院、公园等人员密集区;
4.水电气设施、通信基站等关键基础设施周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飞区。
(二)禁飞时段
1.国家及本市重大庆典、会议、活动期间;
2.公安机关发布临时管控通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
三、飞行审批要求
1.除微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且低于真高120米以下的常规飞行外,在本市进行“低慢小”航空器飞行,须提前报批。
2.审批途径:
-治安管理范畴:向廊坊市公安局巡警特警支队警务无人机大队及属地公安(分)局、派出所申请报备;
-空域管制范畴:向空军和民航空中管制部门申请批准;
-鼓励通过民航局UTMISS系统或UOM平台线上申报。
3.申报材料:飞行计划(目的、时间、范围、高度)、操作员资质、航空器信息、安全承诺书、保险凭证等,须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
四、违规责任
1.违规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反制处置(强制迫降/截控/击落)并暂扣设备。
2.对违规者,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公众义务与监督
1.任何单位、个人须严格遵守本通告。
2.发现违规飞行,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3.持有者请配合公安机关实名登记管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我市空域安全和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廊坊市公安局
2025年8月11日
来源:廊坊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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