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中,谈到辩护方案的制定和调整,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就是确定一个案件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对刑事案件来说,辩护方向主要就是这两种,只有很少一部分案件,从律师的角度,可能会采用一种骑墙式的辩护,先做无罪辩护,后来转为罪轻辩护。这种情况当然存在,相信各位律师同行也都遇到过,或者说,绝大部分刑事律师都做过这类辩护,我也做过。但我认为,逼着律师做这种既主张无罪又认可罪轻的辩护,很大原因在于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上有问题。
其实在2018年刑诉法修订之前,曾经有过提议,说要把定罪和量刑分成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先进行定罪方面的辩论,然后再进行量刑方面的辩论,变成两个独立的程序,以此来避免律师出现这种骑墙式辩护的尴尬。但是,我这么长时间只遇到过三例案件,是合议庭严格按照这样的规则操作的,先进行了定罪辩护,然后宣布定罪辩论结束,再开始进行量刑上的举证和辩论。
绝大部分情况下,既然改变不了的地方,我们就要尽最大的可能去适应它,或者说,抵消它的不利因素。所以这就必然存在一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做一个选择,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比如,被告人本人拍着桌子说,“我打死都不认,判我死刑我都不认”,这种情况下,从律师的角度,我们不可能在法庭上说“不,这事就是你干的,我给你做罪轻辩护”,这肯定是做不出来的。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你们认为,一个案件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最终的选择权在谁手里?无非就是被告人、亲属或者律师这三个人。绝大部分律师朋友都会说是当事人,其实我个人和大家的观点是一样的,因为我们要确定一个案件要不要做无罪辩护,在法庭上,必须和你配合的一定是被告人。就像刚才说的,被告人本人坚决不认,律师不可能反过来做罪轻辩护。但反过来,被告人说”这个事情我认罪了”,律师还是可以给他做无罪辩护的。也就是说,我们认为核心的决定权,需要主要考虑被告人的意愿。
但我个人认为,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我们遇到过很多当事人,他们其实没有那么明确的意愿,在见到律师之前,往往处于一种懵懂的状态。包括家属,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们不懂法,李律师,你说怎么样我们就怎么样,我们相信你的判断。” 大家应该也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吧。所以我一直认为,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主心骨一定是辩护人。为什么呢?因为家属和被告人连卷宗都看不到,他们也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对于案件能不能做无罪辩护,其实并没有清晰的判断,更多的还是希望听听律师的意见。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表面上肯定要尊重被告人的意见,但主心骨,最终拍板确定的人,我想应该是我们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从律师的角度来说,我们主要核心就是看两点:一个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另一个是被告人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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