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所开的死亡证明上面明明白白写着:“心源性猝死,
当悲痛欲绝的家属拿着意外险保单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猝死属于疾病,不属于意外"为由拒绝赔付。
生活中类似的纠纷那可真是时常能遇上,那究竟猝死能不能拿到意外险的赔付?这里面的法律门道值得好好研究研究,保险拒赔律师何帆给大家以案例的形式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从事IT行业的小王购买了一份保额10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障"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同年11月,小王在连续加班72小时后,突发不适晕倒在工位上,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为"心源性猝死"。
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有二:其一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保险条款中"非疾病的"要求;其二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明确将"猝死"列为除外责任。
面对这样的理赔争议,很多人都会困惑:猝死到底算不算意外?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凭借曾在法院担任员额法官期间审理大量保险纠纷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猝死的法律定性之争
猝死属不属于意外伤害,关键就看对“意外”的法律层面理解,咱国家保险法里对“意外伤害”的界定包含这么四个要件,分别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这里头最有争议的就是“非疾病的”这一个要件
从医学角度来讲,猝死能分成心源性猝死和非心源性猝死,心源性猝死通常和潜在的心脏病症有关系,而非心源性猝死或许是由肺栓塞、脑出血这类别的因素引发的,这就使得在法律认定方面存在着模糊的区域
在这个案子里,小王的死亡证明就只写着“心源性猝死”,可没说清他到底有没有基础心脏疾病,
值得留意的是,小王在猝死之前存在连续加班这样明确的诱因,
这里就涉及到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判断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要是外部因素(像过度劳累这类情况)属于引发猝死的主要缘由,那或许就会被判定成意外,
这一点在小王的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连续72小时的高强度工作显然超出了正常的生理承受范围。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保险公司一般会在免责条款里写明“猝死”不赔不过这类格式条款的效力得从两个层面来考量,这可是直接和小王家属能不能拿到理赔挂钩的
首先得瞅瞅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提示以及明确说明的义务,
依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针对免责条款,得用能让投保人足够留意的方式去提示,并且要把该条款的内容清晰地解释明白。
实际操作的时候,不少保险公司就是简单地把“猝死”放进免责条款里头,压根儿都没做特别的提醒;要是这么个情况的话,那条款很有可能就会被判定成没用的。
小王家属可以仔细核查保单,看看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这一法定义务。
其次条款本身是否合理是值得探讨的,猝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医学诊断,只是对死亡的一种描述而已,将这样外延模糊的概念直接作为免责理由,不太符合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免责条款不太合理,特别是遇到像小王这种明显有外部诱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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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猝死导致的保险纠纷里,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左右着案件的走向,这在小王那案子上体现得特别突出,毕竟双方所掌握的证据状况会直接对理赔结果产生影响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要是保险公司说猝死属于疾病范畴,那它就得拿出像尸检报告、病史记录这类相应的证据,要是没办法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那它就要承担举证没成功的法律后果
在该案件中,小王生前并无重大疾病就医记录,尸检也未进行,保险公司仅依据“心源性猝死”的诊断便不予赔付,显然未履行举证责任,而家属能提供加班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以证明存在外部诱因,这对争取理赔颇为有利,此时需要专业指导来梳理证据链,确保关键证据得以有效运用
四、司法实践的裁判倾向
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猝死保险纠纷的时候,一般会综合去考量好几种因素,在小王那个案子里,这些因素都有具体的体现
法院会去留意存不存在明确的外部诱因,像过度劳累、剧烈运动这类的;还要看看被保险人有没有相关的基础疾病;另外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还有举证责任的履行情况咋样
在这类相似案例中,若被保险人存在明显外部诱因且无明确基础疾病,法院更倾向判定为意外事故,尤其对于工作强度大、压力高的职业群体,这种倾向更为突出,小王作为IT行业从业者,连续高强度加班的情况明显符合这一特点,这为家属争取理赔营造了有利司法环境
对比案例
同样是因猝死引发的保险纠纷,李先生那案子的结果可跟小王的完全不一样,对比一下,就能更清楚地发现小王那案子的特别之处
55岁的李先生在家里头看电视的时候,突然就倒地上没了,死亡证明上写的也是“心源性猝死”,保险公司不给赔,之后这事儿就闹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发现,李先生有多年高血压及冠心病病史,还定期去医院看诊,尸检报告证实其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法院最终认定,李先生的猝死是其基础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无外部诱因,不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这两个案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诱因不同:小王有明确的外部诱因(过度劳累),而李先生没有;
病史差异:小王无重大疾病史,李先生有明确的基础疾病
证据的充足程度:李先生的这个案子有完整的病史记载以及尸检报告来作佐证
通过这样的对比可以看出,小王的案件在关键事实方面更有利于获得理赔支持。
结语
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不能简单而论,需结合具体案件判断,小王的事例便给我们提了个醒,若存在明显外部诱因且无基础疾病,获得理赔的几率会大很多,但这得依靠专业法律眼光去挖掘案件中对我们有利的点
对于被保人来说,买保险的时候可得特别留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出了事故后,得留意把相关证据保存好,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可不能简简单单就把所有猝死都排除在保障范围外头,而是得依照实际情况给出合理的判断
每一份保单的背后,都藏着对家庭的责任与守护,要是你也遇到了类似的理赔糟心事,不妨让我来帮你分析分析证据链,跟你讲讲咋去固定关键材料,私信来唠唠具体的情况,搞不好就能找到扭转局面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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