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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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受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等多种因素影响,工程量发生变化是常见现象。而当工程量出现变化后,当事人往往难以就工程价款调整达成一致,这不仅可能延缓工程进度,还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那么,如果当事人不能就工程量变化后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的,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明确: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实践中,因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或者发包方提出“新增工程”等工程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非常普遍。
此时,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如何结算工程价款达不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注意此处的用词是“可以”而非“应当”。依据《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由此可知,建设工程结算工程款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合同对工程增加如何结算的约定是明确的、具体的,根据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可以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并不会因此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显失公平,那么,原则上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而在因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不宜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或者原合同约定不明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则可根据《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不能就工程量变化后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时,应优先依据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也可通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咨询、第三方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最终还可通过仲裁或诉讼,借助司法鉴定等手段确定工程价款。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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