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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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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4期要目

【特稿: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1.中国民法自主知识体系的物权之维

温世扬

2.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过错认定

王利明

【专论:聚焦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3.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解读

张义健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界限

周光权

【思想:基本权利与宪法监督】

5.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的反思与优化

李海平

6.论基本权利干预

王锴

7.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自我监督

林彦

【影像】

8.从中共“一大”代表到红色法治奠基者

解锟

【立法:聚焦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9.《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评述与展望

吕忠梅

10.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的构造、内容与完善

汪劲

11.生态环境法典责任编的体系定位及展开

刘长兴

【策略】

12.论未办理登记不动产特殊债权的排除执行效力

王毓莹

13.低空经济空域管理法治建设

高志宏

14.基于自动化决策的商业广告的法律规制

孙鸿亮

15.重整程序中相对顺位规则研究

王雯慧

【特稿: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中国民法自主知识体系的物权之维

作者:温世扬(武汉大学法学院)

作为建构中国民法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一环,我国自主物权法知识体系之建设尚属方兴未艾。历史地看,我国物权法知识的生成演进呈现出从对舶来物权理论的体系化移植到自觉扬弃传统知识体系的自主化建构之轨迹。在既有成就的基础上,我国所要建构的中国自主物权法知识体系须具有扎根本土国情土壤、面向世界文明贡献、因应未来法治变革之应然品格。

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系中国民法自主知识体系之根本,应以《民法典》物权编中起构筑作用的线索为基点,理解与完善自主物权法知识体系独特的构造脉络。为实现建构中国自主物权法知识体系之宏愿,须加强民法物权规范的内外部自主体系阐释,贯通社科法学与物权法教义学式自主知识,破除物权法自主学说与司法实践沟通壁垒。

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过错认定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

准确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首先需要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私法上的性质。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致人损害,其责任认定应当存在区别。从有利于鼓励人工智能发展需要出发,不宜科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严格责任,而应当对其适用过错责任。

对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的注意义务标准,考虑现有技术水平、防范损害的成本,并区分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和用户的过错。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致害并不完全等同于网络侵权,但仍有必要类推适用网络侵权责任规则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在判断过错是否成立时,应当考虑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的情况下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范损害的发生。

【专论:聚焦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次修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聚焦此次修法,本期专论栏目邀请立法工作者和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处长张义健撰文《2025年〈治安处罚管理法〉修订解读》,对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背景和内容进行全面解读。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全面总结近二十年来的实施经验,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持处罚法定和过罚相当,坚持规范保障公安机关执法和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并重,从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罚则、优化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对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作了较大发展完善,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撰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以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为契机,厘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的界限,对于防止不当地把治安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保持刑法谦抑性,意义非常重大。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应遵守基本的法治原则,正当防卫、权利行使等正当化事由既阻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也排除犯罪的成立;行为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可能构成相关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人身法益的犯罪。对于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间的关系,应当肯定“质的差异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至多只是能否定罪的线索,是否存在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才是问题的关键。就实务操作而言,基于保障人权的考虑,刑法仅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挑选极其有限的部分予以定罪处刑,因此,确定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以及对实行行为、危害结果或犯罪情节等要素的斟酌审查成为能否定罪的关键,实质判断、规范判断的刑法方法论应当贯穿于刑事司法活动的始终。

【思想:基本权利与宪法监督】

主持人:郑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在各门学科的确立、成熟与完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有两样东西:一个是基本范畴,一个是方法论。

2024年10月24日,第二十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召开,回到2004年首届研讨会出发的地方、回到“五四宪法”起草地——杭州。这项在经年积累中形成的专题型学术平台品牌,为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廿年成一书地积累着关于基本范畴和方法的共识。

第二十届研讨会选取“基本权利”与“宪法监督”为主题范畴,不仅是202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七十周年、人权条款入宪二十周年所对应的时空背景和学术脉络中选题,而且是行至第二十届研讨会在其所积累的主题范畴脉络体系中承前启后的点题与指向尝试。从基本范畴的结构来看,正如宪法以保障人权和规范公权力行使为两大使命,价值范畴与制度范畴,是宪法学基本范畴类型结构的两大板块,“基本权利”恰是价值范畴之总库,“宪法监督”则为制度范畴之枢纽。从宪法发展的历史轨迹乃至时代洪流来看,“基本权利—宪法监督”正构成21世纪中国宪法发展的一条明线。

三篇主旨报告经会议研讨淬炼,作者修订打磨,收录至中法评本期思想栏目。三篇论文扎根中国实践、厚植学术根基,是为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而夯实基本范畴共识的代表性作品。

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的反思与优化

作者:李海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理论与基本权利研究方法论紧密关联,需要被置于基本权利研究方法论变迁的脉络中加以理解和认识。从方法论角度考察,我国21世纪以来的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经过了方法论觉醒与专题化研究、方法论争鸣与体系化建构、本土化转型与精细化研究三个阶段,与此相对应,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理论也经历了萌芽、形成和反思的发展历程。

既有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是建立在舍弃自由权和社会权二分,坚守“基本权利—国家义务”单重关系结构,确立主观权利和客观法功能分类基础上的理论,存在理论与文本难以完全契合、论证逻辑无法充分自洽的缺憾。应当遵循文本解释、概念提炼、体系建构依次展开、循环往复的法释义学知识生产逻辑,在自由权、社会权二分的原权利功能与受尊重权、受保障权并列的体系功能相结合基础上,建构“基本权利—国家义务”和“基本权利—私主体义务”双重关系结构的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

论基本权利干预

作者: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本权利干预的内涵经过了从传统干预概念向现代干预概念的演变,基本权利干预的认定也从形式分析走向结果判断,一方面是新的干预形式不断出现,另一方面是通过归责标准和干预强度的提出来限缩干预范围的扩大。

基本权利干预具有三重结构,即干预的主体必须是本国的公权力行为,干预的客体是事实上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虽然我国立法和备案审查实践中更喜欢用减损一词来代替干预,但减损实际上更符合现代干预的理念,为我国采用扩大的干预概念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国宪法从对人权严格保护的角度,专门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严重的基本权利干预方式,并且往往对其附加法律保留的要求,这一方面并不排斥其他的干预方式采取法律保留,另一方面也不排斥一般干预的存在。

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自我监督

作者:林彦(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制度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自我监督,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在立法及监督制度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行权实践不乏自我审查、自我监督的形式。其中,合宪性审查、法律草案审议、法律修改和执法检查,都是自我监督的典型形态。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我监督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无奈的选择,但其仍有足够的内生及外在驱动。维护宪法权威的义务、外部监督缺位,使自我监督成为必要;多元利益载体、准单一任期制、三审制以及自我批评的政治伦理,则使自我监督成为可能。

【影像】

何叔衡:从中共“一大”代表到红色法治奠基者

本期影像回顾了红色法治奠基者何叔衡的人生历程和革命贡献。他是中共一大代表、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他是红色政权首任工农检察部部长兼内务部部长,厉行法治;他是红色政权首任大法官,开创审判规范化之路。长征后浴血突围,他用生命镌刻下“为苏维埃流尽最后一滴血”的誓言。本期影像由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解锟供稿。

【立法:聚焦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主持人:吕忠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202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承载着以法治方式护航全面建设美丽中国重大使命的《草案》,受到国内国际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法典是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文明的缩影和主要表征,其所蕴含的立法理论创新、规则创新、范式创新、制度创新等法典化方式,必然要求法学工作者在法典编纂过程中承担提供知识资源和理论支撑的重要任务。

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着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严重的环境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的严峻挑战。虽然以法律方式保护生态环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但法典化尚未成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普遍现象。对于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而言,既无成熟的理论体系可以借鉴,也无可直接采用的“模板”可以套用。这对于中国的环境法学者是重大挑战,也是绝佳机遇。在这个意义上,《草案》的公布,既为学者提供了直接的研究对象,也向学者提出了更明确的研究要求。

基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重大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意义,本期推出一组深度检视《草案》的新作,以飨读者。本栏目文章的三位作者吕忠梅、汪劲、刘长兴,自2017年便开始合作研究生态环境法典。这是他们以持续研究达成的理论共识、长期磨合形成的研究默契,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体现法典编纂研究特征的理论成果。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评述与展望

作者:吕忠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命名方式、框架结构、编纂模式、内容设计等方面亮点纷呈,整体体现中国气派,彰显中国智慧。《草案》对基本概念的界定、与民法典关系的处理,均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概念体系、法律体系提供知识资源和立法实践基础。环境法学术界应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立法定位,加大基础理论研究力度,提出解决实践问题的具体方案,为编纂高质量生态环境法典贡献智慧和力量。

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的构造、内容与完善

作者: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碳中和研究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具有规定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法典其他各编及指导生态环境单行法律立法与适用的功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既不是制定环境管理政策法、也不是编撰污染防治行政法,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方法作为逻辑主线,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主体从事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利用活动。

总则编应当周延定义“生态环境”的概念,并整体关照生态环境领域各主体和行为;明确生态环境利用活动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明确法典外部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创立和适用规则;确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各主体和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以集体性权利的方式规定公众的生态环境权利。总则编还应当为基础性和通用性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设立确定统一的提取公因式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通用性法律制度规范中。

生态环境法典责任编的体系定位及展开

作者:刘长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广东省法学会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法律责任制度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内容,对其在法典中的体例编排存在不同方案。环境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不同于民事、行政和刑事等传统基本法律责任,但仍有其特殊和共通规则可以提炼总结。

从法律责任的规范结构出发,基于环境法律责任的特殊性和责任协同需求,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独立的法律责任编作为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总则,同时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小总则”,是生态环境法典中法律责任制度设计的合理选择。从法律体系化角度,责任编需要处理好与基本法律责任制度、法典其他编法律责任制度以及其他层次环境立法中法律责任制度的关系,发挥承上启下的制度衔接功能,从环境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定、环境行政责任基本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责任追究的特殊程序等几个方面完成其内容构造。

【策略】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毓莹撰写《论未办理登记不动产特殊债权的排除执行效力》。2025年7月2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系统构建了异议之诉的程序性规制框架,并对涉房屋等特殊债权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条件作出突破性规定。不动产特殊债权排除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则,是其中最受关注的议题之一。

赋予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和商品房消费者特殊债权以排除执行效力,是立法者以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说的法律性质学说为基础,考量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基本生活资料地位、商品房预售交易模式等因素,突破实体法的现行规定进行二次价值判断的结果。赋予不动产预告登记特殊债权以排除执行效力,则是直接衔接了民事权益的实体法性质和效力。不动产买受人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特殊债权,可以对抗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类型以及排除执行的要件,应当围绕以上价值考量因素展开。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高志宏撰文《低空经济空域管理法治建设》。法治是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但我国低空空域管理立法存在数量较少、层级较低、内容较为原则、体系衔接不畅等问题。我国之所以采用单一而严格的空域管理体制主要是基于安全考虑,低空飞行对传统安全管理理论和手段提出重大挑战,使得空域安全面临严峻形势。但开放共享是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普遍趋势,要把握低空空域开放的力度和速度,在低空经济发展与国防军队建设、安全保障之间实现平衡。

以立法推动低空空域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涉及管理机构、管理权限和管理原则等层面,关键在于构建低空飞行监管协同机制,明确低空飞行监管责任,确立“发展优先、安全底线,统筹推进、先行先试,科技引领、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创新构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体系,重点在于建立健全低空空域分级、分类和划设制度,低空空域使用、评估和保障制度,低空空域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晨晖学者孙鸿亮撰文《基于自动化决策的商业广告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拒绝权主要针对非基于“告知同意”规则实施的自动化直接营销。自动化直接营销包括信息收集和分析决策两个阶段。在信息收集阶段,“告知同意”规则占据支配地位。在分析决策阶段,《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市场规制法要求经营者发布广告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2款并不冲突。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市场规制法规制的信息流向恰好相反,前者是为了防止个人信息被违法处理和向外传播,保护自然人的信息自决权,后者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不被广告信息打扰并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两者相互补充,共同保护自然人的私人领域不受侵扰。在互惠合作型关系中,应当豁免分析决策阶段“告知同意”规则的适用,采取“选择退出”模式,从而更好地促进经营者和客户(潜在消费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雯慧撰文《重整程序中相对顺位规则研究》。在我国重整实践中,重整价值分配的绝对顺位规则存在难以应对估值不确定性、否定后顺位组别期权价值、导致重整程序启动迟延等问题,相对顺位规则的引入能够化解上述难题,且有助于为重整各方提供更充分的谈判激励。

当前,我国上市企业重整实务中较少严格遵循绝对顺位规则,非上市企业重整中也存在灵活调整分配顺位的需要。实践表明,相对顺位规则更能契合重整实践的内在需求。我国《企业破产法》在未来修订中应突破严格的绝对顺位规则,允许法院在满足“新价值提供”或“期权价值保护”情形时,适用相对顺位规则来强制批准优先清偿后顺位组别或保留其权益的重整计划。

“新价值提供”应以后顺位组别为重整投入资金或其他关键性资源为条件,而“期权价值保护”则强调借助期权性工具将重整溢价分配的最终结算日延后,以保护后顺位组别的期权利益。至于对相对顺位规则下法院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的担忧,可借助司法裁量因素的具体化以及配套适用清算地板规则与听证制度予以应对。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中国法律评论》秉持“思想之库府,策略之机枢”之理念,立足于大中华,借鉴国际经验,聚焦中国社会的法治问题,检视法治缺失与冲突,阐释法律思想,弘扬法律精神,凝聚法律智慧,研拟治理策略,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为提升法治效能服务,为繁荣法学服务。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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