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于某某因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案再次为广大驾驶人敲响警钟:交通安全无小事,违法驾驶必受严惩。
2024年11月2日,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于某某与年仅17岁无证驾驶小型轿车的吴某某,在新村西路和上海路路口等红灯时相遇,因斗气,双方在绿灯亮后自东向西开始追逐竞驶,在车流中来回变道、不断穿插超车,严重超速行驶。行至张周路与北涯村路口处时,于某某因躲闪不及,与正常通行的自行车驾驶人相撞,致其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路段限速为50km/h,经相关部门鉴定,双方行驶速度均超过该路段限速100%以上。经交管部门认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涉嫌危险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在事故发生后,两人均表示:“当时就是一时上头,太冲动,现在很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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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无证驾驶的吴某某另案处理。
交警提醒,行车路上,冷静为先。路怒、斗气驾驶等行为极易引发事故,切勿冲动驾驶,害人害己。周村交警也将持续加大管控力度,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贾亮 通讯员 孟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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