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骄阳似火
炸鸡、烧烤、小龙虾!
再来一杯冰啤酒!
是许多人在炎热夏夜与亲朋好友轻松小聚的经典搭配
“一点啤酒,小意思,开车没问题”
“离家近不用送我”
“我清醒得很没喝醉,放心放心,能开车”
这些看似平常的侥幸话语
却潜藏着无法预料的“危险”
2025年上半年博望法院审结多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以实际案例警示公众,杜绝危险驾驶行为,为广大群众敲响安全警钟。
2024年11月,被告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机动车道上,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经抽血检验,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钱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5年2月,被告人陶某饮酒驾驶小型轿车,沿博望区博望镇太行山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货获。经抽血检验,陶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5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博望区紫金城小区附近路段时,被执行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4mg/100ml。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有话说:
一些驾驶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睡一觉便能醒酒,或者酒后进行了一些娱乐活动,自我感觉“清醒了”便能开车。但研究表明,酒精的“后劲”远超想象,根据体质不同,人体在饮酒后12至20小时内,血液中仍残留着相当浓度的酒精,足以影响判断和反应能力,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并且,睡眠状态下人体的新陈代谢会显著放缓。
在法律面前,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唯一的硬性标准,自我“感觉良好”毫无效力,切勿以身试法。
醉酒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危及自身生命,更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炎炎夏日,聚会消暑活动大幅度增加,聚餐饮酒、野餐露营等活动愈发常见,广大群众应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严守交通法规,敬畏生命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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