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陈云律师,百万字财经作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代表作: 《大额保单操作实务》,以及私人财富管理、信托、保险一本通系列书籍。
本文节选作者最新著作《保险金信托操作实务》,欢迎加入末尾 大额保单及保险金信托营销交流群!
问题一、我已经配置了保险,为什么非要做保险金信托呢?
回答这个问题的底层逻辑在于在不否认保险价值的同时,还需要依据客户当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保险存在的一些不足,而这些不足恰恰在保险金信托的架构下能够完美解决,主要的思路有:
第一,用信托的独立性扩充保险的功能外延。如果客户对于资产的独立性有所需求,那么这点就是解答此类异议的重点。单纯的保险是不具备独立性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若客户对资产有独立性的需求,就意味着必然需要在保险的架构之上再加上信托的制度,通过信托的独立性来实现保险资产的独立性。
说到独立性有些人就认为这是企业主客户应该考虑的问题,对于非企业主客户来说,无关紧要。其实不然,独立性的内涵至少包含四个方面:
一是独立于债务连带,二是独立于婚变分割,三是独立于遗产继承,四是独立于意外流失。
由此可见,基于企业主的债务连带的独立性只是独立性内涵的四分之一而已,婚姻能否持续其实是个不可控的事情,但婚姻财富或者说是本应属于婚内个人的资产是否会因此而被分割则是可以提前规划好的;死亡的来临我们也无法预测,但我们完全可以避免资产变成遗产,避免烦琐的继承手续以及未来有可能出现的遗产税;意外的降临充满着偶然性,但我们可以避免意外发生后自己的资产成为无主物的可能。
因此,保持资产的独立性,其实是很多中高净值家庭潜在的需求。
第二,用信托账户来管理和处分保险理赔金。对于大额的终身寿险来说,自己的身故给家人带来一笔丰厚的生活保障,无疑能够让家人真正化悲痛为力量,从失去亲人的痛苦中获得一丝安慰。只是丰厚的理赔金一定程度上也许会带来不一样的结果。比如对于弱势的子女或者年迈的父母来说,巨额的理赔金是会给他们带来生活的保障还是会额外造成潜在的人身风险?对于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继承人来说,巨额的理赔金是会让他们迷途知返还是会在堕落的迷局里面越陷越深呢?哪怕是对于很听话、很懂事的继承人来说,突然之间获得巨额的理赔金,从人性的角度来说,是保持克制容易还是自我放纵容易?答案未必统一,但从概率的角度来说,发生后者的概率显然要高于前者。
因此,对于配置了人寿保险尤其是高额人寿保险的客户来说,设立保险金信托就成为不二的选择,通过信托的制度安排,可以避免家族受益人一次性获取巨额的理赔金,无论家族受益人状态如何,也无论未来发生什么,都可以在保险金信托事先约定的范畴内,让他们始终能够有体面的生 活保障。
第三,让受益人更灵活,让受益条件更多样。通过保险工具,我们能够实现定纷止争的传承效果,而若想要进一步地掌控受益人对于保险金的合理使用,抑或是希望能够基于受益人不同的需求给予不同金额的受益金,或是想要兼顾当前尚未出生的子孙后代,则单纯的保险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此时就需要信托的介入,通过保险金信托,可以把受益人的范围和受益条件表现得更为灵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受益条件可以依据家庭具体情况任意拟定,比如考上本科院校奖励10万元,考入211院校奖励15 万元,考入985院校奖励20万元,考入清北奖励30万元等。而对于受益人的范围,在保险金信托的安排下,可以是尚未出生的未来的三代、四代或者是五代以后的家族成员,只需要提前在保险金信托的合同里面约定确定受益人的标准即可。
第四,用信托的灵活性应对不可预知的变化。通过保险的规划,我们能够应对当前可预测的一些变化,但是对于当前无法预测的变化,保险架构可能就无能为力了,因为既然是无法预测的变化,就意味着是什么我们都无法知道,何谈应对。而在保险金信托的架构下,则可以通过设立某些机制来应对未来的各种变化,比如在保险金信托架构下面,设立保护人机制,未来若有一些当前没有预测到的新情况发生,可以交由保护人来处理,无论是否能够很好地解决,但至少有了应对的主体。而这样的机制,只能够在信托的框架下才能实现。
因此,对于已经配置了保险的家庭来说,若想满足自己更多的财富管 理需求,则构建保险金信托架构,是一个更为有效的方法。
问题二、我已经有了信托为什么还要配置保险?
处理此类异议的关键在于既要区分客户所说的信托是属于购买的理财型信托产品还是设立的家族信托,也要清晰地知晓家族信托的一些不足需要用保险来弥补,方能发挥更大的财富管理功能,因此解答思路主要有:
第一,区分理财型信托和家族信托。理财型信托只有增值的功能,属于单一的理财产品,没有保全与传承的属性,而家族信托侧重于财富保全与传承,是财富管理的架构,保险金信托是家族信托的一种。
第二,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的确定性方面稍显不足。受益人能否获得信托利益的根本在于是否有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是否能够实现稳定的增值,则是不确定,除非期初的信托财产规模足够大,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托财产会有消耗殆尽的风险,因此在信托的有效期内,存在着信托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形。而且从信托的法律制度来说,《信托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受托人仅仅是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因此,若想要在更长的周期内,确保家族信托始终有财产向受益人分配,就需要通过保险的确定性来加以保障,比如加上年金保险,保险合同中会明文规定在指定的日期向指定的人支付确定的年金,直到约定的日期或者被保险人身故,除非发生极端的风险,否则保险合同的这个约定是完全有保障的,诸如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美国很多大的金融机构轰然倒下,但人寿保险公司即便出现了经营危机,政府也出手相助,确保其能够正常经营下去。
第三,通过保险来加强信托的自我造血能力。如前所述,家族信托在较长的运营周期里面,信托财产存在消耗殆尽的可能,这与家族希望通过构建家族信托来实现富过三代的财富梦想有点不符,而通过保险金信托的方式则能够为信托提供更强的自我造血能力,能够确保信托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确定的新增财产。
比如为家族每个人配置一个定额的终身寿险,并且指定同一个保险金信托为所有这类保单的受益人。不考虑意外的情况,从常理上来说,每隔一段时间,家族就会有人因寿终正寝而与这个花花世界说再见,此时保险就会发生理赔,保险金信托也会确定的多一笔信托财产,长生不老虽然很美好,但终归不是现实,人的离去是确定的事情,只是时间早晚而已,若加上整个家族成员,则几乎可以确定,每隔三五十年,则必然会有一个家族成员离去,也就意味着每隔三五十年,保险金信托就会多一笔确定的信托财产,剩下的问题就只需要确保该笔保险金如何能够分配到下一笔保险金进入,这只是技术问题,而不是制度问题。
因此,让信托插上保险的翅膀,能够让信托拥有更强的自我造血能力, 能够更为有力地保障信托利益的分配,从而保障家族体面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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