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开庭后,审判长示意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此时辩护人再次就“被害人”是否包括法人等非自然人主体、法庭是否依法向被害单位发出开庭传票、被害人是否必须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是否有资格参与本案诉讼活动、辩护人可否就庭审程序问题发表保留意见等话题提出异议,并与合议庭发生争论,耗时一个半小时。
休庭之后,合议庭明确:
“被害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本案开庭前已依法向各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发送了开庭通知;被害人不必须出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李二权律师发表意见:
1.认可公诉人该组证据,可以证实各待证事实,证明大中公司由两被告人实际控制。
2.大中公司相关资金均在两被告人及其亲属银行账户中流转,说明两人隐瞒实控人身份,有侵占主观目的。
3.大中公司以案涉房产抵押贷款,房产抵押评估价格为4278万元,显著高于1500万元,贷款经办人均由温惠协调安排,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宁远喜质证意见:
1.对大中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等真实性无异议。
2.陈志红笔录相关陈述属实,侯艳云身份证由温惠提供。但侯志明曾是宝新能源员工,薪资由宝新能源发放,且成立大中公司时已经离职,因侯志明身份质疑大中公司与其存在关联不合逻辑,更不能证明其有犯罪行为。
3.穿透来看,大中公司由其实控,温惠不是实控人,且未从大中公司获取任何收益,仅阶段性参与了大中公司设立、管理等,但两人不构成犯罪。
4.对侯艳云、陈志红笔录无异议,但是能说明基础事实。侯志明文化水平不足以理解“实控人”的法律含义,其相关表述不实。
5.对黄霭蓉笔录相关陈述不清楚,认可刘婷笔录内容,但与本案指控无关,不能证明犯罪。
6.其代表宝新能源签署案涉房产买卖合同时,税务局3038万元评估价尚未产生,其当时不知该价格,系之后过户过程中才得知,因此不能证明其存在职务侵占的故意,其只是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客观上也无职务便利可用。
7.3038万元评估价仅为委托表,非评估报告,结论不公允、可信,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8.德高公司出具的补充报告系对第一份评估报告的修改,存在日期错误等问题,对评估结论不认同;评估方法不完整,仅简单列举了周边房产情况,论述不严谨不科学,评估结论与案涉房产价值无可比性;该报告所采用的“收益法”取决于有效毛租金、增长率、贴现率及未来存续年限四要素,对该四要素中的相关数值均不认可:毛租金方面,租金收益实际变动大、不稳定,且后续租户陆续退租、全部空置,月租取值严重高估;增长率方面,可能为正或负,报告设定为6.5%无依据,事实上租金无递增,出现负增长;折现率方面,报告设定为8.75%亦偏高;房产未来存续年限方面,商业用房使用年限为40年,案涉房产于1995年建成,大中公司2014年购入时存续年限剩20年,报告采用36年严重高估。且报告中明确提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标的的可实现价值,因此不能作为本案定罪依据,说明该评估报告系梅县公安人为干预出具的假报告。
9.大中公司贷款时的房产抵押评估系当时为了多从工商银行贷款人为高估,该评估机构系工商银行认证机构,配合银行需要做出该报告,并非案涉房产真实、客观价值的体现。且该报告中价格类型为“抵押价值”,不等同于“市场价值”,目的仅为放贷额度提供参考,非公开市场价,且评估方法仅为极其简单的“比较法”, 该报告效力甚至低于德高公司评估报告。
10.认可大中公司所贷2400万元转入证券账户,确由温惠安排他人走账,以表面上符合贷款用途。
11.其安排董梅芬将租户25万元押金从宝新能源账户取出转存入大中公司账户情况不实,系虚假陈述。
12.朱春萌提供的“房屋租赁台账”是客观事实,但只是阶段性情况,不能作为评估房产价值的依据,也不能得出1500万元就是低价的结论。当时因去地产战略,不以市场逻辑行事,多少钱也要卖出。该表由丁珍珍填写,应是温惠从叶华能处取得,说明该表先于大中公司存在,其之前并未见过,到案后才见到。
13.大中公司审计报告载明的1600万元购房款来源属实,系其安排,但来自温惠的50万元应为大中公司注册资本。对大中公司共收取过1409万元房租无异议,对支付的人员薪资社保、偿还贷款利息等金额无异议。但与其他人员的资金往来系各方相互借款,账目核算后应是齐平的。其与温惠有多年生活、差旅费用往来,会定期平账,相互收支平衡。且温惠帮忙偿还大中公司银行贷款。总之上述往来并非分赃款,温惠无任何非法所得。
温惠质证意见:
1.邹锦开关于报案原因的陈述不实,其了解案涉房产的价值、交易情况。同意辩护人关于本案庭审程序问题的意见。
2.对大中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大部分认可,确认侯艳云身份证系其所借,但其从未见过大中公司章程,资料中也无其本人签名,登记事宜皆由陈志红办理、代侯艳云签名。唯一与其有关的信息是其出面帮忙办理贷款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了手机号码。
3.侯艳云仅家庭主妇,因出借身份证曾被公安人员询问,相关笔录系迫于压力做出。
因目前庭审进度缓慢,自今日起,下午开庭时间延长一小时至六点半休庭。
明日,温惠及辩护人将继续就该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夏海龙律师”视频号,观看每周刑辩直播。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夏海龙律师
联系方式:15618405715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