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位60多岁的大爷,就因为去营业厅换了张手机卡,结果24年的客户资料、父母生前的视频、妻子最后的照片全没了!更憋屈的是,营业厅工作人员全程只说了一句“卡坏了,换新就好”,其他风险一个字没提。大爷一怒之下告上法院,结果法院的判决太有教育意义了!这不仅是老年人的问题,咱们每个人都可能碰到,今天必须好好说说这个案子。
一、事情经过:换卡5分钟,后悔一辈子
周大爷(化名)用的是儿子从国外带的“卡贴iPhone”(特殊版本手机),用了二十多年,里头存着生意账目、客户电话,还有去世父母和妻子的珍贵影像。今年4月,手机信号不好,他去营业厅换卡,工作人员小陈看了一眼就说:“卡坏了,换张新的就行。”
大爷哪懂这些?直接在自助机上签字确认。结果新卡一插,手机锁死了!原来这种“卡贴机”换卡后必须重新登录Apple ID,可大爷早忘了密码。更崩溃的是,旧卡当场注销,数据全没了!
关键问题来了:
营业厅没提醒:“换卡会注销旧卡”“手机可能需要密码”“数据记得备份吗?”——这些一句没问。
协议是“霸王条款”:签字页面密密麻麻的小字写着“风险自负”,但工作人员压根没解释。
大爷气得发抖:“你们要是多说一句,我至于丢一辈子回忆吗?”可营业厅却说:“协议你签了字,自己负责!”
在协商未果后,周大爷将运营商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7万余元。
二、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通信服务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1. 服务商的法定告知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利益的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具体到本案:
旧卡即时注销风险:SIM卡更换业务将导致原卡立即失效,这一后果直接影响用户数据安全,属于必须明确告知的事项。
特殊机型适配风险:针对非国行版等特殊机型,应提示可能存在的兼容性问题。
数据备份提示:涉及数据存储的业务,服务商应当主动提示备份。
法院经审理发现,营业厅使用的电子协议虽包含相关条款,但未采取加粗、标红等显著方式提示,工作人员也未进行口头说明,完全不符合《民法典》第496条要求的"合理提示"标准。
2. 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营业厅主张协议中已载明"风险自担"条款,但法院指出:
该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
运营商未能证明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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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关于7万元数据损失赔偿请求,法院从三个维度进行认定:
1. 举证责任:周先生未能提供数据具体价值的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难以全额支持。
2. 精神损害赔偿:虽然照片视频具有情感价值,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数字遗产的精神损害赔偿尚无明确标准。
3. 过失相抵原则: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周先生自身存在使用非正规渠道手机、未妥善保管密码的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运营商赔偿2000元,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1. 运营商未履行基本告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2. 损失金额难以量化,采用酌定赔偿。
3. 双方过错程度比较,适用责任分担原则。
周大爷的2000元赔偿,买不回24年的回忆。但这事给所有人提了醒——在数字时代,我们的记忆可能比手机本身更脆弱。下次遇到“签字”“换卡”“升级”,多问一句、多留个心眼,别让一辈子的珍贵数据,毁在一句“我没注意”上。
读者朋友们,你或家人遇到过类似坑吗?你觉得营业厅该赔7万吗?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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