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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凡,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516202686,扫描二维码可添加好友。欢迎咨询委托、交流合作。
在刑事案件中,传唤、拘传、拘留和逮捕,这些专业名词是不是让人傻傻分不清楚?这篇回答,我们来系统总结一下,看完就知道传唤和逮捕之间有多远的距离了。
1.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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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公安机关以送达《传唤通知书》的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让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一种常用方式。
传唤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中,不属于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8条第4款: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从规定上就可以发现,当公安机关使用传唤的方式时,可能是不需要逮捕和拘留的,但也有可能经过传唤初步调查情况后,发现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则也会被拘留。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条第2款,还有可能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先办理报告、审批的法律手续,先行口头传唤,随后就会办理拘留手续。
2.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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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的第一节,是排名第一的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拘传已经上升到强制措施的层面,比不具有强制力的传唤更加严肃正式,如果对此前的传唤不予理睬,公安后续就会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如果公安采取拘传措施,则被拘传者很可能已经有犯罪的高度嫌疑,当然也不排除无法定罪的情况,在期限届满后也会结束拘传。
3.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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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中,指的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我们常说的“被抓”,一般指的就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拘留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四节,是除了逮捕之外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是要直接关进看守所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1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会有拘留通知书给到家属,上面会记载拘留的原因、羁押的地点。拘留后一般三十天之内,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情况比较轻微,或者有不需要羁押的事由,公安可以考虑办理取保候审,即当事人只需要在看守所关押30天~37天。取保候审并不是案件结束,而是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只是人不需要关押,在外面随叫随到,等待审问。
如果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具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86条规定的情况,则应当释放被拘留人,这些情况是指:(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4.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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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五节,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此处社会危险性主要是不到案的危险、妨碍取证的危险、继续违法犯罪的危险三种。
《刑事诉讼法》第81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可以看到,如果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说明至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认为当事人是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在实践中,被批准逮捕之后,判处实刑的概率是比较大的,但也不是百分之百,我们也有逮捕之后争取到缓刑的案例。
综合上述分析,警方的传唤只是侦查的第一步,最终是否会被拘留或逮捕,还取决于侦查所查明的情况。如果情况比较严重,就会拘留甚至逮捕。
无论情况是否严重,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最好都采取配合态度。
尤其是,如果公安机关是电话通知到所接受调查,则更加要第一时间到派出所,即使存在犯罪行为,也有希望争取到自首情节,处罚会减轻很多。
对于自己或家属被传唤、拘留的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是非常有必要的。
如果对自己的情况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将面临何种处罚不清楚,或者对公安办案程序不了解,或者不知道如何应对公安讯问,又或者希望在投案之前让律师介入,都可以提前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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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魏凡,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7年,专业靠谱
办理了大量刑事辩护案件
业务能力过硬,实战经验丰富
诚信待人 • 勤勉办案 • 淋漓作文
法律咨询、案件委托
一面如旧,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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