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家住云南镇雄县塘房镇白鸟村民委员会麻园组的村民邓书均,几十年来我都走在安分守己的道路上,都认为警方是老百姓捍卫正义的大靠山。但是,我带领农民工在云南华电镇雄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我们的施工的钢管和钢筋被他人几次三番盗窃,我们多次报案当地派出所都认为不是盗窃案件而置之不理时,无法讨一个说法的我们只能走上上访控告之路,请求上级领导倾听我们的呼声,依法为我们保驾护航。
我们昭通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就云南华电镇雄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云南华电镇雄发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工程施工,我是实际施工人。
在施工过程中,众鑫公司多次发现现场钢筋、钢管等建筑材料大量丢失。
2024年3月29日,邓书均的现场施工管理员申庆赞发现高岗指使他人盗用邓书均叉车时,即刻向110报案后,无人出警;直至在报案的第二天中午才到场,而邓书均至今没有得到塘房派出所任何答复及处理结果,这给邓书均造下了不低于3000余元的经济损失。
2024年4月1日上午,邓书均的水泥砖、模版、方条被高岗指使他人实行明抢暗偷,在被举报人现场施工管理人申庆赞逮住后,随即打110报警,镇雄县公安局塘房派出所警员到场后确对此次报案无故不予立案,至今也未作任何处理决定,对此悬而不决,无果而终;为此给邓书均造下了50000余元经济损失。
2024年6月14日18时左右,邓书均再次发现在施工现场高岗带领并指使他人对邓书均的施工材料钢筋、钢管、步步紧等建筑材料实施盗窃,邓书均到现场将盗窃者及运输盗窃材料的车辆抓获后,盗窃者当即承认是受高岗指使并实施盗窃的,同时在高岗也承认此次盗窃是属其指使的情况下进行的,但塘房派出所仍将盗窃运输车辆及其盗窃的钢管、钢筋等材料不作任何处理;本次盗窃财物估算价值在3万左右,并且是人赃俱获。
因此,邓书均再次报警,但镇雄县公安局却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导致邓书均被盗窃材料不翼而飞并不知所终。这给邓书均造下了不低于30000余元经济损失。
2024年6月28日,邓书均向塘房派出所报案建筑材料再次被人盗窃,同时也将盗窃运输车辆的现场照片提供给派出所,但是塘房派出所仍然不予立案和作任何处理决定;为此,导致此次被盗窃材料不知所终,这给邓书均造下了不低于50000余元的经济损失。
2024年9月2日,邓书均向塘房派出所报案在施工现场的架子管被人盗窃,但塘房派出所仍然不予立案,这给邓书均带来了不低于70000余元的经济损失。
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高岗已经认可其实施的盗窃行为,可是,镇雄公安局塘房镇派出所先是我要我们自己去寻找证据,后事不认可这是盗窃行为,只因我们是在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手下接工程来干的。
但是,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高岗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以非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客观上实施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高岗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镇雄县公安局作出的镇公(塘)不立字[2024]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却以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镇雄检察院没有认真审查,随口也认为公安对此案不予以立案决定是正确的。
这个案件很简单,多次运走我们建筑材料的人已经认可是盗窃行为,在录音中,盗窃者同意将材料拉回来交给我们,如此纯属不折不扣的盗窃行为为何不被公安和检察机关认可呢?
2024年12月18日,昭通市检察院在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中告知我们:镇雄县公安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不够全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本院将根据职能职责,将相关线索移送昭通市公安局,由上级公安机关督促镇雄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后依法处理。
昭通市检察院的信访答复何时能落到实处呢?
不要以为我们不懂法,不要以是经济纠纷来敷衍我们,不要将我们逼迫到上访控告的路上。需要政法机关依法保护的我们请求上级复查此案,还给我们一个公道,不要让我们在举报控告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举报人:邓书均 电话 1508722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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