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46,虚增工程款,用虚假诉讼的方式阻止另案司法拍卖并获利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1、尹某某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2、被告人尹某某,男,52岁,桂林某公司董事长,广西桂林市。
3、尹某某2007年与覃某某合作开发商住楼项目,同时尹某某与申某某挂靠第三方公司承包该商住楼的地基桩工程,2008年覃某某公司与银行的借贷纠纷导致银行要拍卖覃某某投资的该商住楼,随后,尹某某和覃某某合谋,以尹某某挂靠的第三方公司伪造地基桩的工程资料,将900万的工程造价虚增至4100万,并以第三方公司“建设工程款在标的物拍卖过程中应优先受偿”为由,从拍卖法院优先受偿工程款、违约金、逾期利息4700万,导致银行对覃某某的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落空。还查明尹某某、覃某某、申某某通过资本运作、弄虚作假、缠访闹访、暴力和软暴力手段攫取非法利益,利用建设项目腐蚀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桂林市中院一审判决尹某某诈骗罪,合并其他行为还构成集资诈骗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无期徒刑。
5、司法观点,尹某某等人通过虚增地基桩工程量,获得法院判决确认后,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获取虚增工程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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