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辩护方案时,合议庭与公诉人的情况是必须纳入考量的重要因素。我们无法选择主审法官和公诉人,但案件由主审法官审理,律师在法庭上与公诉人对抗的最终目的是说服法官,这就如同打仗前要研究对手,属于知己知彼的必要环节,因此法官与检察官的具体情况是制定辩护方案的基本依据。
我仅结合实际案例说明其在辩护策略中的作用。比如在我代理的某省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我们查询到负责公诉的检察官有“反腐铁娘子”之称,该省多数高级别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都由其公诉,声名远扬。基于此,我们判断她专业能力过硬且在法庭上较为强势,因此制定辩护策略时必须针对性应对。由于案件证据存在问题,有较大的无罪辩护空间,被告人也坚持无罪,律师便有了强势对抗的底气。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律师始终保持强势姿态压制公诉人,最终对方在庭审结束时认可了律师的能力。
再看另一个案例,庭前会议上的女公诉人脾气火爆,当同案犯律师申请证人出庭时,她以该证人有其他未追究的罪行为由拒绝,这番话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因当时并非针对己方当事人,所以选择隐忍,但明确若针对己方,定会据理力争,甚至申请其回避。后来在我发言时,双方发生争执,我明确提出辩护人发言时不允许插嘴,合议庭法官从中调和才结束争执。基于对该公诉人脾气火爆、压制律师的判断,律师调整了庭审辩护方案。有趣的是,开庭时该公诉人却异常温和,面对其他律师的诱导性发问也未反对。休庭时她向律师抱怨因庭前会议的争执导致内分泌失调,后续对其诱导性发问提出反对时,她也立即更换问题。其他律师认为其反常,猜测可能另有图谋,这也说明针对不同公诉人特点调整策略的必要性。
合议庭的情况同样影响辩护方案。在内蒙古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受理案件仅3天,合议庭就通知5天后开庭,且未送达起诉书,也未考虑律师阅卷时间。律师与法官沟通时发生争执,表明将实名投诉后,法官才推迟开庭。由此判断该合议庭可能难以公正审理案件,但也发现法官特别怕投诉,这些都被纳入辩护方案的考量中。
还有些合议庭成员专业水平较高,开庭前会主动联系律师了解辩护观点。此时律师虽秉持“怀疑一切”的态度,担心对方套取信息告知检察院,但在特定情况下,若认为所掌握的内容即便被检察院知晓也不影响辩护,可进行坦诚交流。曾有案件中,律师与合议庭坦诚探讨法律适用问题,法官也表达了对案件的重视和自己的看法,双方能在同频上沟通,这种情况下的辩护方案与面对不负责的合议庭时自然有很大差别。
可见,公诉人和合议庭的特点是制定辩护方案时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策略,才能更有效地推进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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