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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2025年第4期要目
【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1.税收征管制度变革的“守正与创新”
张守文(3)
2.并购重组交易背景下股债界分的税法规范逻辑
张世明(17)
3.论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之构建:继承、扬弃与创新
罗国强(34)
【领域法学视域下的刑事法治】(学术主持人:焦艳鹏)
4.领域型法典编纂背景下部门行政法与刑事法治系统的洽合
焦艳鹏(48)
5.污染环境罪局部与整体环境法益二元论
陈伟(62)
【海商法理论的现代化与发展】
6.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型构准则与接受差异
胡绪雨(76)
【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
7.论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的分立
范明志(94)
8.基于个人授权的竞争性数据爬取
沈健州(110)
【智慧医疗发展的法治保障】
9.医疗数据使用权分层配置论
任颖(125)
10.脑机接口技术临床应用中知情同意的法律规制
李筱永(140)
【刑法观念演进与实践展开】
11.刑法立法观念的学派论争及其展望
陈璐(155)
12.网络传销共同犯罪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认定
王筱(170)
【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1.税收征管制度变革的“守正与创新”
作者: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税收征管制度的变革,事关国家的税收征管权与纳税人权利的均衡保护,对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权益均有重要影响,必须坚持和兼顾“守正与创新”。无论是我国既往税收征管制度的历史变迁,还是当前《税收征管法》的修订,都涉及“守正与创新”的考量。为此,应从历史的维度,分析和提炼税收征管制度变革过程中形成的基本经验和基本共识;同时,应从系统的维度,结合《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分析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与体制框架、税收征管的信息制度构建、税收征管制度的内外协调等三大问题,从而明确“守正与创新”的基本要求。只有基于税法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持续推动制度创新,才能有效实现税收征管制度的核心目标,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和税收法治现代化。
关键词:税收征管;制度变革;守正创新;税收征管法;税法基本原则
2.并购重组交易背景下股债界分的税法规范逻辑
作者:张世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类别股等新规出台,其势必对税法政策的实施产生相应的影响。股债二分与其说是公司法的产物,不如说是税法对于权益性投资与债务性投资不同税收待遇的产物。优先股等复合金融工具出现对传统股债二分制度构成挑战后的税法属性判断呈现复杂化。风险标准为股份适格提供实质性依据。对明股实债的认定仅仅是求真问题,对股债区分底层逻辑建构的探讨则是求是问题。税法的股权适格性是具体性适格而非抽象适格,这决定了其只能基于类型化观察法而无法摆脱多因素和情况测试,需要在相关性中对适格性予以把握。
关键词:公司法;优先股;明股实债;适格股权;并购重组交易
3.论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之构建:继承、扬弃与创新
作者:罗国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面临新时代的全球挑战与机遇,中国亟待构建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并应聚焦于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继承、扬弃与创新。国际法理论对于国际法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指导作用。中国的国际法理论是依靠学习与移植西方国际法理论而发展的,其在清末起步、在民国展开、在新中国进步、在改革开放后大踏步推进,及至在新世纪步入系统性创新的轨道,呈现出从无到有、从有到精、全面发展、愈渐深入的历史轨迹。当前的中国国际法理论已经摆脱旧有进路,步入融汇新时代新型国际关系背景、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因素、批判性继承西方国际法理论、以扬弃与创新为特色的新时代发展阶段。新时代的中国国际法基本理论,应秉承其着眼国内与国际、注重批判与创新的精神内核,朝着突破“国际法=实在国际法”的思维定势,改变中国“自然法学之荒漠”状态的方向,遵循两条主线去实现:一是将中国的和谐与西方的正义、公平、平等、善意等原则相结合,构建完善的自然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二是将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结合,弥补历来割裂性移植西方法学理论的缺失。
关键词: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中国国际法理论;继承;扬弃;创新
【领域法学视域下的刑事法治】(学术主持人:焦艳鹏)
4.领域型法典编纂背景下部门行政法与刑事法治系统的洽合
作者:焦艳鹏(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生态环境领域的部门行政法为切入进行分析可知,刑事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量了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与部门行政法中的行政违法构成要素。刑事司法解释之中规定的入罪模式、入罪标准,是在考量刑法与行政法的比例关系之后确定的,是刑法与行政法相互沟通的重要机制。增强领域型法典与刑事法治系统洽合的主要机制包括:第一,高度重视领域型法典编纂中立法科学与规律的体现,以《立法法》为规尺,遵循法律规范设计的一般方法,在法典编纂中重视部门行政单行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与普遍规律;第二,严格区分不同性质领域法法律规范的责任射程,区分义务设定型法律规范与非义务设定型法律规范,创设或保留对多元法律责任适用具有指引的提示性条款;第三,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解释在入罪判断上的类型化导引功能,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与适用《刑法》建立起良好的领域法法典规范基础。
关键词:领域型法典;刑事责任;刑法典;刑事司法解释;部门行政法
5.污染环境罪局部与整体环境法益二元论
作者:陈伟(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污染环境罪保护的秩序法益、安全法益已经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为环境法益所吸收。既有理论承认了环境法益整体与局部的二元性,但尚未注意到污染环境罪应同时保护整体与局部两种环境法益,导致未能对司法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做出合理的类型化区分。环境法益的二元性并非理论创设,而是为立法、司法和学理所承认的理论共识。对整体环境法益的侵害其犯罪形态为累积犯,对局部环境法益的侵害其犯罪形态为实害犯。基于累积犯的性质,对整体环境法益侵害之判断具有行政从属性,技术标准和行政指标具有重要的界定功能。对局部环境法益侵害则需要进行刑法上的实质判断,行政违法性只是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法益;累积犯;行政从属性
【海商法理论的现代化与发展】
6.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型构准则与接受差异
作者:胡绪雨(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海商法》与《民法典》仅规定了登记对抗规则,而对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提供的意义是不完整或不明确的,以致学界存在多种变动模式主张。不同变动模式主张均存在合理性与理论结构上的缺陷。“意思主义+登记对抗”并未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变动模式。鉴于我国的交易实践认知与《民法典》的逻辑体系,尤其是缺少保护出让人利益的配套制度规定的现实,我国并不适合采用“意思主义+登记对抗”的解释模式。“交付或登记生效+登记对抗”模式具有一定灵活性与实用性,但在立法论或者法价值层面上缺乏合理性,理论结构上存在矛盾,实践中难以适用。“交付主义+登记对抗”模式虽存在一定缺陷与弊端,但体现了所涉商业利益的平衡性、现实交易理念与法律传统,对于司法裁判安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应是中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正确定位。
关键词:船舶物权;物权变动;登记对抗;意思主义;交付主义
【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
7.论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的分立
作者:范明志(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我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存在混杂现象,从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规则相互独立的角度来看,应当建立相互分立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立法目的、法律渊源、保护模式、法律效果等方面均具有区分性,应当分别建立各自的下位法体系。二者规则体系分立应当以调整对象和基本概念的区分为基础,重点处理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与数据跨境流动制度中个人信息被作为重要数据、或者与重要数据同等适用数据处理相关条款的规则交叉问题。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的分立是我国数据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问题,应当从基础立法层面解决。
关键词: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立法完善
8.基于个人授权的竞争性数据爬取
作者:沈健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承载于个人信息之上的利益期待从消极保护向积极利用延伸,用户便产生了授权第三方直接从特定平台爬取其个人信息数据的需求,而第三方与该平台往往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判断这类数据爬取的正当性,需要系统权衡数据财产权益、个人信息权益、数据流通需求等不同价值考量,是数据产权制度中具有枢纽地位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尽管可携带权能为这类数据爬取的正当性提供底层逻辑,但不可忽视数据携带与授权爬取之间的现实差异,其主要体现在数据超范围转移的风险负担和被爬取方对“自主转移数据”的合理利益两方面:前者需要考虑数据超范围转移风险的事前防免与事后救济对于数据转移效率的不同影响;后者需要考虑平台不予转移数据的规范可能性,以及数据爬取的潜在附带损害。权衡之下,应对这类数据爬取持宽容态度,以强化用户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支配并促进其流通,这也将有助于数据市场的良性竞争和有序发展。
关键词:竞争性数据爬取;个人授权;数据财产;个人信息;可携带权
【智慧医疗发展的法治保障】
9.医疗数据使用权分层配置论
作者:任颖(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医疗数据使用权的分层配置,从具体授权、动态授权、细粒度授权出发,形成医疗数据原始使用权、继受使用权、衍生使用权三元结构。医疗数据原始使用权对医疗数据制作者作出具体授权,医疗数据制作者是以医疗机构而非患者为核心的。医疗数据继受使用权层级,区分公益性使用与商业使用主体,形成差序化的动态授权布局。医疗数据公益性使用权配置,区分应急状态与常规状态展开场景化授权。医疗数据商业使用权配置,需动态剔除可识别的个人数据。医疗数据衍生使用权层级,以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的区分为基础推进细粒度授权。医疗数据资源领域的衍生使用权配置区分衍生数据使用与转委托开发利用设定相应的规则,医疗数据产品领域的衍生使用权与经营权具有同构性。
关键词:医疗数据;数据使用权;数据财产权;数据经营权;分层配置
10.脑机接口技术临床应用中知情同意的法律规制
作者:李筱永(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内容提要:面对脑机接口技术,知情同意应该区分道德理想与法律规则。在告知层面,应聚焦于必要风险,并通过治疗前咨询补充。在患者决策层面,基于父爱主义、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法律应对于患者自我决定权进行合理限制。针对该技术可能引发的身份认同危机,需突破个体决策框架,将家庭成员纳入;涉及到儿童或闭锁综合征患者的代理决策应该由伦理委员会审查;鉴于该技术直接作用于人脑,法律应严格限制强制利用脑机接口技术进行治疗的行为。在意思能力认定层面,应增设“体验式同意”提升患者意思能力。当脑机接口技术成为意识障碍患者沟通的媒介时,应采用“马赛克决策模式”,将患者重新“崛起的声音”嵌入到医疗决策中。
关键词:脑机接口;医疗领域;知情同意;法律规制
【刑法观念演进与实践展开】
11.刑法立法观念的学派论争及其展望
作者:陈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立法观念论争的焦点是积极刑法观和传统刑法观的对峙,其本质是行为人立场和行为立场的对立,积极刑法观是行为人立场彰显的必然结果。行为人立场和行为立场在我国不同法治场景中呈现出“两级化”趋势,在立法场景中,行为人立场不断彰显,表现为积极刑法观;而在司法场景中,行为立场又不断强化,传统刑法观的谦抑原则占据主导地位。刑法立法观念论争根植于我国刑事法治的二重面相——自由法治刑法和社会法治刑法,追求自由价值是自由法治刑法的立场,而追求安全价值是社会法治刑法的立场。在构建一个成熟和发达的刑法体系时,必须考虑自由和安全的价值位阶和次序。当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这必然使刑法的安全价值凸显,因此应进一步贯彻积极刑法观,主要表现为扩大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范围、民众“情感尊贵化”导致犯罪化进一步扩张以及增强立法的差异化。
关键词:刑法立法观念;积极刑法观;传统刑法观;学派论争
12.网络传销共同犯罪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认定
作者:王筱(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传销犯罪的跨时空性、各参与人的非物理接触性,以及层级性与链条性的相互交织,消解了共同犯罪成立的基础。尽管如此,按照行为共同说,网络传销同一链条上的各犯罪人仍然存在意思联络与共同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各共犯人应当排除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本质上属于承继共犯,只需对其下线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各共犯人主从犯责任的认定具有相对性,原始型组织者、领导者与晋阶型组织者、领导者的主从犯责任认定应当遵循各自的标准。对于原始型组织者、领导者主从犯责任的认定,应当结合其是否具有主导权、管理控制力以及获利比例确定;对于晋阶型组织者、领导者主从犯责任的认定,应当遵循“层级与作用并重原则”并结合各共犯人的违法性认识程度加以确认。各共犯人退出传销组织后,应当按照其具体行为表现,认定其是否构成共犯脱离,从而确定其责任承担范围。
关键词:网络传销;共同犯罪;责任认定;共犯脱离
《政法论丛》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由山东政法学院于该刊于1985年4月创刊主办的双月刊,主编孙培福教授。《政法论丛》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研究精神,坚持科学正确的政治与学术导向,强化质量意识,追求学术高品位,实行开放办刊,注重发掘和扶植法学新人,积极传播和吸纳国内外优秀的法学研究成果。近年入选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2021-2022]、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2020年版、AMI综合评价2022版A刊扩展。《政法论丛》主要栏目有法学理论、专题研究、法史研究等,另有“人工智能与法律制度创新”“刑事合规与单位刑事责任”等若干特色栏目。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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