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31日,由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主办的第九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在合肥举办,大会发布了“2024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新吴法院审理的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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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案已被写入《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白皮书、《2024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配套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无锡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起至2023年1月期间,张某陆续雇佣孙某等多名涉案人员,共同开展影视作品聚合APP运营业务。张某、孙某等人运营“影视大全纯净版”“今日影视”等多款APP。
张某、孙某等人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下载上传至租用的云服务器和“盗链”方式获取大型影视平台播放链接的方式,直接在上述APP上向公众提供相关视听作品。传播视听作品8万余部,单月点击量达4800万余次,期间获取广告推广费用共计3.92亿余元。
新吴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孙某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孙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二千四百万元,没收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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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报道该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为实行行为,与“复制发行”并列区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害的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此规定,行为人未经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随着信息传播领域的新型技术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类似“盗链”的技术可以避开作品上传环节,使用户获得相应作品,社会危害性大。本案基于“盗链”行为的具体方式及其社会危害性,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利于准确界定“盗链”等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
来源:新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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