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2015年大热剧《花千骨》的电视剧插曲,《年轮》一经上线,便空降各大音乐榜单冠军,其凭借柔婉凄美的曲风和核心意象“年轮”,用“世间最毒的仇恨,是有缘却无分”“密密麻麻是我的自尊”等词句,隐喻时间沉淀与未果的爱情,引发了听众广泛的情感共鸣。近十年间,两版本全网播放量超50亿次,衍生出周深、旺仔小乔等数十个翻唱版本......
如今,随着网红旺仔小乔发文就不当言论致歉,这场暴露了音乐产业中版权认知模糊、平台标注混乱、原唱权争议及合约信息不对称的版权争议,草草落幕,留下了我们对版权意识的反思。
从娱乐法律师的视角看,有关歌曲《年轮》的版权争议在法律上本不该存在。
争议起源(2021年)
这是一起因网红言论引发的争议。
2021年,网红歌手“旺仔小乔”翻唱《年轮》时多次公开宣称“张碧晨是唯一原唱”,并拒绝标注汪苏泷的创作者身份(如称:“我发一百遍也只会写张碧晨原唱”)。伴随着今夏旺仔小乔开办演唱会,并表示要在演唱会上演唱《年轮》,上述言论被网友翻出,引发了汪苏泷粉丝的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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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信息显示,音乐作品《年轮》词曲创作及编曲均由汪苏泷完成,该作品最终以双版本进行发行。张碧晨女声版于2015年6月15日作为《花千骨》电视剧插曲首发,是剧中唯一使用的版本;汪苏泷男声版于2015年6月30日以单曲形式上架,晚于张碧晨版15天,后共同收录于《花千骨电视剧原声带》专辑,该专辑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归属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尽管张碧晨方称拥有该歌曲“全球永久演唱权”,但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始终保留核心著作权。
在《著作权法》中,作词者、作曲者为音乐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署名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七项权利全方位保护。而汪苏泷同时作为作词者、作曲者,在没有把版权转让给其他主体的情况下,是《年轮》的唯一著作权人。
所以简单来说,就署名权而言,不管是旺仔小乔版本、还是张碧晨版本或者其他任何版本,在任意音乐平台发行的版本都必须标注:作词者:汪苏泷,作曲者:汪苏泷。就表演权而言,市面上的N个演唱版本,都来源于汪苏泷的表演权授权,否则就失去了合法公开存在的基础,包括周深在青春环游记里面演唱的版本、徐若侨在《明日之子》演唱的版本等等均应有汪苏泷授权。
导火索:
平台标签变动(2025年7月23日)
蝴蝶扇动翅膀,大洋彼岸就是一场风暴。
7月23日,QQ音乐平台毫无征兆地修改了《年轮》歌曲的原唱标签,有网友发现QQ音乐移除了张碧晨版《年轮》的“原唱”标签后改为“双原唱”(即张碧晨、汪苏泷),而网易云音乐等平台长期标注两人为“双原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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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标签变动引发双方粉丝争论升级,#张碧晨年轮原唱被取消登上热搜。
而然,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原唱权这一概念。
简而言之,音乐平台标注原唱,其实并不是特别了不得的事,从法律上说,评价一首音乐作品谁是原唱谁不是并不涉及侵权,音乐平台甚至可以不去标注原唱,因为就没有法律规定有原唱者这项权益。但作者署名却不是这么一回事,音乐平台无论如何都必须为作者汪苏泷署名。张碧晨演唱版本的权利在著作权法中叫作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的一种,《著作权法》只给予很有限的保护。
所以,原唱不原唱,在著作权法上毫无意义。
当然,我国《著作权法》尽管未界定“原唱”,在行业惯例中“首次公开发表者”常被认定为原唱。张碧晨版早于汪苏泷版发行,如果仅从时间线先后来看,说张碧晨是《年轮》原唱,也不为过,但综合行业惯例、合同约定、法律解释等角度来看,汪苏泷有充分依据成为原唱之一。
双方正式回应(2025年7月25日)
汪苏泷工作室7月25日发布声明,以“减少负面舆论”为由,宣布收回《年轮》所有演唱授权,暂不开放任何翻唱或表演许可,同时强调《年轮》与《梦幻诛仙》均为“双原唱”项目。随后,汪苏泷公司老板李思睿出示十年前项目邮件,证明创作初期已规划男女双版本同时存在,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拥有作品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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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著作权法》,汪苏泷作为词曲著作权人,显然拥有作品支配权,享有著作财产权,有权许可/禁止他人表演。
随后,张碧晨方发布声明,坚持张碧晨系歌曲《年轮》唯一原唱主张,张碧晨工作室发布长文提供了五类证据(国家级版权登记、Apple Music首发记录等),证明张碧晨版于2015年6月15日上线(早于汪苏泷版15天),是《花千骨》唯一使用版本,符合行业“首唱即原唱”惯例。同时,声明提及合约赋予张碧晨“全球永久演唱权”,但宣布“出于尊重与自我选择,今后不再演唱该歌曲”,并呼吁停止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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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一首播放量超10亿的爆款OST从此退出公共演唱领域。
有网友将两位艺人的连环声明战简单做了总结:
旺仔小乔:只认张碧晨原唱;
汪苏泷:双原唱;
张碧晨:唯一原唱;
汪苏泷:那都别唱;
张碧晨:我有权利,但是我不稀罕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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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6日汪苏泷深圳演唱会上,汪苏泷用谐音梗“深圳不怕影子斜”暗指自身立场,而后又再度演唱《年轮》。当晚,汪苏泷工作室发文表示:“今夜的罗曼城,雨来了雨停了,带来了彩虹,带来了凉爽晚风。在每首歌的大合唱里,大家也被爱和快乐包裹。我们的词曲从未旁落,我们的初心也从未改变,希望纷扰止于今夜。 ”
希望纷扰止于今夜,这恐怕是众多《年轮》的歌迷们的心声。
原唱者权益的初探
1、“原唱权益”是什么权益
歌手所争论的原唱权,应该指有权要求以标注“原唱”等形式表明其原唱者身份的权利。
原唱是众多表演者中的一个表演者,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并没有确立原唱者区别于其他表演者的特殊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表明表演者身份”也仅仅指在其表演的版本中标注自身姓名、艺名等显示身份的权利,比如在歌版本标注“汪苏泷”“张碧晨”。
2、“原唱权益”是否为值得保护的权益
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设立条款单独对于原唱权进行保护。但从实践来看,原唱权确实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比如各大音乐平台收录的音源一般都会将原唱放在推荐首位,网友在搜索歌曲版本的时候优先选择原唱版本试听、下载。一些线下商业演出活动、综艺节目,主办方也会优先选择原唱进行表演。从精神层面,歌迷对于原唱版本的期待和喜爱要高出翻唱版本。如此看来,原唱权益具有较强的财产权利属性。
3、从解释论的立场确定原唱权益归属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定义“原唱权”这一概念,但也并非完全无法律依据可参照,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律相比于社会发展具有滞后性,该条款为适应社会实践发展需求而设定的兜底条款,如果“原唱权益”为值得保护的权益,那么依据现行《著作权法》也应当属于著作权人所控制的一项权益。汪苏泷有权自行或者授权他人作为原唱。
具体到本次事件,在张碧晨和汪苏泷这次争议中,张碧晨方的主张其为唯一原唱的理由为“张碧晨版本为最早正式发布的录音版本”,以公开发布的时间的先后来定义原唱。
而从汪苏泷方发布的声明来看,则坚持以合约为准确定原唱。即便没有沟通邮件等证据。从双方版本发布的时间间隔较短来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看,可以推定汪苏泷对于该版本具有提前录制好并作为原唱者之一发行的意思。汪苏泷并没有授权张碧晨为唯一原唱者,至少没有排除其自身作为原唱者之一的意思。因此,汪苏泷作为主张作为原唱者之一具有法律依据。
当然,确定原唱者身份并非仅仅法律问题,法律实行也要回应行业发展和实践的需求,期待音乐行业形成稳定、合理、可行的标准来推动法律实践。
娱乐法律师想说
《年轮》以极致抒情与文学化表达成为影视OST经典,却在十年后因网红言论、平台操作及权益认知差异陷入纷争。
把选择权交给听众,把专注留给表演。原唱并非一定就比非原唱更受市场欢迎,比较知名的共赢事例就是李健、王菲演唱的《传奇》两个版本,都受到听众广泛欢迎。甚至王菲翻唱的版本从QQ音乐数据来看要稍微好于李健版本。
此次风波之前,汪苏泷与张碧晨一直互动良好,曾互称“仙子”“仙女”,也曾经一起合唱过《年轮》,当年汪苏泷版本发布时,两位还在微博上有过友好互动。汪苏泷之前也免收过张碧晨演唱会嘉宾曲目的版权费,被认证过大方。
诚然,汪苏泷作为作品《年轮》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许可收益、依法许可/禁止他人表演,无可厚非。但以“平息争议”为由停止授权,也客观上影响了作品《年轮》的二创、翻唱、演绎等二次传播,不利于著作权法“鼓励作品传播”的立法目的。
荒诞的版权罗生门中,创作者收回了笔,演唱者封上了嗓。
有关歌曲《年轮》的版权争议本不该存在,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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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YINGKE CHENG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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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戈 律师
盈科成都文旅与体育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
演出经纪人
成都市律协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专营泛娱乐领域法律服务,尤为擅长涉信息网络纠纷法律事务、明星艺人名誉权诉讼、侮辱罪/诽谤罪刑事自诉案件、舆情专项处理、演艺经纪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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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伦钢 律师
盈科成都专职律师
四川省涉外法律服务后备人才库律师
演出经纪人
专业领域:主要业务领域为娱乐法(网红明星、MCN 经纪机构、影视、音乐、游戏、电商等)、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日本业务。
图源微博
编/辑/ 吕彦蓉
责/编/ 杨,婷
审/核/ 谢丝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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