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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答南都:因员工本人故意未签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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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张艳回应南都N视频记者提问时表示,《解释二》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因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及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两倍工资。此规则既符合诚信原则,也有利于衡平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由于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劳动者的配合。《解释二》规定,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

张艳介绍,基于实践中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及责任主要赋予了用人单位。但审判实践中发现,也确实有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如果不区分用人单位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一概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与当前的用工实际和实质正义要求不符。

“《解释二》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因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及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两倍工资。此规则既符合诚信原则,也有利于衡平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张艳称,同时《解释二》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支付两倍工资。在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两倍工资,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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