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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全市居民转供电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居民转供电主体:
根据中央、省、市纪委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切实规范居民转供电价格行为,让全市人民有更好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根据《价格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居民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电价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省发改委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39号)的规定,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二、自觉做好价格公示
根据《价格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规定,转供电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转供电主体应当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相关数据至少保存2年。
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电力法》等法律,杜绝在电费中违法加收其他费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行为。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对照自查自纠。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转供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转供电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居民转供电违规收费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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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聂传翼 二审/张超 终审/郑晓东
合作热线:0724-237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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