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是一名老年女性。
与朋友结伴旅游,突发疾病倒地,朋友垫付了医疗费及120急救费用,并作为陪同人在医院病历资料上签了字。
当日,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原因:冠心病、呼吸心脏骤停。
患者死亡后,家属将医院和其朋友,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1万余元。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书指出:
患者突发以心前区疼痛,昏厥大汗、烦躁不安送医,当时血压测不出,神志恍惚,烦躁不安,全身发绀,四肢厥冷,颈动脉搏动未触及,双瞳对光反应迟钝,立即给予吗啡、多巴胺、阿托品等药物抢救。请心内会诊,心电图提示为室性逸搏,心肺复苏40分钟后,仍无生命迹象,经家属同意后,终止抢救,宣布死亡。 纵观本案,患者死亡与其心脏基础疾病的急性发作有关。但医方存在以下过错:未及时完善病历,未见有详细的病程记录及抢救记录,病历记录不准确,抢救记录不及时,无法证明已采取的适当医疗行为,院方存在过错。综上分析认为: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疾病的并发症,医方在对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31万余元。
另,本案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责任的主体为医疗机构,被告朋友不是医疗工作人员,不是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关系承担责任的主体,其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故对于患方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终究,还是医院扛下了所有。
患者本身疾病所致抢救无效死亡,却追责医生抢救的病历不完善不及时,无法证明自己的救治没有问题,就因此担责50%,赔偿31万。这算哪马事!
详细检查叫过度,漏诊了要赔偿,还可能进监狱,即便救治上没有大问题,找你病历上的瑕疵,总能发现“惊喜”。不怕你没事,就怕你不做事!
从法律角度,病历未尽极致规范,是医院的错。从医生的角度,学医就是个错。
医学的不确定性风险,都让医生来扛,这样以后谁还敢当医生?
患者发病,朋友送医,垫付药费,死后居然被家属索赔。这样下去,以后还有谁敢行援手?
一个正常的社会,需要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基本的信任,当这类事件出现后,这种信任就会荡然无存。
一个人做坏事,是需要承担道德压力的。如果是越来越多的人,有样学样做坏事,还能理直气壮,这背后的原因,就值得深思。
当一碗水端不平的时候,只有牺牲那个最善良的,才能风平浪静。一旦那个最善良的不愿意再牺牲了,就会被扣上一个“破坏和睦”的帽子。人性的丑陋之处就在于,明明自己揣着私心,却苛求别人大度。有些事情杀人不见血,有些伤害足以诛心。
都说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但怎么也不至于滑到道德空档吧。否则,如来不一定来,但是因果一定来。有些钱,是不能要的。 中国有古话: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但很多人都忽略了后面还有一句话:人善人欺天不欺,人恶人怕天不怕,善恶倒头终有报。
最后,我想说的是,不可否认,作为医护人员需要有更高的道德标准,更大的职业责任心,但并不意味着有了白衣天使身份,就遥身变成了绝对完美的圣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是医护人员因为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出了问题,按法律公平公正处理就够了。但已经尽力了,却刻意强调他们的职业身份去苛求绝对完美、去吹毛求疵,这样,是不是反倒有悖于法治精神。
医客说
医学的温度,在于“尽力”;社会的文明,在于“包容”。当医生不必因“病历瑕疵”过度自责,当善意救助者不必因“可能担责”而退缩,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医患互信”与“社会和谐”的双赢。
【责编】医客君
【文章来源】老叶说医,作者叶正松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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