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桥法院民四庭审理的(2025)津0106民初2283号离婚纠纷明显应纳入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1、本案自2022年开始历经3年半,现又被天津一中院以“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属于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2、本案属于“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原审红桥法院民四庭庭长为审判长的审理范围和天津一中院的生效判决都与本案耿芳芳审理范围发生冲突;
3、本案属于“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本人已经持续对耿芳芳枉法裁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违法审判行为进行了投诉举报,百度和微信输入“耿芳芳红桥法院”即可得知;已经在网上引起巨大负面舆情,耿芳芳的违法审判行为对法院形象、天津法治营商环境、招商引资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应及时纠错;
法发〔202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上述“四类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院实际,建立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四类案件”识别标注、及时报告、推送提醒、预警提示机制,明确各类审判组织、审判人员、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报告义务、问责机制。对“四类案件”,应当通过依法公开审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接受社会监督。
立案部门在立案阶段识别出“四类案件”的,应当同步在办案平台标注,提示相关院庭长,根据本意见要求确定承办审判组织形式和人员。承办审判组织在案件审理阶段识别出“四类案件”的,应当主动标注,并及时向院庭长报告。院庭长发现分管领域内“四类案件”的,应当提醒承办审判组织及时标注,并要求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审判管理、审务督察、新闻宣传等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四类案件”的,应当及时提示相关院庭长。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移送“四类案件”卷宗材料的,应当在原审纸质卷宗或者电子卷宗中作出相应标注。
九、立案阶段识别标注的“四类案件”,可以指定分案。审理“四类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般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并根据案件所涉情形、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人数。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被识别标注为“四类案件”的,院庭长可以根据案件所涉情形、进展情况,按权限决定作出下述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注明原因:
(一)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
(二)调整承办法官;
(三)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人数;
(四)决定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十、院庭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的规定,针对“四类案件”审理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按照职务权限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按权限调整分案;
(二)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
(三)要求合议庭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四)审阅案件庭审提纲、审理报告;
(五)调阅卷宗、旁听庭审;
(六)要求合议庭复议并报告复议结果,但同一案件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七)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八)决定按照工作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九)决定按程序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十)其他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必要监督管理措施。
院庭长在分管领域、职务权限范围内,按工作程序采取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不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
十二、承办审判组织发现案件属于“四类案件”,故意隐瞒不报或者不服从监督管理的,院庭长可以按权限调整分案。承办审判组织因前述行为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院庭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本人依职权发现、承办审判组织主动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告知或者系统自动推送提示的“四类案件”,怠于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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