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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两部门发文,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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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民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为广大老年群体获得专业养老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字数:2725字

阅读时间:9分钟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民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要重点围绕不断健全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动优化养老服务布局安排,引导养老服务设施向需求集中区域配置,有效提升养老服务设施利用效能,充足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空间,促进养老服务扩容提质,实现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为广大老年群体获得专业养老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通知》包括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部分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重点和目标;要求省级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市县规划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可研究制定省级规划编制导则或指引,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规划,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宜优先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明确规划编制涉及的流程安排和相关工作要求;强调规划要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重点,与医疗卫生、教育、公园绿地、综合交通等规划有效衔接,涉及空间用地需求的内容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聚焦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科学性、合理性和精准性,有效提高养老服务设施土地利用效率,提出原则性、导向性规划编制要求,适用于指导地市级、县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并可供省级规划编制工作参照。《技术指南》指出本轮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期至2035年,近期着眼至2030年;明确区位、交通、环境、设施等选址布局要求,针对保留类、新建类、改建类、扩建类等不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类型作出要求,强调老年人口密度较高的地区应作为养老服务设施的重点配置区域,养老服务设施单体规模应集约紧凑,设计上宜为未来扩建或增加养老服务床位预留空间,鼓励通过复合功能用地方式设立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不宜与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混合设置,且不宜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技术指南》强调要统筹考虑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设施供需情况等要求,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分阶段发展目标,要结合未来5-15年人口老龄化趋势,以及近远期老年人口规模,重点分析失能老年人数量增长形势,宜按照全体老年人中有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规模预测所需养老服务设施数量,为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预留充足的设施建设发展空间。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协同观念,在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成为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实施情况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强与规划和土地政策衔接,为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支撑。

全文如下

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民函〔202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自然资源局: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养老服务体系的有力抓手。为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有序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要求,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准确把握人口老龄化现状和发展趋势、老年人基本情况和养老服务实际需求、养老服务设施基础条件和使用情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进一步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不断优化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推动实现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为老年群体获得专业养老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二、主体责任

各地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重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省级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规划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可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见附件)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省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导则或指引,具备条件的可研究编制省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具备条件的地市级、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宜优先开展本区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

三、基本流程

规划编制前,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实际组织专家团队,聚焦本地老年人需求,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加强公众参与,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规划编制中,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坚持因地制宜,提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养老服务设施配置类型、数量规模、布局要求等规划安排。规划草案形成后,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将草案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草案进行技术审查,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批复后,相关成果需按程序报上级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在规划批复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四、衔接协调

各地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推动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重点,涉及空间用地需求的内容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与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教育、公园绿地、综合交通等规划有效衔接。本《通知》印发前已经批准实施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可继续执行。

五、组织领导

各地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增强责任意识和协同观念,在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成为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实施情况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加强与规划和土地政策衔接,为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支撑。

各地如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docx

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

2025年7月17日

一图读懂

本文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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