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自首意味着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定后可获得量刑从宽。这一制度的意义,一方面是鼓励嫌疑人认罪悔过,另一方面是帮助司法机关高效办案、节省成本。不过,实践中常遇到一个问题:如果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时没说实话,后来才如实供述,还能算自首吗?
一、实践中常见的看法:第一次没如实说,就不算自首
很多时候,办案人员会觉得,自首得同时满足 “自动投案” 和 “如实供述” 两个条件。而 “如实供述” 被理解为:投案后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得说清主要犯罪事实。要是第一次没说实话,哪怕后来又讲了实情,也不算 “如实供述”,自然不认定为自首。
这种看法的逻辑是:第一次没如实说,说明嫌疑人没有真心悔过。但细想之下,这个逻辑其实站不住脚。
二、为什么不能只看 “第一次供述”?
1.第一次没如实说,未必是不想悔过
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时没说实话,可能有各种原因:比如刚被讯问时太紧张,忘了部分细节;或者担心被同伙报复,不敢立刻说实话;甚至可能对法律不了解,不知道该怎么说清楚。这些情况显然和 “不想悔过” 没关系,单凭第一次供述就判断态度,难免太武断。
2.自首的关键不是 “悔过”,而是 “帮办案子”
自首制度的核心价值,其实是让案件更快侦破、节省司法资源,而不是纠结嫌疑人是否真心悔过。毕竟,人的想法随时可能变,“是否悔过” 很难判断 —— 就算嫌疑人只是为了从轻量刑才说实话,只要他的供述帮司法机关省了力,就该算自首。要是非得纠结 “是否真心悔过”,反而会偏离制度的初衷。
3.司法解释也支持 “后来如实说也算数”
相关司法解释早就明确:如果嫌疑人投案后先翻供,后来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说的,算自首;哪怕投案时没说清主要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查清前主动交代的,也算是 “如实供述”。
这说明,法律更看重的是 “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帮司法机关省了力”。比如,要是司法机关还没查清案情时,嫌疑人就说了实话,哪怕第一次没说对,也能让案件更快推进,这种情况就该算自首。
类似的案例也能说明问题。比如《刑事审判参考》里的 “张栓厚故意杀人案”: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没说清杀人细节,当天第三次讯问才如实交代,后来法院还是认定了自首。因为他的如实供述发生在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前,确实帮了办案的忙。
三、结论:关键看 “什么时候说清”,而不是 “第一次有没有说清”
判断是否构成自首,不能机械地盯着 “第一次供述”。只要嫌疑人是自动投案,并且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哪怕第一次没说对,也应该认定为自首。
毕竟,自首制度的核心是 “让案件办得更顺、更省成本”。只要嫌疑人的供述起到了这个作用,就该认可其自首的价值。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