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1.张钧等:当代家族(企业)传承规划与安排缺失原因分析——企业家改变认知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近期几起关于知名家族(企业)传承无序或失败的案例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传承规划与安排涉及家族、家族企业(经营性资产)及家族财富(非经营性资产)三个方面,对于家族而言是代际领导者的确立,对于财富而言是如何进行分配承继或归集管理,对于企业而言不仅是所有权结构的规划与安排,更是权杖的交接,此外实际上还有一个家族文化相续的大课题。
2.陈立彤等:欧盟AI行为准则正式发布:中国出海企业如何应对全球首个基础模型监管框架
近年来,中国科技企业在欧盟市场面临的合规压力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严峻态势。从2018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全面实施开始,欧盟便展现出其在数字经济监管领域的雄心壮志。某社交平台因数据传输问题在多个欧盟成员国遭受调查,ALBB、TX等中国科技巨头也因数据本地化要求而不得不调整其欧洲业务架构。2022年和2023年,《数字市场法案》(DMA)和《数字服务法案》(DSA)相继生效,进一步收紧了对大型科技平台的监管网络。这些法案不仅要求平台承担更多的内容审核责任,还对算法透明度、用户选择权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ZJTD、XM、HW等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的合规成本急剧上升,部分企业甚至面临退出特定市场的风险。这一系列监管变化表明,欧盟正在构建一个全面的数字治理体系,而中国企业必须在这个新的监管环境中重新定位自己的欧洲战略。
2025年7月10日,欧盟正式发布了全球首个针对基础模型的行为准则,这标志着人工智能监管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这份冗长的行为准则并非孤立的政策文件,而是《欧盟人工智能法》(EU AI Act)框架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全球首部全面的AI监管法律,欧盟AI法案采用了风险分级的监管方法,将AI系统分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最小风险四个类别。此次发布的行为准则专门针对通用目的人工智能模型(GPAI),特别是那些具有系统性风险的大型语言模型。对于中国的AI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他们不仅要面对传统的数据保护和平台监管要求,还必须应对全新的AI模型治理挑战。BD的WXYY、AL的TYQW、ZJYD的DB等中国主流AI产品,如果要在欧洲市场提供服务,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行为准则。这不仅是技术合规的问题,更是关乎中国AI企业能否在全球最具价值的市场之一占据一席之地的战略性挑战。
时间窗口的紧迫性使得中国AI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合规压力。欧盟AI法将于2025年8月2日正式生效,这意味着相关企业只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来完成最后的合规准备工作。对于那些已经在欧盟市场运营AI服务的中国企业而言,必须立即启动紧急合规程序,包括模型文档编制、版权政策制定、安全评估实施等多个方面。更为严峻的是,违规的经济后果极其沉重——根据AI法案的规定,违规企业可能面临最高达其全球年营业额7%的罚款。对于年营业额数百亿美元的中国科技巨头而言,这意味着潜在的数十亿美元的罚款风险。以ZJTD为例,如果其2024年全球营收达到1000亿美元,7%的罚款就意味着70亿美元的巨额损失。除了经济损失外,不合规还可能导致企业被禁止在欧盟市场运营,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全球化战略和市场价值。因此,中国AI企业必须将欧盟AI法案的合规工作提升到企业战略的最高层级,建立专门的合规团队,制定详细的合规路线图,确保在法案生效前完成所有必要的准备工作。
3.丁军山等:西湖大学举办行为的法律观察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不断深化改革,社会力量办学逐渐成为推动教育多元化发展的重要力量。西湖大学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创新实践,其独特的举办模式和办学理念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旨在通过法律视角,分析西湖大学举办行为的合规性及办学中的潜在法律风险,从而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4.周亮等:境外融资及境外资金境内购房新机遇——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新政解读
2025年6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我国跨境资本项目管理改革进入新阶段。该《通知》涵盖投资端、融资端和支付便利三大领域九项具体改革措施,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在为拓展外债项目和港人买房项目提供便利方面有诸多突破,这对香港银行等境外银行而言,蕴含着重大业务拓展机遇。本文将针对《通知》的主要内容和亮点进行解读。
5.黄利军等:五大突破引领行业新局:厦门不动产信托的创新实践与价值释放
2025年4月2日,北京迎来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突破,通州区与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步完成“双首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项目。这一成果源于2024年12月北京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京金发〔2024〕337号,简称《北京市新规》),它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以专项文件形式,清晰明确了不动产信托财产的登记路径与办理流程,成功攻克不动产信托长期以来面临的财产确权难题。
仅仅一个多月后,上海积极跟进。2025年5月27日,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的通知》(沪委金融办〔2025〕53号,简称《上海市新规》)。在政策发布后的短短10个工作日内就成功落地首单案例,彰显了上海在金融服务创新领域的高效执行力与探索精神。
2025年7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厦金发〔2025〕55号,以下简称《厦门市新规》),标志着厦门市已正式步入不动产信托时代。作为我国第三个落地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城市,厦门相较于北京、上海有哪些显著亮点和突破之处?笔者团队围绕《厦门市新规》全面梳理了下述五大突破性进展,供读者比对参考。
6.家族(企业)传承规划关键影响因素及核心路径——从简单出发,发现财富传承的“规定动作”
家族(企业)传承规划与安排不仅要解决企业家的初步认知问题,助力企业家了解传承规划与安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为重要的是,要助力企业家对于家族(企业)传承规划与安排的逻辑、路径、技术与工具有一定的理解与把握;同时也要让企业家清醒地认识到家族(企业)的保护、管理与传承三件事是需要同步规划与安排的,本质上是一个无法割裂的整体。
随着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迅速转变,家族(企业)显然尚未做好准备,加之缺乏必要的长期规划,也没有清晰有效的行动路线,传承的成功率自然不高。
包括传承规划与安排在内的家族(企业)财富管理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才能让复杂的问题变得相对“简单”?一定没有标准答案,但是多年的研究和实践证明,如果能够把握必要的基础逻辑,确实有一些“规定动作”是可以借鉴和参考的。
7.马宏伟等:行政处罚、犯罪记录,会影响配偶子女吗?——以证券金融违规为例
在金融证券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但影响当事人自身,其负面效应还可能通过多种渠道传导至家庭成员。无论是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还是涉及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犯罪的刑事追责,都可能对当事人的子女教育机会、配偶职业发展以及整个家庭的社会关系网络等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文从子女、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三个维度,分析金融证券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深刻影响,并提供相应的风险防范与权益保障措施,以帮助家庭尽可能化解风险、消除影响、保障权益。
8.罗毅等:股权架构设计中,不同主体、不同阶段税负成本的解析
股权架构设计不仅是企业治理与融资效率的顶层规划,更是企业整体税负成本的决定性因素。在中国复杂的税法体系与“金税四期(智慧税务)”强大的穿透式监管背景下,任何缺乏“合理商业目的”与“真实经营实质”的税务合规计划都面临被审查与否定的巨大风险。本文立足于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三大持股主体,系统剖析其在股权设立、持有、转让及退出等不同阶段的核心税负差异,旨在为企业构建一个既能赋能商业战略,又能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税务优化的稳健、合规股权架构。
9.关于广州市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试点的解读
2025年7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中共广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金发〔2025〕33号)(以下简称《不动产信托登记通知》)。
在《不动产信托登记通知》颁布后,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大成广州分所作为监察人积极协同筹备,经过多方努力,协助委托人成功落地了广东省内的首单不动产信托——“粤财信托·爱家和丰传承家庭服务信托”。该信托中,委托人将名下位于广州市的一处房产及一定体量的现金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置入信托,以实现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及家族慈善目标。
根据《不动产信托登记通知》,广州范式下的不动产信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委托人将其不动产转移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
在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定义上,《不动产信托登记通知》与北京、上海的规则类似,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等相关当事人的共同申请,根据信托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依法为信托财产办理转移登记,将信托财产相关权利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仔细研读《不动产信托登记通知》,可以看到该规范文件既借鉴了北京和上海的规则与实践经验,又结合实际业务开展需要,进行了诸多维度和细节创新。相较于北京和上海的规则,广州市的《不动产信托登记通知》存在几个值得关注的创新点。
10.李潇漪等:涉港婚姻的管辖与法律适用
中国内地与香港在婚姻财产制度、离婚程序及法院处理财产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别,同一对夫妻在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诉讼离婚,裁判结果可能大相径庭,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及《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规则》生效。一方已经向A地申请认可(承认)与执行B地判决的情形下,A地法院不应受理另一方的新诉,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上述文件解决一地已经判决后,另一地又另行判决的“同案不同判”,但未明确排除“平行诉讼”,即一地法院“尚未做出判决前”,另一地法院仍可受理管辖。但基于①基本事实不发生在国内;②没有协议国内管辖;③不属于专属管辖;④不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⑤外国法院审理更方便,内地法院可驳回起诉。本文就两地管辖规则、婚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度及约定财产制度)、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原则几个方面介绍内地和香港的适用与区别。
11.黄利军等:回应争议·革新实践:广州迈入不动产信托新时代(附四地新规对比表)
2025年7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中共广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金发〔2025〕33号,简称《广州市新规》),标志着广州开启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之路。目前我国已有北京、上海、厦门、广州四座城市率先步入不动产信托新时代。
近半年来,财富管理行业对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的研讨热度居高不下,广州此次发布的新规固然也吸引着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的高度关注——广州市为不动产信托作出了哪些努力?《广州市新规》相较其他三地有何种创新之举?《广州市新规》对现有信托行业作出了哪些回应?
围绕上述问题,笔者团队连夜开展研习评议,在对比分析中,梳理出如下兼具时效性和专业性的重点内容,供读者参考。
12.司军艳等:电价波动重塑交易逻辑:新能源项目投融资风控指南与结构重构
在新能源行业快速发展的当下,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可能引发市场的剧烈波动。2025年1月27日生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以及同年4月16日生效的《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5〕394号),犹如两颗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激起了千层浪。笔者作为新能源行业的专业律师团队,有必要深入剖析这些政策变化对新能源项目收购、投融资并购的影响,以及如何防控相关风险。
13.马宏伟等:受损≠掏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非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于2006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增设,旨在规制上市公司董监高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尽管已写入《刑法》近二十年,但该罪名的整体适用度并不高,经检索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为案由公开刑事判决仅十一例,可见罪名长期空置的尴尬境地。
究其底层原因有二:一是法条构成存在复杂性及模糊性,“利用职务便利”“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等要件皆需作出实质判断;二是本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近似罪名存在界定争议与罪数竞合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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