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申请人仅在主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申请人基于合同关系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且保全金额未显著超过诉请范围,即使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亦不构成保全错误。
案号(2025)最高法民终**号案情简介某2公司以《意向合同》为依据起诉某1公司索要工程款4.3亿元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生效裁定认定案件应通过仲裁解决。某1公司主张某2公司恶意保全,要求赔偿利息损失、律师费等共计1799.86万元。
裁判理由1. 主观过错认定:某2公司基于多份合同主张权利,虽选择纠纷解决方式错误,但属于法律认知范畴,无证据证明其存在主观恶意;2. 保全合理性:保全金额未超过诉请金额,且某1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保全行为导致实际损失;3. 被保全人救济义务:某1公司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供担保变更保全标的物,但其未积极行使权利。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某1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总结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构成需满足“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三要件。申请人基于合理事实基础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即使诉请未获支持,若无证据证明其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全人亦应积极行使救济权利以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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