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6名大学生在内蒙古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选矿厂参观学习,因格栅板脱落坠入浮选槽溺亡”的消息,引发人们震惊和网络高度关注的同时,央广网报道又曝出涉事的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曾被发现27条隐患。
那么,4年过去,涉事公司有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引发这次6个生命消失的事故,是否因这些被有关部门发现的隐患引发?在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也应给公众予以回应?
俗话说,巴黎不是一天建成的。如果说内蒙古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选矿厂发生的这起6名大学生在参观过程中溺亡是一起偶然事故,或许人们会些许相信,但如果将涉事的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曾被发现27条隐患相联系,恐怕不会有多少人相信这起事故百分之百属于偶发。
因为,除了“2021年,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对中金内蒙古矿业实施检查,发现隐患27条”外,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的一则通知还证实,“乌努格吐铜钼矿一期工程尾矿库西侧及北侧坝体存在未批先建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作出了人民币肆拾玖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主管负责人作出了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涉事的这家企业,不仅被有关部门排查出多达20多条的隐患,还无视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未批先建”,并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了处罚,说明其对安全生产极不重视的同时,还目无法纪,公然违规违法,我行我素。由此可见,出现“6名大学生在内蒙古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选矿厂参观学习,因格栅板脱落坠入浮选槽溺亡”,并非偶然,而是存在着必然的可能。
通过这起事故,至少应引起相关学校的高度重视。即相关学校在筛选共建实践教学基地之时,要对共建单位的各种安全措施做好事先摸底调查,对于类似4年前就被有关部门发现存在27条隐患这样的单位,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绝不能把学生的生命交给这样的单位,让学生到这样的单位去实习或者见习。
还要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的是,监管部门发现问题,不能仅仅流于发个通知,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一定要自始至终监督其认真整改,以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给他人乃至给社会带来伤害。
更重要的是,一个企业不论再大,背景有多深,都不能置安全于不顾。否则,类似“6名大学生在内蒙古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选矿厂参观学习,因格栅板脱落坠入浮选槽溺亡”这样的事故发生,即便是之前没有被查处隐患,涉事的相关企业和企业的负责人,也都难逃担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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