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非AI生成,与内容有关)
作者 | 邹成效
今天看到一个很让人心痛的新闻。
中金黄金星期四(7月24日)发布了一份公告。
公告称,7月23日,东北大学六名学生在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选矿厂参观学习浮选工艺过程中,因格栅板脱落坠入浮选槽。经全力施救,六人被救出后医护人员确认已溺亡。另有一名老师受伤。
公告称,事件发生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前往现场组织处理,及时按相关程序上报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目前各项处置工作正有序进行。
中金黄金称,将充分关注事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相关情况请关注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公司对事件不幸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对伤者和遇难者家属表示诚挚慰问,并对此产生的社会影响深表歉意。
看到这则新闻,我是极其愤怒的。
第一、这不是轻描淡写的溺亡,这是极其痛苦的死亡
看了这个通报,真的让我感慨汉语言的博大精深。
选矿厂的浮选槽,一般有五六米深,槽内也不是普通液体,而是粘稠、高密度的矿浆,矿浆里含有大量固体颗粒和腐蚀性的药剂,矿浆的密度比水大得多,非常浓稠,而且矿浆温度在40-60℃,底部还有高速运转的搅拌叶轮。
人一旦掉进去,根本爬不出来,高温、强腐蚀性的矿浆很快会让人窒息,而高速运转的搅拌叶轮会把人的肢体撕裂,几名大学生会在三到四分钟内极其痛苦地死亡。
粘液窒息、药剂腐蚀、刀片绞杀。
几个正青春年华的孩子,就这样痛苦地死去。
这要是故意犯罪,判决书上一定会有“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的定性。
轻飘飘地一句“溺亡”,感觉好像是他们不小心摔倒在游泳池里,呛了几口水后死亡。
企业在死因上的轻描淡写,很难让人相信其“沉痛哀悼”的态度、“深表歉意”的决心。
第二、应当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我认为,这起事件已经具备构成刑事案件的条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起事件中,企业对造成事故的浮选槽格栅板进行过有效维护和检测吗?七个人同时站立在单块格栅板上,导致远超承重极限发生事故,是否符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企业有没有对安全承重进行管理?
我认为,这些问题都是安全监管部门在第一时间应当核查并固定证据,如果确实存在严重的生产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刑事立案,并对企业直接负责生产安全的管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有时候,真的很难想象,中金黄金这样的航母级国企,在生产安全问题上会如此漫不经心。
以前有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情况?有没有工人因为同样的安全问题“溺亡”?
假如发生过的话,有没有吸取教训?有没有发布公告?还是悄悄处理,息事宁人,赔钱了事?
这次造成了六个大学生死亡,是怎么也不可能瞒报了,才不得不公之于众?
有的国企漫不经心,你就喝到了臭气熏天的水,成为“翔淋嫂”或者“落坨翔子”;有的事业单位为所欲为,你连孩子血液中毒都不知情。
有些事情,真的是越想越让人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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