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并就健全预算制度等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部署统筹推进财税领域改革,预算、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基本确立了我国财政制度框架。同时,财税体制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我们要深刻领会《决定》部署所体现的党中央决策意图,正确处理几个重大关系,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预算规定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税收制度关系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利益分配。预算改革要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晰政府作用边界,克服错位、越位、缺位现象,政府该管的要管住,最大限度减少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税制改革要注意处理好“取”与“予”的关系,既防止税负过重、竭泽而渔,又避免税负过低、政府调控和公共服务保障乏力,保持合适的财政汲取能力和政府收支规模,使财政经济发展始终在良性循环轨道上运行。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政府间权责划分的基本组成部分,政府收入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转移支付制度安排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深化改革要坚持辩证思维,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统筹兼顾中央的调控力和地方的发展活力,理清权责关系,更好发挥中央、地方和各方面积极性。要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持合理的中央财政收支比重,增强中央统一调度、指挥、管理经济社会和发展的能力。同时,适当放权给地方,增加地方自主财力,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
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财税体制涉及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影响效率与公平目标的权衡和实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完善体制机制和调节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更好激发各方面积极性,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同时,要统筹促进规则公平、机会公平、结果公平,打破利益固化、阶层固化的藩篱,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更好地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财税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然会触及一些地区、单位的局部利益。深化改革需要树牢全国一盘棋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等部署要求,防止和克服各行其是、相互掣肘的现象。要增强全局意识和整体观念,坚持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防止无序举债搞建设的做法,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反对地方保护,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正确处理长远与当前的关系。财税体制改革要统筹促进短期财政稳定和长期可持续性。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明确优先序,把握时度效,远近结合,攻坚克难。既要立足当前,有条不紊地抓好当下具备条件的改革举措落地,着力解决经济财政运行中的堵点卡点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深刻把握国内外形势发展新要求,积极识变求变,谋划推动长远机制建设。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辅导读本》)
来源:共产党员网
初审:李佳月
复审:魏兴瑶
终审: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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