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各种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就容易起纠纷,尤其是 “青苗补偿费”—— 这钱到底该归土地的原主人,还是实际种地的承包人?
一、18 年的承包合同,遇上了土地征收
2001 年,河北的周某某和当地村委会签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正式成了村里一片土地的 “种田人”。2012 年,双方又签了补充协议,明确周某某从 2002 年起承包村里的土地,扣除电力线杆、道路、坟地等无法耕种的区域后,实际承包面积是 100 亩,每年每亩交 300 元承包费。
从 2012 年到 2017 年,村委会的收款票据清清楚楚地记录着:周某某每年都按 100 亩、每亩 300 元的标准交承包费,一年正好 3 万元。这五年的交费记录,可以证明他是这 100 亩土地的合法承包人。不过协议里也写明,村里另外 18.8 亩土地和周某某没关系,他不享有这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017 年,一纸“新区植树造林”公告贴在村口:周大哥的 100 亩地被划入征用范围。
土地要交回去,地上 1.5 万棵青苗的补偿款也跟着到了账——整整 15 万元。
村委会却告诉周某某:“补偿款得给村里,你是外来承包人,不算‘本集体成员’。”
周某某急了:“我种的树、浇的水,到头来钱归别人?”于是,他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二、青苗补偿费,该归谁?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官把双方各执一词的三处矛盾逐一摆到台面上,并用事实和法律逐项厘清。
第一处疑问关乎身份:周某某并非张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据此主张青苗补偿只能由“自己人”领取。法官翻阅合同、缴费凭证及历年航拍图后认定,周某某自2002年起连续投入、耕种、管护,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承包人”。法律并未把补偿对象限定在户籍之内,只要实际经营,就有权受偿。
第二处疑问落在面积上。村委会丈量后声称地块实为118.8亩,周某某只按100亩交费,理应对超出部分无权主张。法官把2001年原始合同、2012年补充协议以及连续六年的缴费票据一字排开,确认双方合意范围就是100亩,其余18.8亩从未进入合同关系,自然不在本次补偿之列。
第三处疑问指向合同解除后的收益归属。村委会认为土地被国家收回,合同目的落空,地上收益应归还原承包户——也就是村集体。法官指出,合同解除仅导致土地使用权灭失,并不影响青苗作为动产的归属;周某某出资、出力种出的青苗,其补偿款理应归属投入人。因此,15万元青苗补偿款须由村委会全额返还周某某。
在这个案例里,法院的思路很清晰:周某某和村委会的承包协议合法有效,他按约定交了 100 亩土地的承包费,是这 100 亩土地的实际承包人,地里的青苗也是他辛苦种出来的,自然是青苗的所有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后,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青苗补偿费。
那为什么另外 18.8 亩土地的补偿和周某某没关系?因为从合同履行和交费情况来看,他对这 18.8 亩土地没有承包经营权,所以这部分土地的收益金(比如土地原承包户的相关补偿)就该归原来的承包户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要把周某某承包的 100 亩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款 15 万元,返还给周某某。这个判决既维护了实际种地人的合法权益,也守住了 “谁耕种、谁受益” 的公平原则。
三、给农民朋友的提醒
1.承包土地一定要签正规协议,明确承包面积、期限、费用等细节,交费后保留好票据,这些都是证明承包权的重要证据;
2.遇到土地征收,别慌!青苗补偿费的核心看 “谁实际种地”,只要你是合法的承包人,就有权拿到这笔补偿款。
土地征收涉及的利益复杂,但法律始终会保护那些踏实种地、合法经营的人。如果您也遇到类似问题,记得保存好承包合同、交费凭证等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来源:(2021)冀 96 民终 256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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