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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郭俊宏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高劳人仲案字〔2025〕203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庭审辩论终结前,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9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西安市高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安市高陵区泾环北路561号三楼审案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西安市高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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