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文规定
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近日
新化县公安局依法办理1起
非法猎捕、销售野生动物案
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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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7月10日,新化县公安局联合县林业局在枫林街道向荣村抓获非法猎捕、销售野生动物的嫌疑人蔡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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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蔡某斌在新化县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
7月21日,蔡某斌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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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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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醒
非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都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要增强法律和生态意识,切勿以身试法!广大群众若发现非法猎捕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娄底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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