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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原副部长刘志强,受贿4245万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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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受贿案一审宣判。据人民日报客户端消息,当天,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志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刘志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4年4月,被告人刘志强利用担任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国家禁毒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业务推广、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45万余元。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简历显示,刘志强,男,汉族,1963年7月生,山东鄄城人,研究生学历,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早年,他曾长期在公安部任职,历任公安部外事局国际联络处处长、公安部外事局副局长、公安部外事局局长、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等职。

2012年6月,刘志强调任青海,担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等职。2016年1月,其返回北京,任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直至2023年6月到龄退休。

2024年4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10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刘志强被开除党籍。

经查,刘志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及消费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财物;公器私用,将手中的公权力作为谋私敛财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业务推广、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志强作出逮捕决定。2025年2月,检察机关依法对刘志强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5月9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志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志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人民日报客户端、红星新闻等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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