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为揽客发生争执,
最终演变成肢体冲突。
近日,浈江法院审结了
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据了解,王某和刘某均系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司机。2023年10月,二人均在火车站出租车通道揽客,其中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停靠在刘某前面。王某本以为自己抢占前排停车位可以优先接到乘客,怎料排在其后的刘某竟先招揽到一位乘客。王某顿时怒火攻心,要求乘客上自己的车,刘某也不甘示弱,立马上车准备载客驶离。王某见状,伸手抓住刘某的安全带试图阻拦。这时,刘某发动出租车,而王某则被拖行十米,后被送医治疗。另查明,该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刘某驾驶的出租车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后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一致,王某将刘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浈江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刘某作为专业出租车司机对交通安全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责任,理应预见到在王某抓住其驾驶座位安全带不松手的情形下强行开动汽车的危险性和严重后果,而刘某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王某受伤的结果,应当对该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王某紧抓案涉车辆安全带,在车辆驶离时仍未松手,导致被拖拽受伤,对于损害结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确定案涉事故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51万余元,根据王某与刘某的过错责任,由刘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关于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案中,刘某主观上明知王某拉住车辆安全带,加速驶离会造成王某伤害,仍驶离现场,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因此,刘某造成的损失依法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官提醒:出租车是城市的“文明窗口”和“流动名片”,司机应文明揽客,如遇冲突也切勿将口头矛盾上升至肢体冲突,否则不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文字:戴书怡 彭东枝
编辑:刘青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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