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地区知识产权的撤销与无效
第一节欧洲专利的异议、 撤销、 限制、 无效
一、 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
欧洲专利局公布欧洲专利授权之日起9个月内(异议期),任何人都可以对专利提出异议通知,但权利人不得对自己的专利提出异议通知。
异议通知必须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在支付异议费之前,异议通知不被视为已提交。
1.提出异议通知的理由
异议通知只能基于以下理由提出:
(1)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2-57条的规定的可专利性,即属于不授权客体,或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该专利没有清楚和完全地披露本发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3)专利的主题超出申请时的记载范围。
2.异议通知的形式与内容
异议通知必须在异议期内以合理的理由提出。这意味着异议人必须提出至少一个反对理由, 并指出为支持该理由而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论点。否则,异议通知将作为不予受理而被驳回。
异议通知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但不能通过EPO网络表格存档服务提交)。它也可以通过邮寄或人工递交。
3.异议通知的初步审查
在收到异议通知后,欧洲专利局将立即将其转交给权利人。然后检查反对意见的可接受性。
异议通知中的缺陷会被传达给异议人。《欧洲专利公约实施条例》第 77(1)条规定的缺陷必须在异议期内予以补正。其他可补正的缺陷必须在欧洲专利局规定的期限内(通常为两个月)进行纠正。如果所指出的缺陷没有及时得到纠正,异议通知将被视为不可受理。
支持异议或作为证据的文件必须在异议通知中注明,并应同时提交。如果没有提交最初的异议通知,所有被引用的文件应在两个月内提交。如果异议人未能在适当的时候这样做,异议审理部门可以决定不考虑任何基于这些文件的论点。
在异议期或规定的补救缺陷或提供证据的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利人立即被邀请在欧洲专利局规定的期限(一般为四个月)内提出意见,并在适当情况下进行修改。只有在异议理由为《欧洲专利公约》第100条规定的情况时(包括异议人未援引的理由时),才允许修改。
欧洲专利局将异议通知和在异议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信件传达给其他各方以获取信息。 然而, 欧洲专利局并不自动传送任何附于异议通知或在欧洲专利登记册中可供检查和下载的信件的文件的副本。
4.对异议的实质性审查
初步审查完成后,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审理部门就会审查异议的理由是否会损害欧洲专利的维持。如有必要,它将邀请当事各方在其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或其他各方的通信提出意见。
在收到以这种方式发送的信函后,权利人可在必要时以修改后的形式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超期提交的修改意见可能不会被考虑。
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欧洲专利局认为有利的情况下将安排口头审理程序, 口头审理传票会尽快发出。 异议的口头审理可以通过视频会议进行。
在传票所附的一份说明中,异议审理部门列出并解释其认为属于必须作出的决定而需要讨论的要点。该说明一般还包括异议审理部门对双方所采取的立场, 特别是对其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修正案的临时和不具约束力的意见。与此同时,异议审理部门确定了为准备口头审理提交书面文件或修正案的最后日期。 在该日期之后提出的新事实和证据可能不被考虑,除非因诉讼程序的主题已发生改变而予以承认。
5.异议审查的结果
如果异议审理部门发现异议的理由损害了对欧洲专利的维持,将撤销该专利; 如果发现异议理由不损害授予的专利, 将拒绝异议。
如果异议审理部门发现专利可以以修正的形式维持,将提供一个中间决定: 因权利人的修改,专利及其所涉及的发明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允许对这种中间决定提出单独的上诉。
一旦中间决定成为最终决定,权利人需在三个月的时间支付公告新授权文本的费用,并以两种官方语言提交任何经修订的权利要求书的翻译。如果权利人在口头程序中提出手写的修正,则权利人应在3个月内提交符合形式的修订文本。
如果这些行为未在适当的时间履行,它们仍可在指出未遵守期限的通信通知后的两个月内有效履行,只要在此期限内支付附加费。如果其中任何一个这些行为没有在此期间内执行,该专利将被撤销。
6.异议程序的费用承担
在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各自承担其自身发生的费用,除非欧洲专利局异议部门基于公平考量作出不同的费用分配的规定。
二、 发明专利的限制或撤销
作为欧洲专利所有人,可以要求撤销或限制自己的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在欧洲专利局授予欧洲专利后、异议程序后或甚至在专利期满后的任何时间提出申请。 在限制费或撤销费付清之前,该申请不应被视为已经提交。然而,在有关欧洲专利的异议程序未决时提出的撤销或限制请求被视为尚未提出,因为异议程序有优先权。如被撤销,请求者将被告知,该请求将在未决的异议程序中得到处理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随后,限制或撤销的程序将被终止。如果撤销请求提出时存在异议未决,由于程序效率,撤销程序将继续进行。如果限制程序在提出时存在未决的异议程序,限制程序终止,并返还限制费用。异议程序将继续进行。
1.限制或撤销程序
限制或撤销的申请必须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但不能通过EPO网络表格存档服务提交)。它们也可以通过邮寄或人工递交。
限制或撤销程序的对象是在异议程序或(更早的)限制程序中授予或修改的欧洲专利。由于限制是通过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实现的,限制请求必须包括一套完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以及适用的描述和图样) 。如果关于语言和表示的一般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欧洲专利局邀请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任何缺陷,通常是两个月。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在此期间内纠正缺陷, 该请求将被视为不可接受而拒绝。但是,重新确立权利是可行的。驳回该请求的决定可以提出上诉。
2.限制或撤销的决定
如果撤销请求是可接受,欧洲专利局将撤销专利,并将决定传达给请求人。该决定自其在欧洲专利公告上发表之日起生效。它将自始适用于授予该专利的所有缔约国, 不能选择只对某些缔约国撤销而另一些不撤销。
如果限制请求可以接受,审查部门将继续对请求进行审查。审查的依据是在异议或限制程序中授予或修改的专利。如果已经有了异议和限制程序, 那么审查的基础是在最近的程序中修正的专利。审查部门只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构成对授予或修正的权利要求的限制,以及它们是否清楚、 简明并有描述支持,不包含超出原始申请范围的事项。
“限制” 是指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缩小。仅仅为保护不同的主题而作出的澄清或更改并不被认为是限制。如果有任何缺陷,请专利权人在两个月的时间内纠正。
如果允许限制请求,专利权人将被相应通知并邀请支付规定的费用以发布修订文本, 并在三个月的不可延长期限内将经修订的限制权利要求翻译成其他两种官方语言。如有必要,说明书和附图必须另外修改。如果这些行为未在适当的时间内履行,它们仍可在指出未遵守期限的通信通知后的两个月内有效履行, 只要在此期限内支付附加费。其程序与异议意见的程序相同。如果专利权人在适当的时间支付费用并提交上述翻译,那么审查部门将限制专利。随后,将发布限制的修订文本,并颁发新的证书。如果没有,该请求将被拒绝。
限制欧洲专利的决定在欧洲专利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其效果是自始就对专利进行限制。
三、 上诉程序
受理部门、审查部门、异议审查部门和法律部门的决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提出上诉。上诉具有中止效力,这意味着有争议的决定尚未成为最终的(没有正式的既判力),其效力被中止。
1.提出上诉
上诉通知书必须在争议决定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支付了上诉费后,它才被视为已提交。在决定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必须提交陈述上诉理由的书面陈述。上述时限不能延长。
上诉费用的降低适用于自然人、中小企业、非营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提出的上诉。
上诉通知书及理由陈述可使用EPO电子方式提交,但不能通过EPO 网络表格存档服务提交。它们也可以通过邮寄或人工递交。有效的电子签名可以采用传真签名、文本字符串签名或增强的电子签名的形式。
上诉通知书必须包含:
( 1 )上诉人的姓名和地址;
( 2 )表明上诉的决定;
( 3 )请求定义上诉的主题。
在理由陈述中,上诉人应说明应取消该决定的理由, 应修改该决定的程度。同样,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也应提出。所有论点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保留给可能的口头程序。
2. 中间决定
如果对决定有争议的部门认为上诉可接受并有充分根据,它必须在收到理由陈述后三个月内纠正其决定。如果在该期间内不允许提出上诉,则必须立即提交上诉委员会。
如果上诉人被另一方反对参加诉讼程序(特别是在异议程序中),则不可能进行中间修改。
3. 上诉委员会审理前的阶段
上诉委员会应负责审查对受理部门、审查部门、异议部门以及法律部门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上诉将作为一个司法的和最后的命令作出决定。上诉委员会成员在决策中是独立的,并且必须遵守《欧洲专利公约》 。上诉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发表在官方期刊和欧洲专利局网站上。
对于不服受理部门或法律部门决定的上诉,上诉委员会应由三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成员组成。
对于不服审查部门决定的上诉,上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为: 当决定涉及欧洲专利申请的拒绝或欧洲专利的授予、限制或撤销,且由少于四名成员组成的审查部门做出时,由两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成员和一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成员组成;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三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成员。
对于异议部门决定的上诉,上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为:当决定由三名成员组成的异议部门作出时, 两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成员和一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成员组成; 当决定由一个由四名成员组成的异议部门作出时,或当上诉委员会认为上诉的性质有此需要时,由三名技术上合格的成员和两名法律上合格的成员组成。
扩大的上诉委员会:
为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或如出现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一个上诉委员会在案件审理期间,如果认为需要就上述目的作出决定,应主动或应上诉一方的请求将任何问题提交扩大的上诉委员会。扩大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对上诉委员会具有约束力。如果上诉委员会拒绝请求,它应在其最终决定中说明理由; 如果两个上诉委员会就某一法律问题做出了不同的决定,欧洲专利局局长可以将该问题提交给扩大的上诉委员会。
就上述原因提交扩大的上诉委员会时,扩大的上诉委员会应由五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成员和两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成员组成;扩大的上诉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为五年,在任期内不得被免职,除非有重大理由被免职, 而且行政委员会根据扩大的上诉 委员会的建议就此作出决定。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委员会成员根据欧洲专利局永久雇员服务条例辞职或退休,其任期应终止。委员会成员不得是受理部门、审查部门、异议部门或法律部门的成员。
4.复审请求
上诉程序的任何一方如因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而受到不利影响,可提出申请, 要求扩大后的上诉委员会对该决定进行复审。 复审时扩大的上诉委员会由三名或五名成员组成。在所有程序中,主席应由一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成员担任。
复审请求的理由可能是委员会的组成不正确,或根本侵犯听证权或发生了任何其他基本程序缺陷,或犯罪行为可能对决定产生影响。
这些反对意见必须在上诉程序中提出过。
复审请求必须在上诉委员会的决定通知后两个月内提出。在支付规定的费用之前, 申请不得视为已提出。复审请求不具有中止效力。扩大的上诉委员会应根据执行条例审查复审请求。如果允许上诉,扩大后的上诉委员会应撤销该决定,并根据执行条例重新启动上诉委员会的程序。
在指定缔约国,任何人在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和在《欧洲专利公报》 上公布扩大的上诉委员会对该请求的决定之间的期间内,已善意地使用或为使用已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主题发明进行了有效和认真的准备,可以在其业务过程中或为其需要免费继续使用该发明。
四、生效国的无效程序(以德国为例)
欧洲发明专利在欧洲专利局前的异议期限届满后,若第三方认为该欧洲发明专利不满足相应的授权条件,可以向该欧洲发明专利已生效的成员国主管机构(欧洲专利该国部分的有效性审查的主管机构,可能是专利局、知识产权局, 也可能是法院) 提起相应的专利无效程序。 各成员国国内的专利无效程序以各国国内法规定为准。 在此仅以德国为例简要介绍欧洲发明专利在生效国的无效程序。
1.德国无效程序概述
在德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通过诉讼向联邦专利法院被提起,被告为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或强制许可权利人;在可以提出异议的异议期限内,或在异议程序正在进行时,不得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诉讼。
专利无效诉讼应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书面提起;起诉状应注明原告、 被告、争议标的,包含诉讼请求,并说明作为理由的事实和证据材料。
2.无效诉讼的主要理由
(1)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具有可专利性;
(2)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具有可实施性;
(3)已授权的发明专利超出原有申请的范围;
(4)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是非法侵占他人发明;
(5)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扩大。
3.无效诉讼的通常流程
(1)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联邦专利法院会向被告送达起诉书, 要求被告在一个月内做出声明。
(2)如果被告没有及时作出声明,联邦专利法院可以在不举行口头审理的情况下立刻按起诉书作出决定,并认为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均被证明。
(3)如果被告及时提出反对意见,联邦专利法院将通知原告该反对意见, 并决定口头审理的日期。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不举行口头审理。
4.无效诉讼的法律后果
(1)若原告胜诉,则该已授权的欧洲发明专利的德国部分可部分或全部被宣布无效,该发明专利则被视为自始无效。
(2)若原告败诉,则该已授权的欧洲发明专利的德国部分会维持其效力。
(3) 无效诉讼的结果以联邦专利法院判决形式呈现,在判决中也会对程序费用的负担作出决定。
五、 第三方意见
欧洲专利局的审查程序过程中, 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任何第三方在遵守相应规则的情况下,可以针对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的提起意见。该第三方无须是所涉程序的当事人。
在第三方意见中可以阐述专利申请或专利不满足授权条件的原因,除了不满足新颖性、创造性这些常见的原因外,也可以基于清楚、公开不充分、可专利性及不允许的修改。第三方意见提交后,欧洲专利局会向第三方确认收到其提交的意见,但并不会通知其后续进程。在第三方署名提起意见且意见有翔实理由支撑的情况下,欧洲专利局会争取在收到第三方意见的三个月内给出下一份官方通知。
第三方意见必须以英语、法语或德语书面形式提出,并必须包括其依据的陈述。 提交这些文件的人可能不是欧洲专利局的程序的当事人。第三方意见可以匿名提交。书面证据,特别是提交的支持论点的出版物,可以以任何语言提交。但是,欧洲专利局可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翻译成其中一种正式语言的文件; 否则,证据将被忽视。
虽然第三方已确认已收到他们的意见(如果不是匿名提交的),但欧洲专利局并没有明确通知他们它对他们采取的任何进一步行动。但是,主管部门的评估结果将在欧洲专利局各自的审查意见中简要说明(例如在沟通或授予意图中),因此将对公众可见。
这些第三方意见,包括匿名提交的,成为文件的一部分。他们会立即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对其发表评论。如果他们对其全部或部分发明的可专利性提出质疑,审查或异议部门将在下一次办公室行动中考虑它们。如果所述意见涉及除文件以外的现有技术,例如使用公开, 则仅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没有争议或排除合理怀疑时,才会考虑所述事实。
在发出《欧洲专利公约》第71(3)条通知(授权意向通知) 后,但在决定批准之前, 审查中第三方收到的意见,将由审查部门考虑。如有相关资料, 审查部门将恢复审查。否则,将在文件中提供简短的实质性反馈。一旦程序不再未决,第三方收到的意见将不被考虑,也不提供给文件检查。但是,如果欧洲专利局之前的程序再次待决,例如在任何异议或限制程序开始时,它们将可供文件检查并进行审议。
欧洲专利局将在收到第三方意见后三个月内尽力作出下一次行政行动。 只要这些意见得到证实,而且没有匿名提交。如果在申请人对通信的答复未完成时收到意见,此期间从欧洲专利局收到答复开始。
欧洲专利局将一般适用关于欧洲直接申请程序中提交的第三方意见的做法,并适用于Euro-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后国际阶段提交的第三方意见如果在国际阶段提交了第三方意见报告,则作为指定/选举产生的国家局将在进入欧洲阶段时考虑其内容。审查部门将尽力在PCT国际阶段申请人纠正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缺陷的6个月期间届满后的个月内发出下一次审查意见,但只有在第三方明确表示希望在欧洲阶段实现快速处理的情况下,同时该意见是非匿名提出的且得到证实。因此,希望在欧洲阶段取得这一结果的第三方必须在第三方意见中明确这一点,或将第三方意见提交指定/选举的国家局。
第二节欧盟外观设计的撤销与无效
一、 欧盟外观设计的撤销程序
撤销已登记的外观设计,须由权利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办事处宣布。它在载入登记册后才生效。
如果一个被延迟公开的欧盟外观设计被撤销,则该外观设计从一开始就被视为不具有效力。已注册的外观设计可部分撤销,但其修改后的部分应当符合要求,并保留该设计者的身份。
二、 欧盟外观设计的无效程序
一件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应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或通过欧盟外观设计法院的基于侵权程序的反诉被宣告无效。一件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应在欧盟外观设计法院基于宣告无效的请求或基于侵权程序的反诉被宣告无效。
1.无效宣告事由
(1)任何人均可以在外观设计属于以下情况时提出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请求:
(i) 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
(ii) 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 或不具备独特性;
(iii) 外观设计被排除外观设计保护(但针对构成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六条之三(关于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的禁例) 所列的标识或在成员国具有公共利益的其他标识、象征记号 徽章等滥用的外观设计,仅被滥用涉及的人或机构有权提起宣告无效的请求。
(2) 仅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才有权提起无效宣告:
( i)与一件有更早时间优先性的外观设计有冲突, 且该更早的外观设计在欧盟外观设计的申请日( 有优先权时为优先权日) 后;
(ii) 被公众可以知晓且自该日期前的一个日期被以下权利保护:
A. 一件已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或申请;
B. 一件未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或申请;
C. 一件在欧盟有效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 海牙协定) 或申请;
D. 使用一个具有显著性、有更早时间优先性的标识,且根据欧盟法或成员国国内法该标识的权利人有权禁止该使用构成对在成员国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未授权的使用。
2.无效宣告程序
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宣告无效请求需要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书面提起, 并附上理由。在官费被缴纳之前,宣告无效的请求不能被视为已经提起。在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宣告无效的请求是可以受理的情况下,官方将审查是否存在无效理由影响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被维持有效。官方应邀请当事人在由官方确定的期限内,就其他各方的通信或自行发出的通知提出意见。 多数情况下,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欧盟外观设计无效程序会安排两轮书面答辩,当事人可以提交各自的证据和理由,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向权利人转交无效请求人的宣告无效的请求后,若权利人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则官方可以基于其当前掌握的证据材料做出决定。
在宣告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或无效上诉程序的诉讼中,败诉一方须承担另一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对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差旅费和律师的生活费,以及代理人、顾问或律师的报酬。 但是,如果当事一方在某些方面成功, 而在其他方面失败,或如果衡平法的理由规定,无效部门或上诉委员会应决定不同的费用分摊。 一方当事人因放弃注册的外观设计或不续展注册或撤销宣告无效的申请或上诉而终止诉讼,应承担前述的另一方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和费用。如案件未进行判决,诉讼费应由无效部门或上诉委员会自行决定。 当事人可以就费用负担另行达成协议。
对无效程序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决定送达日期的两个月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的申诉委员会书面提起申诉。只有在申诉的官费被缴纳后,申诉才被视为提起。 在决定送达日期的四个月内必须书面提交申诉理由。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 针对程序费用提起复议请求的期限为决定送达日期的一个月内。 如果任何一方对于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在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决定送达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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