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认为,(2025)津0106民初2283号离婚纠纷重审合议庭组成存在严重问题,具体表现为:
1. 合议庭成员缺乏实质独立性
- 熊剑法官曾长期担任耿芳芳的助理工作,存在明显的职务从属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法官助理与指导法官之间存在工作上的密切关联,可能影响审判独立性。
- 司法实践中,原助理升任法官后参与原指导法官审理案件的情形,极易形成"一言堂"局面,违背合议制度的立法本意。
2. 陪审员参审的适格性问题
- 杨丹丹作为人民陪审员,在发回重审的复杂案件中难以发挥实质参审作用。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发回重审等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专业问题,远超陪审员的知识范围,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法》要求的"实质参审"目标。
3. 违反重审案件的特殊要求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发回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所谓"另行组成",不仅要求人员更换,更要求组成方式符合案件特殊性。
- 本案作为发回重审的婚姻家庭纠纷,涉及多项程序违法争议,理应由三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确保审判质量。
4. 合议制度的形骸化风险
-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合而不议"现象,在本案中表现尤为明显:
(1)耿芳芳已先行决定财产评估事项,未经合议;
(2)询问庭程序流于形式,合议庭成员未实质参与;
(3)关键程序决定未体现集体评议特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请求:
恳请天津红桥法院依法重新组成由三名资深法官构成的合议庭,确保审判组织的中立性和专业性。#恳请最高人民法院 督察局 督查;
#恳请天津市高级法院 李 静院长重视并关注天津法院系统烂透了,公检法相互袒护天津法院大量枉法裁判导致天津营商环境极差
#恳请天津市纪委监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恳请天津市检察院 陈灿平 副检察长 监督履行全过程、全方位民事检察监督职责;
#恳请 天津市高级法院 孙长华 副院长重视并关注纠错;
#恳请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高院纪检监察组王 荣组长调查处理;
#恳请天津市检察院 陈灿平 副检察长 监督履行全过程、全方位民事检察监督职责;
#恳请天津市红桥区人大常委会张军副主任组织司法监察
#恳请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 陈建强 检察长履行全过程、全方位民事检察监督职责;
#恳请 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周宏院长、李波副院长履行院长纠错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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