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4日9时,龙山县村民游某等九名打猎爱好者相约分乘四辆摩托车一起进山打猎,至14时左右,贾某等八人下山回村,对游某的妻子说:“游某的枪走火,他把自己给打死了!”
游某的妻子大惊失色,立即要打电话报案。然而贾某等人慌忙阻止,表示虽然是游某自己把自己给打死了,但大家朋友一场,他们八个人愿意凑出50万把这事情了结了,不要惊动警方。
一听这话,游某的妻子心中警铃大作:“你们什么意思?我家老游是不是被你们害死的?”
游某妻子这话一说出口,贾某等八人也都变了脸色,表示这么大的锅咱们八个背不起,你既然不让私了,那就只能公了。于是,贾某直接报了警。
由于交通难走,警车在当天下午才到游某家所在的村子,然后民警在贾某的带领下进山,在山顶的一处草木丛中凸起的一块巨大岩石旁找到了游某已经冰凉僵硬的尸体。
贾某介绍说,当天早上,他们一行九人携带五支猎枪上山打野猪,原本这个时候是野猪在野外非常活跃的季节,但当天运气非常差,在山上转悠了半天连根野猪毛都没发现,于是就分头寻找野猪的足迹。11时左右,游某等三人来到山顶,此处地方多有山石裸露,石面干净,正好休息。三个人也正好走累了,于是就在这里坐下休息,由于当时正好也下起了雨,于是游某就选择了一块有树遮挡的巨大岩石屈着双腿坐下,将手中的猎枪放在两腿之间,枪管架在左肩。坐在旁边的同伴看到游某不停地用右手的食指抠鼻屎,拔出手指后又凑到眼前仔细看看,看罢就低头把这根手指头朝鞋帮上蹭抹,想把抠出来的鼻屎蹭掉。
没想到就在这个时候“PIA”的一声枪响,游某应声向后仰倒,另外两名同伴见此场景目瞪口呆,慌乱呼唤贾某等人。听闻枪声后,贾某等五人来到山顶,看到游某已经没了呼吸,商量了一下后决定去找游某的妻子解释,花钱买平安。
于是,他们八个将猎枪藏在附近的草丛中,又把打死游某的那支猎枪丢在游某头部旁7米左右的草木丛中,然后匆匆下山去报信。
经过警方勘查和尸检,认定游某的死是他坐在带有一定斜面的石头上休息时,由于所持的猎枪下滑,致使猎枪的击锤撞击到岩石击发枪膛内的子弹所致,由于所有参加打猎的人员均没有合法的持枪证明,所持猎枪也都系非法自制或者改装的枪支,警方对贾某等八人以涉嫌非法持枪进行了查处。
但是游某的家人对警方做出的走火中弹死亡的结论坚决不接受,尤其是游某的妻子坚决认为游某是被贾某等八人合伙谋杀,或者另外两名和游某在一起的同伴手中的猎枪走火将游某打死的。游某的家人向警方提出了一连串的疑问:
1、游某明明是中午死的,贾某等人为什么要隔了将近四个小时才下山报信?
2、从创口看,子弹明显是从背部打入,从前胸穿出的,左胸部有一处血肉向外翻的大口,左背上部有一个小口,要是走火,怎么可能从背部打入?
3、游某脸上有枪托印,现场却没有发现血迹,肇事的猎枪又在距离尸体十多米远的地方,这些疑点又该如何解释?
然而由于龙山县公安局坚持他们之前的勘查结果。于是不服的游某妻子不断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乃至湖南省公安厅上访,要求为游某伸冤。
在此后的半年时间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侦支队和湖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两次派人专程到案发地实施调查、复勘现场、调阅询问笔录,派法医对尸体进行复检,派技术人员对枪支进行复查。两次调查结果都认为龙山县公安局第一次查验结果是可以成立的,而死者家属提出的申诉理由并没有过硬的证据支持。
但是游某的妻子依然不依不饶,继续上访,甚至托人找关系,在两年后的2011年1月左右,通过七拐八拐的远亲,将申诉信送到了公安部长孟建柱的办公桌上。
信的内容只有一张纸:“这是一起人命案,受害者家属为保住证据,自购冰柜保存死者尸体两年,死者家属至今上告无门,已引起社会极大民愤。受害人应邀上山打猎身亡后同行的八人出钱要家属不报案,私了。报案后,龙山县公安局未做认真调查,草草做出结论,以走火自毙的结论不予立案。自治州和湖南省公安厅的复查包庇龙山县公安局。故在此请求公安部直接派法医、刑侦专家查清此案,为死者伸冤。”
孟建柱部长批示:此案交刑侦局办理。
最后任务落在两位“大拿”的手中,其一是公安部首席法医陈世贤、其二是公安部首席弹痕专家崔道植,著名的“刑侦八虎”一下子出动了两位,公安部对此案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陈世贤
崔道植
刑侦八虎在青岛疗养的合影,后排高处站着的是陈世贤,右三是崔道植
领受任务后,陈世贤和崔道植在1月底启程赶往龙山县的案发地,查看了现场并听取了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和龙山县公安局有关案件的情况汇报。随后向湖南省公安厅和死者的家属提出四点要求:
1、把有关死者尸体的照片全部洗印出来,包括因内容重复过去没有选用的照片;
2、尸体要做X光拍照;
3、要检验死者的衣物;
4、要检验死者的尸体。
因为是北京来的大专家,游某的家属自然表示完全配合,随便拍照、随便检查。
两天后的2月2日,在见面座谈会上,游某的家人向陈世贤和崔道植提出了家属对此案的疑问:
1、住在山脚下的五叔在11时30分听到了枪声,14时30分有人告诉游某的舅舅出事了,3时左右贾某等人要求私了,不要去报案,愿意出50万给她,他们要是没干坏事为什么宁愿赔钱也不愿意报案?
2、游某中枪后贾某等人为什么不把他送医抢救,要到三四个小时后才报案,这段时间贾某等人在干什么?
3、游某中枪的时候,贾某等人声称对游某进行过施救,但现场为什么没有血迹?
4、贾某等人声称肇事的猎枪是在石头上下滑时撞击击锤导致击发的,为什么石头上没有猎枪撞击痕迹?为什么撞断的击锤没有找到?
5、事发五天后在现场的草丛中找到一枚子弹,报了110,龙山县公安局来人没有拍照就取走了。
6、游某的脸部右侧有半月形损伤,里面的肉都看得见,是怎么回事?
7、死者中枪是被人从后面开枪打的,从前面射出,怎么可能是意外中弹?
8、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勘查认为死者出事的时候是坐着的,但是湖南省公安厅勘查认为死者出事的时候是蹲着的,为何自相矛盾?
9、肇事猎枪扳机部位没有提取指纹,这点省厅已经承认是技术人员的失误。
10、游某等人过去上山打野猪的时候都遵循不遇到猎物不开保险的规矩,而且技术部门在三次检验肇事猎枪的扳机处时都没有发现指纹,是不是可以证明这支枪没有击发?
11、家属曾通过关系咨询过外省的一位法医专家,该专家表示现场没有发现血迹这点无法理解,如果发现的时候游某的尸体就躺在那里的话,那里绝对不是第一现场。
12、现场附近有一片草被割过,泥地都翻过来了,是否和本案有关?
13、游某右脸有伤,上左中的牙断了,是否能说明死前有过打斗?
见面会结束后,游某的尸体被运到了龙山县公安局法医室,由陈世贤法医亲自操刀进行第四次尸检,对比之前的三次尸检的尸检报告一条一条复核下来,发现原来的尸检结论并没有问题。死者的直接死因系左胸部遭到霰弹枪射击致使左心室破裂,左肺上叶贯穿伤,维系生命的重要器官被毁坏引起大出血死亡,并非家属所说的枪弹从后背射入从前胸射出。
陈世贤认为前几次的检查报告虽然结论是没错的,但是叙述过于笼统简单,容易造成歧义,因此在陈世贤自己出具的尸检报告中又加入了三条理由:
1、死者衣服前胸和左上肢前臂及手背均见有射击残留物和火药斑纹,这是近距离射击的明显特征。
2、从X光片看,被打穿的左肩胛骨碎片分布是在肩胛骨的后面,左肩胛骨的碎裂端是向后背方向凸出,说明弹丸冲击的方向是由前向后。
3、根据前几次尸检留下的照片可见,霰弹的弹底垫片留在第四前肋间,为霰弹射击后的遗留物。
4、射击角度经测量确定为射击枪口和正侧面人体的垂线呈42.5°角。
5、从射击入口,火药分布等判断,射击距离非常近。
工作中的陈世贤
肇事的子弹为12号独头弹,经崔道植弹道测试,确定系从肇事猎枪枪膛内射出。并且认定游某是坐在大岩石上,架在肩膀上的猎枪顺着岩石斜面下滑导致击锤击发霰弹。肇事猎枪是一支土造单管猎枪,当时枪管后方外露的击锤因猎枪下滑撞击岩石表面导致凸起的部位而断裂,击锤的断裂部位是后来的现场勘查中提取到的。
肇事枪的枪膛内有一枚已经击发过的弹壳,经省厅技术中心进行痕迹检验,确定为肇事猎枪击发;经提取肇事猎枪枪管内的火药残留物、弹膛内的弹壳火药残留物及死者手背上的火药残留物,经化验均为黑火药,且成分一致。
陈世贤和崔道植经过仔细复核,得出了和前三次鉴定结果一致的结论:死者坐在岩石上,猎枪架在肩上,枪口朝上,枪托朝下放在双腿之间,枪身向下滑落时走火导致死者死亡,是一起意外事故。
此外,从贾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判断,他们经常和游某结伴上山打猎,各自之间都是关系非常好的朋友,每次上山打猎打到猎物大家都是“见者有分”,将猎物均分。之间不存在矛盾关系,找不到故意杀人的动机。
贾某等人为何不及时报案而是希望私了,动机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他们没有持枪证,狩猎所用的枪支都是私自打造的非法枪支,一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他们将要面临不小的官司,破财免灾的做法是站得住脚的。假如贾某等人是蓄意谋杀游某,更可能的做法是不声不响的潜逃,等到游某家属等不到人回来而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延宕尸体被发现的时间。如果是他人手中的猎枪走火导致游某的死亡,几个人统一口供的难度也比较大,也容易被识破,但是龙山县公安局在对贾某等人的询问中并没有发现他们有串供的迹象,也没有串供的证据。
至于现场没有血迹的情况,陈世贤是这样解释的:死者是前胸中弹,胸腔就像个“口袋”,内部出血都会流在这个“口袋”里,另外背部的肌肉丰富,倒地肩部受压,出血量不会太大,少量的血会被衣服纤维吸收,因此现场见不到血迹是正常的。
死者脸部右侧的伤,陈世贤在检验的时候发现那里确实有一处半圆形的褐色,但在原始现场照片上可见那里的肤色是正常的,解剖切开那里的皮肤后却没有发现皮下组织出血,因此这处伤痕是死者死后皮肤表面剥脱水分蒸发造成的。
死者的上左和上中门牙确实折断,但是在龙山县公安局拍摄的第一批死者照片却发现死者的牙齿齐整,没有缺损,可见门牙脱落是死后造成。
对于岩石上撞击痕迹检验,枪的扳机上指纹的检验,出事时游某的姿势,现场草地的变化等疑问,其中的确有粗疏遗漏。但是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任何指向犯罪的疑点或因素,这也是事实。但是为了打消游某家属的疑问,陈世贤和崔道植决定进行一次现场模拟。
根据游某出事时两名目击者的描述,游某中枪时处于坐姿抱枪状态,那么实际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呢?
根据尸检结果,陈世贤排除了死者站着中弹或者仰卧时中弹的可能性,造成游某这种伤口情况的只有蹲姿和坐姿。但是死者在巨石上是为了休息,可蹲姿反而更加累,也不便于抠完鼻屎往鞋上抹的动作。陈世贤根据死者左手背、腕部的火药灼斑比较密集、左颈部、左脸部只有少量火药灼斑的情况分析,其左手背部当时处于射入口上方6厘米左右的部位,弹丸从死者所穿迷彩服从上至下的第三个金属扣左下方处射入,穿过左上暗兜的外层白布,往斜上穿透贴身迷彩布进入胸腔,呈42.5°角射入体内。
然后,陈世贤和崔道植在现场进行了反复的实弹试射,使用肇事猎枪按照42.5°角度在不同距离射击靶架上的宣纸(因为肇事枪支的击锤已经断裂,因此崔道植只能用工具拉动击针簧来扣动扳机进行击发),最后确认距离30厘米处的宣纸上的火药灼斑和死者手背部火药灼斑的密度基本一致,因此确定枪口和创口之间的距离是30厘米。
此外,崔道植又通过模拟测试证明,肇事枪支在当时的条件下下滑40厘米的距离后枪托碰到岩石时击锤震动所获得的动能是完全可以撞击击针将底火打燃,造成意外走火。
工作中的崔道植
经过反复试验,陈世贤和崔道植确定了以下事实:
1、被指为肇事猎枪枪弹膛内提取的弹壳经确认射杀游某的枪弹就是这把枪发射的。
2、死者遭遇枪击时,左手背及左胸乳头下创口距离枪口为30厘米。
3、通过现场模拟证实了肇事猎枪从岩石以42.5°角下滑时,枪支上的击锤撞击了岩石的凸起部位,导致击针打燃底火造成枪支走火。
尸检以及弹痕检验以及现场模拟试验确定子弹射出口距离死者坐着的岩石地面高度为47厘米、射入口距离地面为31厘米、射入口和射出口间距16.5厘米,射入口距离枪口30厘米,肇事猎枪长96.6厘米。枪柄底部低于死者足底着地平面以下超过40厘米,臀部着地平面与枪管夹角133°左右。根据这些数据,崔道植用电脑绘制了一张游某中枪时的姿态图。
崔道植用电脑绘制的游某中枪时的姿态图
从姿态图可见,死者扶枪的左手手背朝外,位于射入口上方。可以设想由于左手没有抓住枪管,导致死者用右手抠鼻屎并往右脚鞋上抹鼻屎的动作导致猎枪往下滑了40多厘米,此间耗时0.1秒,枪响人亡,形成了左手背、腕部至前臂由重到轻的火药灼斑,而左手手心却没有火药灼斑。说明枪响时,左手基本保持原位没动,而没有出现躲避和防守的动作。
基于以上分析,陈世贤和崔道植给出了最终分析意见:游某死亡事件的性质是游某持枪不慎,导致枪支下滑过程中击锤撞击硬质物体,获得动能击发子弹而中枪身亡的意外事件。
游某的家属最终接受了陈世贤和崔道植的结论。2011年6月,龙山县人民法院主持了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判决提议这次打猎的贾某赔偿游某家属各项损失55000元,其余七人分别赔偿游某家属各项损失45000元,总共3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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