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龙湾一号玛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龙湾消防救援大队予以停产停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年05月13日,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温州市龙湾一号玛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温州市龙湾一号玛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爱企查资料显示,温州市龙湾一号玛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4年11月18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星海街道金海三道507号湖悦名邸1幢109、1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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