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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的租金是“债权”还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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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债权”还是“收入”

有些法院认为租金属于“债权”,有些法院则认定为“收入”。认定为收入或债权,需要采取的措施不一致,实施途径等也不一致。若认定租金为债权,需要向承租人(即次债务人)发出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若认定租金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则执行法院可以发出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租金进行扣留、提取。

其实,两种观点各执一词的原因在于:1、对主体资格有争议,收入的主体是否仅限自然人?2、对收入和债权的给付周期及连续性特点有争议。

案例1:(2018)最高法执监487号【认为属于债权】

法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执行规定》第3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上述规定中的“收入系指自然人基于劳务等非经营性原因所得和应得的财物,主要包括个人的工资、奖金等。本案中,募旗融信中心主张潍坊美爵公司与山东天翔公司存在房屋租赁合同,潍坊美爵公司有按期支付租金之义务。山东天翔公司是公司法人,并非自然人,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执行规定》第36条规定的提取收入的执行措施仅适用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情况。因此,本案执行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执行规定》第36条规定直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天翔公司在潍坊美爵公司处的租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与上述案例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如下案例以及(2022)冀执复41号案,等等。

(2023)最高法执监417号执行裁定书 “即便河北高院经查明案涉房地产为某乙宾馆的责任财产,某乙宾馆对案涉房地产产生的租金收益仅享有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其权利本质属于债权,石家庄中院执行案涉租金,实质是以被执行人某乙宾馆对案涉租金享有租金债权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认为租金属于债权的原因如下:

首先,1.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此指导意见将租金定性为债权。该指导意见将租金定性为债权,显然是考虑到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政策规定主要适用于出租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租赁。

《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七百七十七条“对收入执行的一般规定”,该条的注释中明确“此处的被执行人,仅指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

最高院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1]从条文理解角度出发,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关于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是针对自然人采取的措施。此处的“被执行人”应理解为自然人,这从其用语“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等可以看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此外,从民法理论上看,收入也是到期债权的一种,明确收入与到期债权的重要区别在于,收入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不含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到期债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自然人。

最高院执行局编著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七百七十七条“对收入执行的一般规定”,该条的注释中明确“此处的被执行人,仅指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2]。

再次,包括最高院在内的各级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为,对租金的执行,区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如上)。

案例2:(2021)鲁09执异20号【认为租金属于收入】

法院认为,收入是次债务人对被执行人经常性、单向的、金额较固定的给付,而到期债权一般是一次性、单向的金钱给付。本案被执行人光大公司基于租赁合同关系对长河公司享有经常性、单向的、金额较固定的给付,其性质属于收入。本案执行过程中,并未向长河公司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长河公司主张本案执行标的为到期债权,属于认识错误,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与上述案例持相同观点的还有一下以下案例以及(2022)鄂02执复93号案,等等。

(1)(2020)粤1973执异483号执行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案中,被执行人余伟坚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余伟坚在宝威公司处租金收入,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2)(2019)粤53执复19号执行裁定书“在本案中,由于陆嘉颖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罗定法院依法进行财产调查,根据陆嘉颖提供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土地转租协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宗地平面图、支付凭证等证据,确认陆嘉颖分别于2010年11月26日、2012年5月1日、2017年5月13日以合同形式承租了罗定市素龙街道埇表水美村(一、二、三、四队)的土地及梁恩波、邵立芝的房屋,并以其名义报建临时建筑和建成后的嘉新大楼再将上述土地、房屋部分转租给培英幼儿园、启顺公司、拉菲公司、聚仁阁等,每月收取租金。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罗定法院作出(2017)粤5381执恢133号之六执行裁定,对上述租金予以提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倾向于认为执行认为租金适用收入的主要原因如下:

1、从某种角度上说,收入也是一种债权,只是具有持续、单项的特点。收入一般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股息、红利等。股息、红利并非只有自然人可以取得,法人等主体进行投资后也可以取得。租金的给付具有单项、直接、时间固定、金额固定、持续性等特点,其与工资、奖金、股息等收入的特点十分相似。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未明确指出,扣留、提取只能适用于自然人。部分观点认为在执行中对收入仅仅是自然人享有的工资、劳务报酬等,有些片面。为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执行收入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租金时,执行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租金进行扣留、提取。

法律依据:

1、执行债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

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2、执行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二、收入的执行——对于执行租金收入的行为能否提出异议

执行收入时,执行法院在作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即可径行予以扣留、提取。其中,扣留是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保存并不准被执行人领取其收入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与冻结类似,两者都是保全性措施,目的都是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有关款项。提取是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取出被执行在其单位或有关单位的收入,并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提取与划拨类相似,都是实质性措施,目的在于转移财产控制或所有[3]。

结合入库案例(2020)最高法执监89号执行监督案的裁判观点,对于收入债权的执行,没有赋予协助执行义务人异议权。笔者认为(收入是否可异议疑问?),此处的“异议权”应是指《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异议”,其效果在于一经提出即发生阻却执行的效果,而非执行行为异议或执行标的异议。如有关单位对执行法院协助执行租金的通知不服,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以寻求救济。

§法律规定——执行行为异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参考判例

(2020)最高法执监89号(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48】

“执行实践中应依法准确区分界定执行对象究竟是收入债权还是一般债权。前者是被执行人要求有关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等的请求权,一般产生于较为明确、稳定、紧密的劳动关系或其他类似情形之中。对于收入应否支付该收入以及收入数额等问题,通常不会发生大的争议,执行程序通过形式审查即可认定,故对收入债权的执行,依法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也没有赋予协助执行义务人异议权。而后者则产生于被执行人与他人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人民法院对该一般债权须作出冻结该债权裁定、通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等措施,并且赋予次债务人以异议权。

(2021)辽06执复49号执行裁定书[4]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在复议申请人处的租金收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凤城中山医院提出的异议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凤城中山医院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9)桂11执复6号执行复议裁定书

“关于租金是到期债权还是收入的问题。。……综合上述收入与到期债权的特征,本案中复议申请人黄子轩需支付给被执行人刘敏的租金收入属于刘敏的固定的、具体的收入,而非到期债权。因此,复议申请人主张八步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属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其提出异议就不能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债权的执行

1、标准动作:冻结债权的裁定+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1)人民法院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对于已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冻结租金债权的裁定;对于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也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一般而言,冻结债权的裁定应载明禁止被执行人收取或处分债权,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清偿。

实践中部分法院会采取向承租方发出“概括性冻结财产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而非直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对租金采取执行措施,这种情况下虽属执行程序违法,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瑕疵,但同样能发生冻结被执行人租金债权的法律后果。

参考判例

(2017)最高法执监441号执行裁定书 “关于赣州中院是否执行案外人财产的问题。本案强制执行涉及的财产为到期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般到期债权的执行,应当是以冻结债权裁定形式作出。赣州中院采取概括保全裁定辅之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式对寻全高速公司相关到期债务进行保全,程序上确有瑕疵,但客观上已对寻全高速公司产生了冻结涉案债权的法律效果。”

(2)租金到期后向承租方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根据《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对于已到期的租金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且通知应告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异议期限、法律后果。对于未到期的租金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第三人履行。

司法实务中,部分法院会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式代替履行通知,此时需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判断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如果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且列明十五天的异议期和逾期不提异议且不履行债务法律后果的,可以视为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协助执行通知不具备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应有的相关内容,则该通知不能视为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法律规定

《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包含: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参考判例

(2019)粤01执复627号执行裁定书 “根据上述关于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规定,增城法院应首先向谢海富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告知谢海富应向申请执行人陈通金履行,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书的十五日内提出。但增城法院并未向谢海富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增城法院于此前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中不具备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应有的相关内容,不能视为已经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2021)沪0115执异1123号执行裁定书 “本案中,对被执行人安航公司到期债权的执行,应由执行机构向异议人发出履行通知,通知应当包含债务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救济途径、法律后果等内容,而执行机构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未完整包含上述内容,未赋予异议人救济的权利,也未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故该执行行为存有瑕疵,异议人对该协助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成立……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沪0115执71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第三人提出异议情形下,对异议部分租金债权不得执行

执行到期债权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未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情形下,应充分保障第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避免出现“以执代审”情形。为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提出异议情形下,对其异议部分的租金债权不得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最高院贯彻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三条,对于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第三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3、现实问题:滥用异议权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如何应对

(1)第三人未提出异议或逾期提出异议

1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按履行通知要求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

根据《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因执行程序并不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实体审查,为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如果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仍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寻求救济,此等情形下,法院应具体审查债权是否到期、债权金额、债权合法性及是否存在其他合法抗辩理由等实体事项。

参考判例

(2021)粤0403执异22号执行复议裁定书“盈辉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在十五日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扣划盈辉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盈辉公司称其收到通知书后,在十五日内通过口头和以不履行的行为方式提出了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口头提出了异议,且以不履行义务的默示行为方式视为提出异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2021)最高法民再257号民事裁定书“次债务人超过期限才提出不存在到期债权等异议,执行法院一般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到期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并引导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就本案而言,执行法院在向宏达公司送达履行通知后,宏达公司虽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按照履行通知的要求履行债务,在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宏达公司仍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

(2024)湘01执复230号执行裁定书“复议人的请求主要理由为其对被执行人无到期债权,不应对其执行。虽然复议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但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因此就该理由提出异议后,一审法院应对复议人有无到期债权进行审查,具体审查债权是否到期、债权金额、债权合法性及是否存在其他合法抗辩理由等事项。”

2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擅自向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支付租金。

在人民法院作出并送达冻结债权的裁定后,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即已被依法冻结,未经法院允许或得到法院另行通知情形下,被执行人不得收取或处分债权,第三人亦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根据《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条,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如第三人明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租金的行为,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参考判例

(2022)最高法执监6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工作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万宝公司在法院冻结债权并明确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后仍通过以新增债权抵销方式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应当在已履行的121万元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寨内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湘04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深圳人人乐公司未经本院许可通过关联公司向被执行人崇业公司支付被本院依法冻结的租金,在本院责令其限期追回后,仍拒不追回,依法应当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据此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2022)鲁17执复69号执行裁定书“……因牡丹区法院已于2021年8月6日扣留了该租金,自该扣留裁定送达李纪红后,李纪红不得向被执行人喜之玛公司支付租金,李纪红收到扣留租金的裁定后,未按照裁定协助执行,反而支付了该租金,无论该租金是否支付给被执行人喜之玛公司都应当承担擅自支付的法律责任。因此,牡丹区法院以一年的租金为限额,冻结李纪红的银行存款并无不当。”

(2024)川20司惩复4号申请司法制裁复议决定书“某甲公司在收到邱传礼租金后,未按照要求向雁江法院交存,擅自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履行,且在收到雁江法院发出的责令追回通知后仍拒不履行,造成已向某乙公司支付的租金不能追回,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某甲公司应在已支付租金范围内与某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雁江法院对其妨害执行的行为进行罚款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2)第三人提出异议

执行租金债权的重要前提在于第三人认可到期债权,如第三人提出异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最高院贯彻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到期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若想取得到期债权利益,可以通过代位诉讼程序实现权利救济。

另一方面,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并非一定发生阻却执行的效果。《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第48条所称的“异议”,应是指第三人对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债权给付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等有异议;第三人仅以自身无履行能力、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为由提出异议的,属于“无效异议”,不能阻却执行。

法律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贯彻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

《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48条:“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参考判例

(2020)最高法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471-001】“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主体,须是针对执行标的‘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实体权利的人。次债务人已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若想取得到期债权利益,可以通过代位诉讼程序,实施权利救济。”

(2022)最高法执监6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工作规定》……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该条规定中的第三人异议,是指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债权给付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等有异议。”

(3)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在执行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时,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以外的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是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规定处理)。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新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笔者注)规定处理。”

(4)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

在执行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时,被执行人亦有可能提出异议,此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处理。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租金被其他法院冻结如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已在另案中被其他法院冻结,因轮候冻结法院对租金债权无处置权。

如被执行人为法人,依法应按照执行中冻结租金收益的先后顺序受偿;如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在首封法院提取、处置租金后,此时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租金,并按债权比例予以受偿。

法律规定——参与分配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参考判例

(2022)苏1283执79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于被执行人江苏真斯达布业有限公司出租其名下位于泰兴市黄桥镇西河路1号房地产所得租金,因本院系轮候查封法院,对该租金无权处置,已函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取、处置该笔租金,并要求参与分配该笔租金。”

(2019)川1324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才存在参与分配,本案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异议人李会琼为普通债权人,其申请执行的案件对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租金收益采取冻结措施的时间在杨胜蓉、王菊珍、谢增容申请执行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租金收益之后,系轮候冻结,依法应按照执行中冻结租金收益的先后顺序受偿,轮候采取冻结措施的债权人不具备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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