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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2025年第6期要目
【专题评述】
1.中国知识产权治理范式:转型、挑战与愿景
杨静
2.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内在逻辑、治理层次与实现路径
许春明 杨欢欢
【百家争鸣】
3.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思辨与模式选择
曹新明 范晔
4.公开数据适用商业秘密保护的可能及实现
陈兵 林逸玲
5.知识产权视域下的数据财产权建构
赵军
【理论探索】
6.论网络游戏的视听作品属性
刘维
【国际前沿】
7.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公正待遇
陈子木
【专题评述】
1.中国知识产权治理范式:转型、挑战与愿景
作者:杨静(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话语制度主义为知识产权治理范式及其转型的检视研究提供了理论视野、解释功能和方法论意蕴。建立知识产权治理范式分析的三维框架,以观念、话语及制度为点位的考察表明,中国知识产权治理经历了显著的范式转型,从防御主义的应对范式转为进取主义的强国范式,整个社会已经形成一种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的“势”。当前中国知识产权进取主义治理范式,是一种积极国家形态的,由知识产权战略资源观、严保护话语以及双重构造的制度体系所搭建的系统结构,具有浓厚的知识产权公共管制关系色彩,是内生性、自主性的技术追赶组织形式和法律保障形式的创新,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还存在不相适应之处,并承压美国“破坏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的无端攻讦及其知识产权“规锁”的结构性压力。有必要以共治主义的范式优化回应现实需求,并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供给一种能够同西方交流互鉴的高效国家形态的中国之治示范样本。
关键词:知识产权治理范式;话语制度主义;防御主义;进取主义;共治主义
2.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内在逻辑、治理层次与实现路径
作者:许春明、杨欢欢(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为系统性认识知识产权全球治理,需厘清知识产权全球化、知识产权全球问题、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知识产权共同体四个范畴的内涵与联系。知识产权全球化涵盖知识产品全球化及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两个方面,前者带来了知识产品跨境保护的全球问题;后者则引发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公正的全球性挑战。知识产权全球化必然推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兴起,涉及多元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协调治理与强权型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的平衡治理。知识产权全球协调与平衡治理旨在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一体化,促进知识产品跨境流通自由,进而推动知识产权共同体的构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两层治理的互动关系,并从全球治理五要素构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全球化;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知识产权共同体;协调平衡
【百家争鸣】
3.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思辨与模式选择
作者:曹新明、范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我国正积极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对其所涉若干基础性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亟待回应。数据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具有可行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能够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供实践基础,但在数据财产赋权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应明确其制度功能为“证权”而非“确权”,进而澄清登记客体、模式和效力等存有争议的问题。数据之上存在多元利益格局,类型化思维是厘清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键。由于数据与既有知识产权客体之间存在重叠,可将数据划分为知识产权类数据和其他数据,依托现有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制度,为类型化的数据分别匹配相应的、更适宜的产权制度。
关键词:数据知识产权;数据类型化;登记;反不正当竞争法
4.公开数据适用商业秘密保护的可能及实现
作者:陈兵、林逸玲(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南开大学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法律层面数据权益归属制度的缺失,加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自由裁量空间大,实践中仍面临较大的不明确性,导致数据持有者公开数据的意愿低,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数据开放流通。有必要寻求以商业秘密保护公开数据,规制和督促“非法获取”行为向“合法使用”行为转变,提升数据持有者公开数据的意愿。实践中公开数据的“公开性”表征使其作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之认定面临挑战,公开数据的商业秘密权利主体也有待商榷,将算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基础与具体制度仍不充足,使得公开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存在困境。基于此,有必要适当扩大公开数据秘密性的认定基准,尝试建立有限共享秘密性,鼓励数据持有人依法公开其原始数据、数据集合、数据产品以换取数据使用赋能与增值的效用,并明确其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主体享有或(和)共享其数据权益。
关键词:公开数据;商业秘密;形式公开性;实质秘密性;共享型商业秘密
5.知识产权视域下的数据财产权建构
作者:赵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数据财产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依然存在分歧。鉴于数据的非竞争性、可复制性和非排他性,知识产权的理论洞见可运用于数据财产权之中。借鉴界定专利权的方法,“数据采集或加工方法”成为划定数据财产权客体的依据;汲取著作权的经验,建立以自动取得为主,数据登记为辅的赋权原则,形成数据提取权、再利用权以及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权三种基本权利。知识产权理论还为数据财产权人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提供了丰富工具,避免权利冲突、强制许可、合理使用和保护期限等构成数据财产权限制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数据集;权利授予;权利限制
【理论探索】
6.论网络游戏的视听作品属性
作者:刘维(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游戏换皮行为的规制,在我国版权法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长期而广泛的争议。现有观点未能准确理解作品表达的丰富性,武断地将游戏玩法归入思想范畴。“思想不受保护”主要源于保障创作自由的公共政策,其具备足够的政策弹性以实现特定产业的利益平衡。文艺作品是艺术内容与艺术形式的统一,艺术形式可分为外在表现形式和内在表现形式。网络游戏的素材和画面属于外在表现形式,网络游戏的玩法和程序属于内在表现形式。游戏玩法具有丰富的创作空间,在过滤游戏玩法中的通用素材之后,可以析出游戏玩法中的内在表达。网络游戏以游戏画面为载体,契合视听作品的特征,可以在视听作品框架中得到保护。社交互动性不影响视听作品的定位,以计算机软件作品或其他类型作品保护网络游戏的观点不可取。
关键词:网络游戏;作品类型;视听作品;思想;表达
【国际前沿】
7.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公正待遇
作者:陈子木(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投资仲裁中,广泛适用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具有语义模糊性,加剧了东道国公共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应以阶层化模式适用:以“投资者合理期待”为基础考量要件,以“非专断与非歧视待遇”为核心行为要件,以“透明度与程序正当”为行为正当性要件。应优化举证责任机制,要求投资者初步证明上述构成要件,并由东道国进行抗辩,证明其相关措施满足合理期待、符合公共政策且程序正当。我国在拟定投资条约时,应细化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具体适用情形,审慎厘定“投资者合理期待”的范围,并增设“安全阀”条款,允许东道国为公共利益采取必要措施。通过规则澄清与实践革新,实现知识产权投资保护与东道国规制权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公平公正待遇;知识产权投资仲裁;合理期待;透明度
《知识产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的学术期刊,是中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和AMI综合评价(A刊)扩展期刊。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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