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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单位犯罪但被撤销、注销、吊销的,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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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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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单位犯罪但被撤销、注销、吊销的,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单位因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原因被撤销、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并不少见。若该单位在存续期间存在犯罪行为,即便主体资格已消灭,相关刑事责任的追究仍需依法进行。

一、法律依据:单位主体资格消灭后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则

2002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指出: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这一规定确立了 “单位免责、责任人追责” 的原则,即单位主体资格消灭后,无法再作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但参与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仍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在案件侦查期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此时检察机关仍可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责任主体的确定:谁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这类人员通常是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部门主管等。例如,某制药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公司董事长明知并指使下属实施该行为,即便公司后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董事长仍需以 “生产、销售假药罪” 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这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如具体执行犯罪行为的员工、财务人员等。例如,在单位偷税犯罪中,直接伪造账目、隐瞒收入的财务人员,即便单位已被注销,仍可能被认定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并被追责。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人员在单位中的职务、对犯罪行为的参与程度、主观明知性等因素综合判断,避免不当扩大追责范围。

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与典型情形

(一)单位被处理前已立案侦查的案件

若司法机关在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前已对其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即便单位主体资格后续消灭,案件仍可继续推进,但起诉和审判的对象仅为直接责任人员。

(二)单位被处理后发现犯罪行为的案件

若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后,司法机关才发现其存续期间的犯罪行为,只要未超过追诉时效,仍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后,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以 “追人不追单位” 为核心原则,即不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需依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依法惩处。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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