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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学评论》2025年第3期要目
【本期专题】
环境法问题研究
1.气候变化诉求对国际环境法的挑战与发展
孙法柏
2.生态环境损害与自然资源损害协同救济框架研究
梁树森
【理论探讨】
3.夫妻间给予房产返还与补偿规则释论
马佳悦、李洪祥
4.事后行为可罚性问题研究
吴浩、李博文
5.虐待罪的法益重述与规范界分
韩罕琦
【法律实务】
6.中资企业投资 “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腐败风险及法律对策
肖蓓、吴蕾蕾
7.人工智能辅助法官事实释明的程序重塑
庄语滋
8.添附制度规范商标挟持行为的理据与适用
朱容慧
【探索争鸣】
9.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适格性研究
郑金涛
【本期专题】
环境法问题研究
1.气候变化诉求对国际环境法的挑战与发展
作者:孙法柏(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气候变化相关诉求在全球范围内呈现规模化、制度化演进态势。涉案争议解决机制亦日益多元,既覆盖国内法院、区域性法院及国际法院等司法裁判体系,又囊括国际人权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等准司法机制。法律适用渊源已突破传统法律规范框架,创造性吸纳国际人权条约等非传统法源。本文以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紧扣法律规则内核,系统探讨诉争焦点中的规范创新维度:既深度解析原告适格标准与被告责任边界的司法认定规则,又着重论证气候变化域外管辖的法理基础与人权法理进路;既辩证审视应对气候变化责任分担与可预见性因果关系的判定逻辑,又批判性探讨弱势群体环境正义诉求的司法实现路径,以期揭示国际司法机制在气候变化诉求中呈现的人权导向转型趋势、对国际环境法的重大挑战及其规范意义。
关键词:气候变化诉求;国际环境法;域外管辖;环境正义
2.生态环境损害与自然资源损害协同救济框架研究
作者:梁树森(中山大学法学院、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
内容提要:在中国语境下,生态环境损害与自然资源损害的指向不一。对于两类损害的认识和救济,既有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犹存不足,生态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要素的恢复进程较为割裂。生态环境损害与自然资源损害具有内在关联性,而环境法与资源法相融合的学理基础,亦可为两类损害的协同救济奠定底层逻辑。将协同治理理念嵌入至生态环境损害与自然资源损害救济领域,在主体、规则、行动等维度全面推进,进而实现两类损害的协同救济,能够避免重复救济或不完全救济的制度性弊端。在协同救济模式下,生态文明领域各类损害救济机制将得到更加规范化的运用,各类因生态环境损害或自然资源损害蒙受减损的生态利益、经济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也能得到更充分的恢复。现阶段,关于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与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能够为生态环境损害与自然资源损害的协同救济提供可用的经验借鉴。在生态环境损害与自然资源损害的救济中贯彻协同救济理念,妥善回答关于协同救济的基本范畴、法理基础、模式建构和规范表达问题,一种能够体现生态整体主义的协同救济模式在此基础上得以建立。协同救济模式将能破解生态文明领域中损害救济的系统性难题,并有效促进损害救济领域的理论创新与规范完善。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自然资源损害;损害救济;协同救济
【理论探讨】
3.夫妻间给予房产返还与补偿规则释论
作者:马佳悦、李洪祥(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为夫妻给予房产的返还、补偿提供了新思路,但德国给予制度的引入是否与我国民法典体系相协调实有讨论必要。无偿性房产赠与更契合中国夫妻间房产流转现实逻辑,其包含纯粹赠与及以婚姻为基础条件的赠与,后者即为第5条所称之“给予”。给予产生的信赖损失风险应由接受给予方承担,在未按照《民法典》第660条对合同进行公证时,给予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若接受给予方存在婚姻重大过错等严重侵害给予方权益情形,给予方可依据法定撤销权寻求救济。非亲生子的事实构成意思表示瑕疵理论适用的典型情形。在给予方未行使撤销权时,若婚姻存续的客观情事发生变化,导致对给予方显失公平,无论给予房产是否过户登记,均由法院依据情事变更原则确定给予房产的归属与具体补偿,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是法院衡量补偿比例的最主要因素。
关键词:夫妻间给予;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关系;情事变更原则
4.事后行为可罚性问题研究
作者:吴浩、李博文(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事后行为的可罚性问题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理论与实务应当立足于前后行为的关系,以确定事后行为可罚性依据。行为人为了利用或确保前行为的不法利益而实施后行为,如果后行为属于前行为的通常伴随行为、当然结果,或者后行为的实施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即使符合了犯罪构成,亦不成立犯罪。当事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或加重了之前行为的损害程度,若针对前行为的认定可以包容地评价后行为有责的不法,则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前后数行为指向对象和(或)法益同一、跨越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且相互独立、无法包容,宜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关键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法益同一;期待可能性;数罪并罚
5.虐待罪的法益重述与规范界分
作者:韩罕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基于家庭与社会的功能差异,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具有不同的规范保护目的。虐待罪保护的法益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精神利益,而故意伤害罪保护的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为更好地适用于司法实践,应在法益的指导下对两罪进行准确界分。首先,对于家庭成员的认定应当以共同生活为基础,辅以财产性、情感性和时间性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实质上非家庭成员间的伤害案件应排除虐待罪的适用;其次,虐待罪的暴力行为具有持续性,但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通常是一次性的;最后,虐待罪并不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
关键词: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规范界分;精神利益
【法律实务】
6.中资企业投资 “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腐败风险及法律对策
作者:肖蓓、吴蕾蕾(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内容提要:治理海外投资腐败是共建廉洁丝绸之路的时代命题,“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宗教等方面各异,中资企业投资面临内源性腐败风险和外源性腐败风险。权力腐蚀型、治理滞后型等内源性腐败风险往往源于中资企业管理者权力运行缺乏监督、普遍忽视企业内控机制,而制度环境型、单边域外制裁等型外源性腐败风险一般由中资企业被动适应东道国制度环境缺陷、遭遇美欧遏制打压浪潮等造成。此外,我国海外反腐败相关立法未与国际反腐败规则充分对接、海外投资反腐败刑事司法国际合作不足等惩治海外投资腐败的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缺陷也是导致中资企业“一带一路”投资中腐败风险发生的原因。我国应尽快构建海外投资反腐败法律体系,制定专门的?海外投资反腐败法?,增强我国投资反腐败国际合作,探索海外投资反腐败域外法权的阻却与扩张,为海外投资防控和惩治腐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海外投资;“一带一路”;内源性腐败风险;外源性腐败风险;海外投资反腐败法律体系
7.人工智能辅助法官事实释明的程序重塑
作者:庄语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要素式诉讼书状在立案阶段全面推行,与后续人工智能辅助审理关联甚大。人工智能辅助民事诉讼中的法官事实认定,应更多地聚焦于争点整理过程,引导当事人及时、充分地提出证据和事实,排除不必要的证据调查。人工智能辅助争点整理中的法官事实释明,包括辅助结构化梳理事证争点,释明证明责任分配,提示本证懈怠,并辅助法官释明间接事实推认力不足。当前,由当事人填写要素式诉讼书状,在节省人工智能整理争点的算力耗费的同时,亦可使填写要素式诉讼书状成为法官的初次释明过程。人工智能辅助争点整理应摒弃“法院本位”思维,通过强调法官释明义务,使技术福祉同时裨益于法官与当事人,并可与《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款第1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有效衔接。
关键词:人工智能;争点整理;释明;要素式审判;集中审理;证明责任
8.添附制度规范商标挟持行为的理据与适用
作者:朱容慧(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商标挟持行为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利用未实际使用商标的法律优势,通过侵权救济手段胁迫在后善意商标使用者支付高额赔偿或转让费的现象,其具有注册与使用的时间差、商誉积累的价值差以及实施成本与收益显著失衡三大特征。商标挟持行为导致商誉价值创造者与商标符号持有者的利益失衡,严重浪费司法行政资源,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权利滥用、商标权边界的模糊性、注册制对使用义务的忽视及权利滥用救济机制缺失共同导致了商标挟持行为的规制困境。为维持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公信力与稳定性,在现有商标法律制度框架下,建议引入商标添附制度平衡商标挟持人与在后善意商标使用者的利益冲突。添附理论度以“物尽其用”为核心,强调效用最大化,可为在后善意商标使用者发挥商标功能,创造商誉价值提供理论支持。在商标挟持行为中适用添附制度,将争议商标权属归于在后善意商标使用者时,应遵循三重标准:一是严格审查在后使用者的主观善意,要求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无攀附恶意;二是综合评估商誉价值与损益比例,优先保护通过实际使用形成市场影响力的商标;三是维护消费者信赖利益,避免因权属混乱导致混淆风险。
关键词:商标权;善意使用;权利滥用;添附
【探索争鸣】
9.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适格性研究
作者:郑金涛(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可快速生成海量技术方案,但目前涌入互联网的海量AI生成技术整体质量偏低,其中特定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的现有技术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严重损害后续的技术创新激励和技术知识公开。对此亟需澄清现有技术的适格性要件,以稳定人类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预期。现有技术是为公众所理解和掌握的主观性知识,而非纯粹客观存在的信息,据此在解释论上,现有技术应包含可获取性、客观可实施性和主观可实施性三个规范要件。AI生成技术通常欠缺可获取性,除非包含海量AI生成技术的数据库网站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知名度,且网站内部设有便捷的信息检索系统。缺乏实际意义的AI生成技术不具有客观可实施性,而没有充分公开的AI生成技术应推定为不具备客观可实施性,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明。没有充分公开的AI生成技术应直接认定为缺乏主观可实施性,除非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凭借公知常识能够实施该技术。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可专利性;现有技术;可获取性;客观可实施性;主观可实施性
《西部法学评论》是由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甘肃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创刊于1990年,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为双月刊。本刊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在长期的办刊过程中本刊以“培育学术特色、追求卓越质量”为己任,逐步形成“立足西部扬本土优势创法学特色,面向全国汇学术精品办品牌期刊”的办刊思路。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范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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