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入室抢婴案近日有了最新进展。7月7日,山东泰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山东入室抢婴案”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刘某某夫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二人不起诉。7月9日,受害方代理律师、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圣表示,他们已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
根据肥城市检察院两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二人于2024年1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7月8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月17日被肥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肥城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夫妇想抱养个男孩,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后曾某某与吕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共同预谋此事并安排吕某某寻找合适的男孩。吕某某通过袁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的姜某某(被抢男孩爷爷)家有两个孙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到姜某某家附近踩点。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携带撬棍、断线钳等工具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某某家中,曾某某、王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某夫妇,吕某某进入堂屋西卧室将被害人姜小某(男,2006年4月出生)从床上抱走后三人离开。次日,曾某某、吕某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姜小某卖给刘某某夫妇。刘某某夫妇给被害人姜小某取名并落户于济宁市任城区。经鉴定,姜某夫妇是姜小某生物学父母亲。2024年1月18日,刘某某夫妇被抓获归案。
肥城市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夫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夫妇不起诉。
对于上述不起诉的决定,受害方父母表示不服。7月9日,作为受害方代理律师、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圣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期为5年。“虽然孩子被找到时已经过了18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李圣律师认为,2006年12月3日案发后,孩子的父母就报警了,而且警方已经立案,尽管时隔这么多年,但该案不应该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目前我们已经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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