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张某均为某村村民,后二人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存款全部平分。离婚后,刘某户口未迁出,仍然登记在以张某为户主的家庭户内。后房屋拆迁,张某一人领取了全部拆迁款。刘某故起诉当地人民政府,主张其作为房屋的共有权人,无法得到公平补偿和安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也迪律师解答
因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般无权属证书,拆迁安置补偿通常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并由户主代表家庭成员签订相关补偿安置协议。本案中,张某与刘某离婚后,并未单独立户,仍登记在以张某为户主的家庭户内,且显示为夫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征收单位依据该户的户籍登记情况,与户主张某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同时依据政策规定,已将刘某纳入安置人口中进行补偿安置,并无不妥。另,若刘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其应该享有一半,也不应起诉当地的人民政府,因人民政府已经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将该户房屋的补偿款全额支付给了户主张某,建议刘某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向张某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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