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期间,为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严肃查处了2起机动车检测站(公司)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为机动车年检放行的行为,分别对2家机动车检测站(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要求重新对过检的车辆召回复检。
案情一 为冒黑烟车出具合格报告
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玉溪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中心移交线索,玉溪市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过程中,有4辆车存在违法检验。
检测人员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使冒黑烟车通过排放检验,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单。
执法人员及时对该检测站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锁定非现场执法核查发现的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经查,该检测站让冒烟车过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据该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检测站处以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的处罚,并要求其对非法过检的车辆召回复检。
案情二 弄虚作假 冒烟过检
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玉溪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中心抄告通知,玉溪市某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汽车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冒烟过检情况,并违规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存在涉嫌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问题。
执法人员立即调阅该公司环保尾气检测视频资料,进行非现场核查,发现2023年2月17日、2023年2月20日,该公司对两辆云F号牌车辆进行检测时,两车均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排放合格判定规则,但该公司仍给两车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执法人员及时对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锁定了非现场执法核查发现的弄虚作假、冒烟过检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让冒烟车过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据该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处罚,并要求其对2辆非法过检车辆召回复检。
释法 检验机构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当前,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重要来源,一些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评判车辆是否能达标上路的“总关口”,却为蝇头小利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上造假,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醒,将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流程和质量管控,充分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结合现场检查等手段,提升对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依法打击并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针对此类行为,执法部门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保证检验市场的公平竞争,车辆检测合格才能上路。
记者 管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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