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川 1525 破 2-9 号
2025 年3 月26 日,本院根据四川高县宏源煤炭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四川高县宏源煤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院于2025年 5 月 20 日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有 36684860.48 元(不含职工债权),目前管理人核实的四川高县宏源煤炭有限公司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价值为零,且无人提出和解、重整申请,加之债务人已停止经营多年,已无重整的可能。为此,四川高县宏源煤炭有限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垫付开支破产清算费用数千元,财务审计费 6000 元,刻印章、发布公告、交通费若干元,四川高县宏源煤炭有限公司的财产已不能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四川高县宏源煤炭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同时,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且破产费用无法支付,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 年6 月17 日裁定宣告四川高县宏源煤炭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四川高县宏源煤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川1502破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徐舒偕的申请,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2025)川15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宜宾润昇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过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本院于2025年6月3日作出(2025)川1502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为宜宾润昇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宜宾润昇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10日前,向宜宾润昇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南岸西区D-07地块公馆贰号4-2幢二层62-64号;联系人:涂世超,联系电话182082255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宜宾润昇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宜宾润昇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7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5年6月6日
图文来源:宜宾泡菜坛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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