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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本存:公法教义体系下的比例运算之检讨与超越 |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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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本存(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3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 。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公法教义体系下的比例运算是最典型的公法方法。这套方法秉持安定性、个人价值与秩序调控的价值理念,并立足于对公法的自然规律式认知。通过对它们的检讨,可以发现公法的自治体系并不存在。由此可谨慎地提出公法方法的可能前景:公法方法不仅要提供公法实施的技术,也要提供制度设计的知识与技术;不仅要重视体系思维,还要注重决疑法,并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公法方法;教义体系;比例原则;决疑法

目次 一、体系运算及其前提预设 二、前提的检讨 三、可能的超越 四、结语

迄今为止,公法被认为是一套规范系统,主要用来约束公权力的行使。这种对公法的结构认知与功能理解,派生出非常特别的公法方法:用明确清晰的公法规范判断公法行为合法性。这需要一套获取公法规范和判断公法行为合法性的方法。获取公法规范主要运用教义学的体系认识,而判断公法行为合法性最有特点的方法是借助比例原则。本文将检讨这套方法的前提预设和精神气质,反思公法的性质并展望公法方法的其他可能性。

体系运算及其前提预设

法教义学,是环绕着“法庭”,以法官为适用主体而形成的命题系统。公法教义学则预设了公法法官视角。教义学的核心工作是“解释”和“体系化”。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公法方法的关键是用体系化的公法命题弥补公法规范与公法案件事实之间的“落差”与“缝隙”,“直至能将具体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严丝合缝地连接起来为止”“以教义性规则来补充制定法规则,使得法律个别化与法律具体化过程成为可能”。它的功能是通过公法体系的建构,为公法适用提供客观认知和操作架构。公法规范被构建成“法体系”:公法规范“深切的脉络关联”构成了“融贯性”“反身”结构。这个命题体系,是法律适用时法律人脑海里的“前见”,亦是法律研习的重点。借助体系,公法适用获得理性保障和计算可能:体系解释的产物作为计算因子,参与公法适用的逻辑运算。这对理性人而言是可重复与可检验的,具有内在说服力和普遍有效性。这里潜藏着法学对科学的真诚模仿:法体系是科学性的,而法运用是逻辑性的。它们默默宣示:法治是超“主体”的“科学”事业。

(一)基本权利体系

基本权利是现代宪法的关键组成部分,是宪法的“实体规范”“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之所在”。基本权利从人权逐渐扩展到社会权。这个权利群要想“为实践中争议的解决提供解决方案上的指引,法学的科学体系化就是必须的”。体系化是在法律规范的整体结构下,从法律解释中提取出“普遍性的概念、原则或者思考框架”,通过这些“内在关联性”获得“统一性认识”。

学者构建了基本权利的体系:价值——框架——法。方法是“请求权”,决定体系思维的概念生成和运用,暗含“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的请求权检索方法。“框架”是体系的中枢,围绕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和第51条展开。其中,第33条是基本权利的形成问题——基本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内容以及相应义务内容——和基本权利的开放性问题(“视同基本权利的权利”等);而第51条则是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概括限制条款”“个别限制条款”以及对限制的限制。“价值”是体系的灵魂,将散落的概念、原则串联起来,使之成为“具备自我发展与再生能力的活体”,否则“基本权利的解释就会众说纷纭,缺乏一致性”。价值是体系要素之间的“意义脉络”,而这个脉络的发现和再现是“法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基本权利背后的价值问题,要从“制宪历史”“规范环境”“宪法文本”中寻找,尤其要认真对待宪法文本。这就出现了自我指涉问题:解释宪法文本是为了形成宪法教义体系,教义体系需要价值决定,价值决定则来自宪法文本的解释。宪法自己生产出自己。

这个体系不仅是“活的”,还是可逻辑运算的:“体系化的目标就是使法律成为一个具备自我发展与再生能力的活体,通过洞悉这个活体的基本公理与原则,掌握各个组织器官的机能与协作方式,揭示概念、规则之间的内在关系,就可以从已知的原理与规则中推导出未知的规则,从而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这就可以兑付法律决定的理性担保。公共决定只有通过宪法的转译后才能被法律系统认知和运用;宪法作为“框架秩序”,约束公共决定,提供社会活动“预期机制”。

(二)比例运算

比例原则是法官用来审查公法行为合法性的裁判技术,是“法学表达数学化的关键表征”。这套方法先“事实认定”后“价值权衡”,通过收紧约束条件,得出合乎法律的正确决定。通过正当性审查,法官先清除目的明显不合法的行为,借助“明显性”标准,法官与主流价值站在一起,消除合法性疑虑;通过适当性审查,法官借助科学知识来检验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相关性,而科学为法官提供了完美护身符;通过必要性审查,法官借助科学方法和主流看法来评价损害的最小性,同时将评价立场置于个人权利之上,牢固守住了法官作为权利保护人的制度角色;均衡性审查,涉及价值权衡、成本收益分析,让法官获得了介入实际生活的合法渠道。通过“重”“中”“轻”的重要性赋值法,将不同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纳入“重力公式”,“均衡性”阶层也实现了数学化。比例原则的阶层性、数学化以及对科学的倚重,使之成为理性与正确的化身。法官运用比例原则精确控制公共决定。比例原则成为适应法官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的好用工具。

当下,比例原则日渐溢出法官的工具包,成为公法活动全面的指导规范。它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要在有比例原则“适用性规范”情形下,运用比例原则从事行政活动,即便在专业性极强的“反垄断执法”中也大有可为。它也可以成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指引规范,“被认为应同样适用于公共决策的设计和厘定环节,作为指导事前决策的一般规范性法治要求”。它还构成了立法的行为指南:“禁止限制过度”是立法的“行为上限”,“禁止保护不足”是立法的“行为下限”。两者之间是行政决策的立法形成空间。在这个空间内,“立法机关在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时可以主动运用比例原则对法律草案的内容尤其是其中的‘目的—手段’条款进行检视”。由此,合宪性审查机关不但可以做出“撤销性的裁判”,还能做出“指令性的裁判”。比例原则不仅是裁判规则,还是行为规范;不仅是事后评价,还是事前指导。比例原则具有了“刹车”“方向盘”和“油门”的多重意象:它既是司法权制约行政权,划定权力与权利的界线,探求政府与市场平衡的工具,也是寻求立法指引,履行立法义务,落实立法形成作用的工具。它是公法体系介入公共行动的理性工具。

(三)前提预设

公法教义学提取法条中的规范(解释),然后编成网状命题构造(体系化),再凝结为可传授、可重复、可验证的,具有内在说服力和普遍效力的知识系统。这套知识系统具有“真理性”,毋须检验可径直适用。它还具有“规范性”:必须依照这套知识约束、指引公共生活,否则此类公法操作没有合法性。它还具有“可解性”:这里没有疑难案件,只有还没发现答案的案件。获取正确解只需将比例原则接入公法体系运算即可。自治的公法系统如同古典自然法的现代转世,结合具有数学外观的比例原则,科学地决定公法规范介入公共行为的范围、强度和方式,成就了公法的体系运算。这套独特的方法预设了别样的价值承诺和事实认知。

1.价值承诺

首先,公法提供安定性承诺。它提供公共行为的程序和准则,简化公共生活的复杂性,提升公共行为的可预测性,为参与公共生活和被公共生活影响的人提供安定性保障。这时公法方法的焦点是发掘体系关系,为公法实践提供指引与帮助,并提供最后的理性担保。其次,公法提供个人价值承诺。公法方法通过比例运算,约束、引导和控制行政,减少权力滥用。最后,公法提供调控承诺。为了安定性和个人价值,必须为公共行动设定清晰规则与边界。这主要由调整性规则完成。这时,公法方法聚焦调整性规则,有针对性地将公法规范提纯为调整性规则,如将基本权利通过“功能体系”转化为国家的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

2.事实认知

这些价值承诺背后潜藏着特殊事实认知。首先,“法律变得越来越抽象,并且越来越分离于一种具体的语境”。法律是以体系形式客观存在的社会规范,根源于基础规范(规范本体),是社会预期性和稳定性必需的自治体系(社会功能)。它有独特起源和编码系统,价值上同一,逻辑上一致,“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世界”——“在规范和操作上封闭、自治的系统”——为社会互动提供预期机制。安定性承诺就有了坚实认知后盾:公法如自然规律般稳定,且能被客观认识。其次,社会是个人加总。公共生活是功能性的,而非结构性的;权利是存在性的(being),而非生成性的(becoming)。人会倾向于首先实现自我利益。这催生了个人价值承诺。最后,法律是控制秩序的天然存在物。这直接诱发了法律的“尺度”比喻:法律规范是标尺,用事先标准蠡测嗣后行为,并将其调整到标准样式。“圆规和直尺”成为了调控承诺的隐喻。

这样的前提预设上耸立起了极具自然科学样式的体系运算方法。这套方法的基础可浓缩为两点:一是公法的“自然之物”形象和反身性(自治体系);二是公法的尺度比喻(调控功能)。

前提的检讨

体系运算是对当下公法方法的“理想型”概括。它忽略了很多因素,也没有侧身于这套方法的历史来路和时代发展。它始终盯紧这套方法的价值承诺和事实认知。这些前见、风格隐藏着理所当然的价值立场。它们沉积在当下公法思维中,成为公法运用中不可忽视的决定性因素。这里要做的是将它们重新敞开并陌生化,然后检验并质疑。

(一)自治体系的泡影

宪法远非直接脱胎于基础规范。制定宪法是人类“单纯的权力想象”,它源自人类对公共生活的想象和经验。制宪包括“道德原则生成”“道德原则竞争与生活利益冲突的协商管控”以及“程序技术下的宪法化”。人口、面积、历史、地缘、宗教的差异,造就了多种多样的宪法。即便同一国家,随着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宪法解释亦随之摇曳,规范内涵不断变化。制宪者并非先知,仅能就所知、所想、所感做出规定,宪法规范供给有限。宪法是对公共生活特定事项、特定领域的反思和塑造。宪法对“公共经验”和“公共想象”的依赖意味着:公法体系短时段不周延,长时段会断裂,必须引入理论和目的、“历史叙事”和“宪法变迁”弥补缝合。因此,“在人们对制度的逻辑进行任何阐述时都必须格外小心。这种逻辑并不内在于制度,与制度的外在功能亦无联系,而是由人们对制度的反思方式所决定的。换句话说,人们的反思意识把逻辑加到了制度秩序之上。”

公法的自治想象源于对一个悖论——宪法是公共活动的产物,却被用来构造和调控公共活动——的策略化处理。公法被视为独立于公共活动,是公法方法强调控制权力的结果。自治型法一方面给公共行动提供评价论坛,见证权力处于约束状态;另一方面又要符合主流秩序——“为了有效调控权力的运行,自治型法必须重申它对政策的承诺”。总体效果是,法律在对公共活动控制的同时,生产出秩序的合法性,服务于秩序、控制和服从,最终促进公共生活。权力通过遵守法律表明其行为可预测,以便获得有技能、有财富的社会群体的自愿合作,实现权力的目标。在某些国家,宪法体制的关键特征,例如议员免责,是权力获取有效治理必要信息的副产品;权力分工则使权力专业化,可以改善权力对社会问题的敏感性,提高治理效果。自治的法律规范在某种意义上生产权力,“规则既被用来约束权力,也被用来肯定权力”。遮蔽权力生产是公法系统自我观察的盲点。

公法文本存在模糊、歧义和漏洞,解释和续造无可避免。只要遵循公认法律方法,从法律文本推导出法律决定,这个操作就是法律的。问题是:方法多样,推导出的法律决定也不尽相同,法律适用者必须做出选择。选择如果不能彻底理性化,就成为决断。缓和自治,使之相对化就是必要的,转而强调法律方法的可接受性和合理性。可接受性和合理性指向群体的“话语”和“交谈”:公法方法提供了一种媒介和氛围使交谈说服能够进行,尤其是不断提醒法律适用者面对社会现实,从而生产出公共承认和普遍接受。这就让法律适用重回公共生活,成为它的独特形式。

公法不是简单的道德共识,更非自然法转世,它需要在公共生活中形成。公法作为观念系统,并非自动运行的机器,“它自身内部并不包含其自身发展的动力原则”,需要持续的公共活动丰富其内容。“社会秩序是人类的产品……是一种持续生成的人类产品,人类在持续的外化过程中将其制造出来。……社会秩序并不属于‘事物的本性’(nature of things),它也不能由‘自然规律’(laws of nature)推导出来。”

(二)规则失焦与功能失调

公法规范包含构成规则和调整规则。二者的区别是:一个形成活动,一个调控活动。公法构成规则将人类活动规定为特定公法活动,将偶然随机的行为变成持续制度性事实。集体意向性按照“X算作Y”的方式将人们之间的聚集接触转化为行为的控制和引导(权力)。宪法作为组织法形成和构筑国家,将人类复杂多样的行为塑造成行为统一体,进而产生国家活动和国家权力。同样,行政法既规定行政行为的设定、实施和相关救济,也不断形成适当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行为。只有在这之后,才能知道公法领域中的主体享有什么权利(力),承担何种义务。公法的约束功能迫使公法方法侧重于求取公权力主体的义务,将分析焦点对准调整规则。构成规则被模糊成解释调整规则的前提或佐证。公法方法对构成规则失焦了。它的对应物是法教义学的“前提尊奉”:不会质疑法体系的前提,而将之视为不容置疑。它的公法产物是宪法学侧重“行宪”,行政法学则锚定法教义。

可是,构成规则在建构公法活动的同时,也在声明公法活动的行为要件。构成规则隐藏着“是—应当”的飞跃。正如将“象走田”的活动认为是“下象棋”,才有了“下象棋”时“象要走田”。构成规则是行动规则的重要来源和启发构造。调整规则的约束要求,需要不断上溯到构成规则背后的正当化机制:一面获得合法性支撑,一面获得作为解释关键的制度原理。只有借助构成规则才可以打开“正当化”的密室,将压力和探寻引入制度形成的问题背景,敞开新的想象可能。这种探寻状态,赋予公法巨大的调适能力和规范力量。它通过质疑和探寻,转化调整规则累积起来的正当化压力,并逐渐明晰调整规则的目的、原理和具体要求。如此,调整规则的运用,就获得了构成规则合法性和内容供给的双重保障。离开对构成规则的认真研究,无法实现调整规则的功能。

忽视构成规则既是体系运算的精明,也是它的无奈。一旦注重正当化、合理化压力与契机的构成规则,体系运算就必须成为“立法法理学”和“制度设计型行政法学”。“人为成立之制度并非恒久不变,一旦发生需求,将遭逢变革之命运……而‘行政法律制度’尤然,须契合时代脉动及社会环境,不断开发、创新、改革各种行政组织、行政活动、行政手段等制度,方能达成行政任务之现代使命。”这是体系运算现有视野和方法无力承担的。体系运算只好回避公法成为更好公共生活转向阀,成为国家治理技艺的问题。

当体系运算回避构成规则,其功能发挥也会出现问题。例如,“事物的本质”在提供宪法解释方案、分辨行政判断余地中都发挥着重要方法论功能。但若将待解释的宪法、行政法视为“自然之物”,而非构成规则意义上的“人造之物”,那么极有可能推导出此时此地并不恰当的国家义务和行政权限。公法寻求的“事物的本质”不是自然规律意义上的,而是人为“功能赋予”意义上的。“功能绝不是固有的,而总是与观察者相关的。”治理活动中“事物的本质”,需要分析构成规则与调整规则的关系,并在它们相互调适中求得。构成规则形成了对象、手段和程序,它们具有不同的调控潜力。调整规则设定义务时,就要追问:用哪种方式才能对这个特定对象发挥更好的作用?这样的对象和行动方式可不可以重新形成?这要求公法思考重返“前法律世界”。随着思考角度的转换,问题解决的效果也大为不同。忽视二者之间的联系,体系运算就会失去想象力,也会影响调整规则的调控能力。

构成规则将丰富多样、难以调和的公共行动,降温凝固成可实践的规则(制度、主体和程序)。公共活动的正当性通过公法构成规则得到解释,并通过公法调整规则得到补强。公法深藏公共理性:用权需审慎,守法是公共行为有效的条件。公共生活的想象必须得到公法构成规则的重述和现实化。这无疑增加了一种可能性:公法成为治理活动的设计评价标准。公法能够成为治国技艺,而不仅是法庭技艺。公法不仅约束权力,还激励权力和正当化权力,实现更好治理。公法不仅在调整,还在塑造。无视塑造,调控即如无源之水。

可能的超越

审视和质疑,是为了重新陌生化习以为常的公法方法,检讨其前提预设和精神气质,迫使它重新正当化,激发它的新可能。

(一)设计与实施的复合

公法方法提供的不能仅是体系化的调控规范体系,还应有这个体系的“规范想象力”和开放可能性——人的行为知识、社会生活的经验教训以及社会后果的合理预测。公法方法需要洞悉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人性和社会演化规律,以及它们之间互动的模式与可能性,也就是孟德斯鸠所言的“法的精神”。它还需要知道在特定社会约束条件下制度机制之间的联系。公法方法不仅限于约束权力,还持续生产权力,并在这个意义上维持公共生活的可能性。

宪法起草时,起草者们往往充分考虑政治共同体的特性:文化特色、人口领土、国际环境、历史教训、未来可能、效率效能等,然后有针对性地设计国家组织法。例如,有些宪法起草者就是针对“缺乏有力的全国性政府、大众民主制带来的社会性压迫,以及保障深思熟虑的政治决策机制之缺乏”,在特定的国际环境、国内情势下,根据公共选择的一般规律进行制度设计。这些制度设计是对政治生活经验的总结,也为分歧找到了持续对话和转化的轨道。宪法实施过程中也有类似的关键创制,例如德国通过政治实践逐渐摸索出了公法“魔幻数字”:国会席位分配的5%门槛;国会选举宪法法院法官的2/3门槛。前者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政党结构,防止政局不稳;后者保障了宪法法院的民主正当性,彻底激发了宪法法院的“护宪”功能。这些“魔幻数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对政治形态、集体行动逻辑的悉心运用,用法律杠杆撬动宪法转型发展,有一种四两拨千斤的巧劲和智慧。

行政从目前情态出发,用专业知识和能力规划、引领和指导未来的活动。行政面对不确定性事实,遵循价值选择,做出专业决定。这里有大量行政空间,需要行政设计和谋划。行政几乎每时每刻都在进行制度创制。大量的行政法事实上由行政在行政活动中创制出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惊人数量及其实践效力就是最佳佐证。因此,行政法的方法就需要超越合法性审查与权利救济模式,提供制度设计和变革的知识与方法——例如,回答规制主体(谁去管)、规制对象(去管谁)、规制方法(怎么管),以及规制程序(如何管)的设计问题,甚至还要超越制度设计理性,分析制度产生的背景、系统性影响以及行动策略。这其中的知识、技能甚至修辞都是公法方法需要收集、运化和提供的。它们远远超出了裁判的视野和技术。不能提供这类知识、技术和工具的公法方法是残缺的。

事实上,仅仅提供控权价值和裁判技术的公法方法亦无法支撑法官工作,甚至用体系、理念解决公法争议是危险的。当法院需要为受到忽视的利益提供救济时,“这是单纯的法律形式主义色彩浓厚的‘技艺理性’所无能为力的”。公法方法必须具有超越体系的宏大视野和丰富的社会科学想象力。功能分析、结果取向分析为法官链接社会科学提供了接口。宪法解释方法在实践中发展和形成,并非纸面逻辑推演。规范目的充分实现与功能最大化,既需要对文本的解释,也需要对文本诞生背景和当下情境精准把握。前者是解释和理解,后者则是观察和分析。前者是传统法律解释方法,后者可能是社会学、历史学方法,甚至可能还要一些人类学、心理学的知识和方法。迪特·格林曾言:“德国法院的法律理论的特征是考虑社会现实使宪法跟上新挑战,并能够面对新问题保持规范力。”公法法官需要的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态度和能力,他们无法从体系的、逻辑的方法中获得全部支持。

(二)决疑与体系的协奏

体系内思考是体系运算的核心所在。公法体系的建构——通过目的和理论将关于规范的认知连贯起来,形成宛若巨大蓄水池的意义体系——使解释变得可能,通过体系融贯性减少适用“不确定性”,带入比例原则求“唯一正解”。理论上,人类的价值差异会带来数个公法体系;历史上,公法体系存在周期性变迁和“断裂”。体系之间的竞争和转型,并不取决于体系的完美性——无漏洞、无矛盾、无冗余,而是取决于特定群体之间的物质力量对比。“历史上每一次诸神之争的结果都取决于谁有更完美的武器而不是谁有更完美的论证”。体系是不稳固的,是建立在沙滩之上的沙丘。制度虽然被“物化”为不可抗拒的现实,但依然是人的产物;制度正当化产生的制度知识与理论,更是人的产物。公法体系是公法制度(一级人造物)的二级人造物。因此,公法体系与公法硬约束条件之间的距离更遥远。距离产生美感,制度理论有极大自由。体系的束缚和稳定只在有限意义上起作用。

公法始终面临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体系不得不宣布这些情况是“法律漏洞”。例如,通讯技术的发展使通信秘密的范围完全超出了制宪者的预计,宪法对通信秘密的绝对保护成了“宪法漏洞”。公法也始终面临着规范语句的解释难题——要么因为词语的多义性和模糊性,要么因为有例外的存在,解释方案是不确定的。体系能够提供的帮助是有限的,它只在信奉它为教义的人中起作用,或者只对具有道德共识的群体有用。例如,美国堕胎权裁判的反复,从体系上看是因为对自由的不同解释,实质是保守派与自由派优势的变动。在这个意义上,不确定性概念、行政裁量,皆是赋能行政机关应对未来不确定情形的装置。它们使行政法教义学更像“起飞检查表”:只提供检查步骤提醒,不提供判断细则。行政法的教义体系越发成为抽象形式体系,绝非偶然。

表面上,新情况是体系法律解释或者漏洞填补问题;实质上,生活事实不是体系形成的“典型方案”。体系必须针对特定情况斟酌权衡,最终呈现为决疑法问题。例如,对于限速40公里/小时的规定,体系的内在脉络是:考虑这一带的人流、车辆和路况,权衡通行效率和道路安全,规定限速40公里/小时。生活中的情形却可能是追击越狱逃犯的警察,再次迟到就被开除的“三孩奶爸”,为生命垂危的母亲送药的女儿等。体系不得不一次次地添加公共安全、家庭和生命权等权衡要素,以便提供数不胜数的特例。此时,就有理由追问:仅仅凭借体系,还能给出答案吗?体系是思考的出发点,但它必然被超越。

决疑法借助先前已经解决的“范例”案件和“边缘”案件,细致对照和分析关联案例的细节,以获得当下案件的解决方案。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归纳过程,运用类比推理,借助道德箴言,去获取当前行动的最佳步骤。波斯纳认为:“在这里,你努力从某案中的一个确定(道德决疑术上的)道德直觉或无法动摇的戒律(法律决疑术)进入到一个新案件。”其步骤通常是,根据决策焦点,分析先前案例与目标案件的细节和特点,获取案件的事实相似性,然后把先前案例和目标案件联系起来,寻找案件间的共同箴言和准则,这些箴言能够解释先前案例为什么要如此处理,最后基于案例事实相似性和箴言共同性,类推出目标案件应该和先前案例类似处理。美国“幽灵枪”判决,就是一次经典的决疑法应用。此处的关键是:枪支配件,甚至仅仅完成80%的配件,是“枪支”吗?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这些配件就是枪支,政府可以合法监管,因为它们可以被很容易地改装成正常使用的枪支。配件组合的便捷性,使得组件同样具有了“武器”的危害性。枪支和配件之间具有共同的箴言“武器应当受到必要的控制”。枪支需要监管,那么配件也需要必要监管。

卡拉布雷西曾这样评价决疑法:“依循过去解决相关问题的途径,从解决特定的争议中得出有限的主张。迄今为止,该方法得出的结果常常令人惊叹。它的成功表明,在遇到某一纷繁复杂的争议时,这种从具体到一般的工作方法有许多可荐之处。”这里的关键是实践理性的“分寸感”和道德判断力,它们来自实践磨练。决疑法不是一种“体系”的案头工作法,而是实践场域中的“实践感”——“正如好朋友、好作家、好网球运动员、好戏剧演员并非完全仰仗指导手册,好法官同样可以在具体案件中懂得什么关键,以及如何衡量什么关键。”

公法实践面对公共生活的复杂、新颖情况,无法仅靠意义之网推理,还要借助公法规范曾处理和针对的案例和情形。面对那些溢出体系之外,或者体系未曾料到的问题,公法体系转化成“共同箴言”库,孕育公法规范的情势和案件成为“典型案例”,借助类比推理获得在实践感上妥当的公法答案。桑斯坦就说:“在美国,大多数宪法案件不是通过参考宪法文本或历史,而是通过类比推理,也就是通过决疑法解决的”,“宪法经常是一种决疑形式”。教义体系是基于某种理论事后建构的“箴言仓库”和“典型案例预演”,在无法进行体系运算时,依然意义重大,因为它是决疑法的出发点和校正点。

决疑法的关键——通过并置先前案例和目标案件,发现和发展共同的道德箴言和原则——带有明显的主观性,而且决疑法也并不必然带来好的结果。决疑法的滥用,例如诡辩法,反而滋生道德放纵和思想诡辩,甚至可能鼓励不道德和犯罪。决疑法并不完美,但它是开放社会、风险社会中规范决策的基础方法,借助法律程序等制度装置,它的弊端可尽量减少。决疑法虽不在体系意义上工作,但它仍然依赖案件中蕴含的规范,从而与教义学的方法紧密相连,具有天然的亲缘性。在规则没有争议,体系完美覆盖的日常案件中,决疑法毋须登场,反之,则决疑法可大展拳脚。实际上,日常案件和疑难案件不易区分,体系解释与法律续造混杂,制度实施与制度创新交织,事实认定也争议不断,因此,更可能的结果是:体系与决疑四手联弹,决疑与体系协奏共鸣。公法方法在处理复杂多变的行政事务时须准备多样工具,并预备它们的集成适用。决疑法与体系思维相互配合,互相分工,公法能力就会大大增强。

结语

公法方法不只是理论理性的运用,也不仅是体系下的运算,更是情境性的实践理性权衡,即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做出更好选择的方法。它寻求问题的现实解,保持最大开放性,对各种真理观、各种神话叙事、“掌故、内省、想象、常识、设身处地、动机考察、言说者的权威、隐喻、类推、先例、习惯、记忆、‘经历’、直觉以及归纳”开放,并尽量在实践中达成“未完全理论化协议”。它是审慎的,既要考虑原则问题,也要面对实践后果,但从来不把任何一个作为唯一的依靠。很多时候,实践理性无法言说,却被广泛运用。实践理性与体系运算的关系不是非此即彼,而是相得益彰。它们共同完成公法的核心使命,让作为公共活动语法规则的公法,成为公共活动的护栏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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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是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包括法学在内的综合性学术物,创办于1999年,是西南政法大学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以法学为主的综合性社科学术刊物,其宗旨在于及时传播法学领域和其它社科领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反映学术界的最新动态。本刊注重弘扬学术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推出学术研究精品。主要栏目有:理论长廊、哲学天地、新闻学研究、经济贸易、法学纵横、实践探索、外语研究、教学与管理、研究生园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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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词检索法宝全库数据功能是智能写作4.0的另一项革命性创新。用户在阅读或编辑文档时,只需轻轻一划,选中的文本即可触发智能检索,系统会立即从法宝全库中检索出相关数据和信息。这一功能不仅极大地简化了信息查找的过程,而且通过实时更新的数据库,确保了检索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使得用户能够快速获取到最相关的资料和数据。

3. 语言无界:19种语言的智能翻译大师

智能写作4.0的智能翻译功能,支持多达19种语言的互译,覆盖了全球大部分主要语言。这一功能不仅能够实现文本的即时翻译,而且通过先进的算法优化,确保了翻译的流畅性和准确性。无论您是需要将中文文档翻译成英文,还是需要将西班牙文翻译成法文,智能写作4.0都能为您提供准确、自然的翻译结果,让您的跨语言沟通和创作更加轻松。

4. 模板王国:6000+文书模板与个性化定制的创意工具

智能写作4.0提供了6000+的文书模板,覆盖了法律、商务、教育等多个领域,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这些模板由专业人士设计,确保了其专业性和实用性。此外,智能写作4.0还支持自建文书模板,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喜好,创建个性化的模板,这不仅提高了文书创作的效率,而且使得文书更具个性化和专业性。

5. 实用工具:赋能司法案例的深度检索报告

智能写作4.0赋能司法案例检索报告功能,是法律专业人士的得力助手。它不仅能够检索到最新的司法案例,而且通过智能分析,为用户提供案例的详细报告,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判决结果、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等关键信息。这一功能不仅极大地提高了法律研究的效率,而且通过深入的案例分析,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为法律实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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